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阿尔法与贝塔财
来源:阿尔法与贝塔财
(ID:alpHa_betaC)
风险揭示一直是私募基金募集流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充分的风险揭示,不仅是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进行信息对称,更是基金管理人据此获得一定程度的法律免责。在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产品的实际情况向投资者进行了充分风险揭示后,如在基金存续期间,出现已披露的相关风险事项,则可减轻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责任。
2023年02月24日,中基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并于2023年09月28日,发布《备案指引第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备案指引1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备案指引2号》”),以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材料清单(非证券类)(2023 年修订)》、《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材料清单(证券类)(2023 年修订)》(以下合称“《备案材料清单(2023)》”)作为《登记备案办法》、《备案指引1号》、《备案指引2号》的配套文件。
《登记备案办法》及《备案材料清单(2023)》,就风险揭示的范围问题,做出了明确且详细的规制。
对于特别风险揭示,一般常见条款包括:
  • 基金合同与中基协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风险;
  • 私募基金未托管风险;
  • 委托募集风险;
  • 外包事项所涉风险;
  • 聘请投资顾问的风险;
  • 关联交易的风险;
  • 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资所涉风险;
  • 单一标的投资占比高所涉风险;
  • 契约型基金股权代持的风险;
  • 基金未能通过中基协备案的风险。
对于上述特殊风险的揭示,基金管理人在募集资金时,应当在募集推介材料、风险揭示书等文件中,就具体匹配基金的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对于一般风险揭示,条款包括:
  • 资金损失风险;
  • 基金运营风险;
  • 流动性风险;
  • 募集失败风险;
  • 投资标的风险;
  • 税收风险;
  • 其他风险。
一、特殊风险提示
1、合同不一致风险
条款示例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存在与《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不相一致的地方或未能包括《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所要求的必备条款。此种不一致性可能会导致本基金向基金业协会备案时被要求整改,并被要求按照《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相应修订与重述基金合同,进而影响投资者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条款示例2:本基金合同依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指引》规定,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指引》中某些具体要求对基金合同当事人确不适用的,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本合同中对《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部分事项进行约定,也可能存在个别内容与《指引》不一致,或不适用《指引》中个别规定的情形,可能对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影响。
2、私募基金未托管风险
条款示例1:本基金财产不实施托管,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保管。虽然基金管理人承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但投资者仍应注意该等安排可能给基金财产安全造成的风险。
条款示例2:尽管本基:所有投资者已经在合伙协议中对不托管及相应的保障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约定和释明,并已另行签订《不托管协议》,但仍可能存在管理人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基金财产给投资人带来损失的风险。
3、委托募集风险
条款示例1:基金管理人将自行进行基金募集。如果基金管理人后续拟委托募集机构,则管理人在委托募集前,将对受托募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了解其人员储备、业务隔离措施、专业能力、诚信状况、过往业绩及该外包机构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备案情况,并与受托募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募集服务合同,但管理人无法保证受托募集机构拥有足够的技能和商业关系以及可能因其故意或过失致使本基金受到损失的风险。
条款示例2: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可委托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受托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时,可能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违法违规行为而令投资者面临基金募集风险:
1、销售机构采用公开宣传或变相公开宣传的方式销售基金;
2、销售机构进行虚假宣传,或通过任何方式以保本保收益误导投资者,或推介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销售机构违反《私募办法》的有关规定,未审查投资者是否满足合格投资者相关条件,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鉴别,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义务;
4、销售机构可能因未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未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而不具备受托募集私募基金的资格;
5、销售机构从业人员可能未经正式授权即从事基金募集活动;
6、销售机构可能存在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等违法活动。
4、外包事项所涉风险
条款示例1: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公司】作为行政服务机构为本基金提供估值核算、注册登记等服务。存在因受托基金不符合证券监管机关规定的资质、或不具备相关的提供服务的条件、或因管理不善、操作失误等,可能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同时,担任基金外包服务商的机构,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撤销相关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条款示例2:管理人暂未聘用《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中所指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为管理人或本基金提供外包服务。如果管理人后续拟将相关业务外包,则管理人将在委托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开展外包活动前,对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了解其人员储备、业务隔离措施、软硬件设施、专业能力、诚信状况、过往业绩及该外包机构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备案情况,并与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签订书面外包服务合同,但管理人仍无法保证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可能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本基金受到损失的风险。
5、聘请投资顾问的风险
条款示例1:管理人暂未聘用《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中所指投资顾问为管理人或本基金提供顾问服务。如果管理人后续拟聘用专业的投资顾问,则本基金的运营将会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投资顾问专业能力以及商业关系。本基金无法保证上述相关方一定能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也无法保证其拥有足够的专业技能和商业关系。
条款示例2: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公司】为本基金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投资顾问的投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将直接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在本基金投资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投资顾问对经济形势和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因素影响本基金的收益,可能给委托人带来一定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可参考对投资顾问所出具的合法合规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建议做出投资决策,参照投资建议执行的投资操作可能给委托人带来一定的风险。基金托管人对投资顾问的资质、能力及其选聘,或其出具的投资建议均不负责审核,可能给委托人带来一定的风险。
私募基金管理人聘用投资顾问的,应当通过投资顾问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而免去其作为基金管理人的各项职责。
6、关联交易风险
条款示例1:本基金可能存在与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风险。就本基金关于特定投资项目可能发生的任何关联交易,管理人应提前将该等关联交易和冲突事项的背景资料提供给全体合伙人,并就该等关联交易和利益冲突事项取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通过的关联交易,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被视为与合伙企业存在利益冲突或侵害合伙企业利益。
条款示例2:本基金可能投资于基金管理人、基金综合服务商或其关联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另外,本基金投资的目标公司股权在后续退出处置时,有可能转让给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上述情况的发生将构成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存在关联交易风险。若本基金投资运作中发生此类关联交易,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向投资者进行披露。管理人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监管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即表明其已经知晓且认可基金可能进行上述关联交易。
条款示例3:私募基金募集机构与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管理人无法保证基金募集机构在推介销售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夸大或隐瞒基金管理人的真实情况,虚假宣传、违规宣传等情况。
7、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资所涉风险
条款示例:本基金根据投资未来标的的实际需要,可能因为实际情况和税务等考虑不可避免地采取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向标的的方式。该等投资方式将存在潜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特殊目的载体并非真正的底层资产,需要穿透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持有底层资产的权益;
(2)特殊目的载体会导致投资人和本基金为完成交易产生额外的费用;
(3)考虑到特殊目的载体本身的状态,特殊目的载体本身的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部门的监管)可能间接影响到本基金所持底层资产的权益。
8、单一标的投资占比高所涉风险
条款示例1:本基金拟专项投资于****公司,存在单一投资标的集中度过高的风险。本基金将在成功备案后开始投资,存在向单一标的投资较大金额、占基金整理资金比例较高的可能性,单一标的的投资业绩表现对基金业绩表现影响较大,并可能导致基金的亏损,包括基金本金的全部损失。
条款示例2:因本基金投资标的单一:无法通过多渠道、多种类标的等方式分散投资风险,本基金将面临单一项目的集中度风险。若投资标的出现无法按期收回、经营不善导致亏损和遭遇不可抗力等情形,将导致基金投资后无法获得收益甚至亏损。
9、契约型基金股权代持风险
条款示例1:因本基金属于契约型私募基金,不具备独立法律实体地位,无法将所持有的项目公司的股权直接登记在本基金名下,因此按照行业惯例,本基金所持项目公司的股权由基金管理人代持,即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基金管理人登记为项目公司显名股东,如果基金管理人经营不善,管理人代本基金持有的股权存在被司法查封或处置的风险,由此可能给本基金造成重大损失。
条款示例2:因本基金属于契约型私募基金,由管理人代持相关投资标的公司的股权,可能存在股权转让、回购等投资项目退出时产生纠纷的风险。
10、未能通过登记备案的风险
条款示例1:本基金将在募集完毕后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备案手续。但本基金无法保证基金能成功备案。如未能按时备案,本基金将无法开展下游投资,投资者的投资目的可能无法实现。如未成功备案,管理人将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条款示例2: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成立后,须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如因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私募基金不符合备案要求等原因致使基金备案失败,则将导致私募基金不能投资,从而给基金财产带来损失的风险。
二、一般风险揭示
1、资金损失风险
条款示例: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财产中的认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本基金属于高风险(R5)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为进取型(C5)的合格投资者、专业投资者及当然合格投资者。
2、基金运营风险
条款示例: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3、流动性风险
条款示例:本基金预计存续期限为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开始,并至本基金首次交割日后五年届满之日结束,在该期限届满前,如本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认为需要延长存续期限,可将本基金的存续期限延长2年。在本基金存续期和延长期内,投资者可能面临资金不能退出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根据实际投资运作情况,本基金有可能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投资者可能因此面临委托资金不能按期退出等风险。
4、募集失败风险
条款示例:本基金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确认基金无法成立)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投资标的风险
条款示例:本基金投资标的的价值取决于投资对象的经营状况,原股东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和运营,相关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经济周期的变化以及区域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等都可能影响所投资企业经营状况,进而影响本基金投资标的的价值。
6、税收风险
条款示例:契约性基金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7、其他风险
条款示例: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与政策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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