新华社2月27日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三号”公告,其中,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秦刚辞去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在新华社此次发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告中,关于代表资格终止有两种表述,一是“辞去”,二是“罢免”
其中:
秦刚等“辞去”全国人大代表职务。
王一新、孙飚、胡建文、雷冬竹、朱宏、安九熊、李志忠等被“罢免”全国人大代表职务。
那么“辞去”和“罢免”人大代表职务有何区别?
辞去与罢免是解除或终止某种职务或资格的形式。就人大代表来说,“辞去”与“罢免”是选举法、代表法规定的代表资格终止的七种法定情形中的两种。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辞去”与“罢免”的含义不完全一样,适用的情况也不尽相同。
一、含义不同
“辞去”代表是代表本人请求解除自己所担任的代表职务的行为,由相应的人大常委会或代表大会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若辞职被接受,则代表资格终止。
 罢免是选民或选举单位监督代表的法律后果之一,是选民、主席团(主任会议)或代表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罢免要求或罢免案,罢免要求或罢免案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或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则代表资格终止。
二、表达的意愿不同
“辞去”一般情况下,表达的是代表个人的意愿,人大代表由于自身的原因,客观上难以履行代表职务或者主观上不愿意履行代表职务,可以自行提出辞职要求。一般情况下人大常委会都会接受代表本人的辞职请求。
罢免表达的并不是代表本人的意愿,而是原选举单位或选民的意愿。被罢免的代表虽然可以申辩,但是否被罢免则取决于原选举单位或选民的决定。
三、表示的感情色彩不同
“辞去”相对来说比较平和,原因可以是多样的,如由于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或者代表主观不愿意继续履行职务,或者违法违纪情节较轻、不适宜担任代表职务而提出辞职等。由于“辞去”是代表本人的意愿,在人们的意识中不具有惩戒性
罢免是用法定形式剥夺或解除代表职务与代表资格,从语境上说,有一定的感情色彩。通常与被罢免人的意志是不一致的,不论被罢免人愿意不愿意,都必须接受被罢免这个结果,某种意义上具有强制性,在人们的意识中带有一定的惩戒性。实践中对那些违反宪法、法律,涉嫌犯罪的使用“罢免”的较多。
秦刚履历
秦刚,男,汉族,1966年3月生,河北怀来人,1988年8月参加工作,1986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国际关系学院国际政治系国际政治专业毕业,大学学历。现任中共二十届中央委员。
1988-19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中文秘书
1992-1995 外交部西欧司随员、三秘
1995-1999 驻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大使馆三秘、二秘
1999-2002 外交部西欧司二秘、副处长、处长
2002-2005 驻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大使馆参赞
2005-2010 外交部新闻司副司长、外交部发言人
2010-2011 驻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大使馆公使
2011-2014 外交部新闻司司长、外交部发言人
2014-2017 外交部礼宾司司长
2017-2018 外交部部长助理、礼宾司司长
2018-2021 外交部副部长
2021-2022 驻美利坚合众国特命全权大使
2022-2023 外交部部长、党委副书记
2023-2023 国务委员、国务院党组成员,外交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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