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审结一起涉盲盒线上抽盒机“抽盒预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认定杭州某文创公司的线上“抽盒预售”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其采用直接复制深圳某文娱公司预热新品页面来预售自己的二手产品的行为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杭州某文创公司立即停止涉案行为并赔偿深圳某文娱公司80万元。
深圳某文娱公司系国内知名盲盒企业,其盲盒品牌的商业模式为创造虚拟人物IP,围绕虚拟人物IP开展宣传发行活动,并在盲盒产品发行环节,采取预热期宣传造势、预热不预售的策略,以积聚流量,预热期一般为3至6日,不可下单购买,于开售日集中售卖。杭州某文创公司成立于2021年6月,主要经营盲盒线上抽盒平台,为用户提供盲盒线上抽盒服务。
在深圳某文娱公司发布新品盲盒的预热文案后,杭州某文创公司运营的线上抽盒机当日就将其新品盲盒的产品图片、产品详情页面复制到自己的线上抽盒机相应版块,并在深圳某文娱公司新品发布当日即上架进行线上抽盒预售,售价与深圳某文娱公司相同或略高。消费者在线选取盲盒并付款后,该线上抽盒机将在线确定抽取的款式,并告知消费者发货日期。该线上抽盒机还在常见问题页面载明:由于供货渠道等不可抗因素导致的延期发货,个别产品可能会超期发货;线上盲盒商品为确认款式可能会拆盒或拆袋才能发货(有卡系列不拆袋)……不接受因此理由的退货退款。在发生迟延发货时,该线上抽盒机会通过平台客服让消费者选择等待发货或退款。
深圳某文娱公司认为,杭州某文创公司线上抽盒机的提前“抽盒预售”行为系在尚无实体盲盒产品的情形下进行,其设置的隐藏款抽取概率、投放数量均不实,且提前“抽盒预售”不当抢占了本属于深圳某文娱公司及其官方合作渠道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严重损害了深圳某文娱公司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扰乱了正常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下称滨江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杭州某文创公司停止线上“抽盒预售”行为、消除影响,并索赔近500万元。
杭州某文创公司辩称,深圳某文娱公司的营销模式不属于商业特许经营,故其没有权利限制、禁止杭州某文创公司的正常经营行为,双方有着不同的销售渠道,杭州某文创公司系通过合法渠道二手售卖深圳某文娱公司的盲盒产品,被诉的“抽盒预售”行为给消费者更多的选择,并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也不可能抢占已经“供不应求”的深圳某文娱公司的市场份额,故其预售行为并未侵犯深圳某文娱公司的利益,亦未扰乱市场秩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滨江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二公司均为盲盒产品经营者,杭州某文创公司在深圳某文娱公司发布新品盲盒预热推文当日便将其图文内容搬运至其线上抽盒机开始提前“抽盒预售”,系借用深圳某文娱公司宣传所积累的热度与流量的“不劳而获”之举。此时深圳某文娱公司的新品盲盒尚未开售,杭州某文创公司对于该新品系列盲盒最终流向二手市场的款式、数量、时间等信息都无法明确,其能否在二手盲盒市场收购到相应的产品亦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在尚无实体盲盒产品的情形下,杭州某文创公司所设置盲盒数量及隐藏款抽取概率均为虚假,且其隐藏款抽取概率一般高于深圳某文娱公司所设置的隐藏款抽取概率,虚高的抽取概率可吸引大批不知情的消费者付款,但其所承诺的发货日期及最终能否获得相应的产品却难以确定,故其“抽盒预售”行为损害了相关消费者的利益。此外,该行为亦提前抢占了深圳某文娱公司的市场份额,不当攫取了深圳某文娱公司的交易机会,在预售时也未明确告知消费者其产品来源,容易使部分消费者误以为其有稳定的官方渠道货源或与深圳某文娱公司存在合作关系,消费者对该线上抽盒机的负面评价可能对深圳某文娱公司的商誉造成损害。
综上,滨江法院认定杭州某文创公司的线上“抽盒预售”行为构成虚假宣传,遂判决杭州某文创公司停止涉案行为,赔偿深圳某文娱公司80万元。
一审宣判后,杭州某文创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杭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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