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ncleleslie
来源:uncle莱斯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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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源:图虫创意
校长早上起来看新闻,读了一个有意思的事儿: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发布最终规则:要求美国企业将所有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取消!
竞业禁止对于公司来说,是个历史悠久的条款,稍微大一些的公司,都有所谓的竞业禁止条款,就是在你和公司终止劳动合同之后,你不能去那些和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对家。
现在,联邦贸易委员会把这个上百年的惯例给废掉了!
它认为这个竞业禁止是对竞争不利的行为,即对劳动者不利,也对维持竞争不利:劳动者可能被这个竞业禁止而无法获得更高的收入,丢失机会,对于创业的小公司来说,这个竞业禁止的规定也是妨害竞争的。
这个规定的生效,要在政府公报发布后120天。现在给各家利益相关方留下了法律诉讼的时间。美国商会已经在第一时间内宣布说要起诉反对这个规则的实行了。
这个规则大概去看了下,挺有意思的。
如果生效的话,那么所有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将不再适用。未来公司也不能要求任何雇员签订“竞业禁止”条款,包括公司的高管。
但是,如果公司高管现在签了“竞业禁止”的合同,那么可以延续该禁止的效力;但在规则生效之后,公司不能和高管再行签署含有竞业禁止条款的劳动合同;
如果不属于公司高管的员工,那么只要这个规则生效,以前签订的合同中含有“竞业禁止”的,都不能够执行了。
除了极少数诸如销售类、非营业机构和特许经营类的适用该规定受限之外,其他企业一概不能放入“竞业禁止”条款了。
什么叫公司高管呢?
就是有管理职能的,收入在15万多美金以上,大概对着人民币100万以上收入级别的美帝企业管理人员。
我去,这个规定简直太厉害了。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说,如果禁止这个“竞业禁止”条款的适用的话,那么每年在美国将带来17000-29000件更多的专利出现,更多的初创公司出现,就业者平均每年要多赚500多美元。
估计至少有3000万美国人是受限于“竞业禁止”条款的,这个占到了小20%美国的就业人员。

当然,这个规则最终是不是能够真正的生效落地实行,还得看后面的法律大战,对于公司来说,肯定是反对这个事儿的。不少大公司都已经跳出来说了,这个对于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保护,非常不利啊!
联邦贸易委员会说:什么不利?本来是保密协议解决的问题,为啥要放在“竞业禁止”里面去干?
在这个事儿上面,美帝这是敢为天下先啊。
同志们,你们支不支持这个事儿推广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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