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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事实
原告
1. 配音师,发现他人利用其配音制作的作品在多个知名APP广泛流传
2. 发现上述作品中的声音来自于被告一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运营的平台中的文本转语音产品,用户通过输入文本、调整参数,可实现文本转化成语音的功能。
被告一
1. 被告一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与被告五北京某科技发展公司签订在线服务买卖合同,由被告五向被告三下单采购,其中包括了涉案文本转语音产品。
2. 被告一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采取应用程序接口形式,在未经技术处理的情况下,直接调取并生成文本转语音产品在其平台中使用。
被告二
1. 被告二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委托原告录制录音制品。
2. 被告二为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人。
3. 被告二将原告为其录制的录音制品的音频提供给被告三某软件公司,允许被告三以商业或非商业的用途使用、复制、修改数据用于其产品及服务。
被告三
1. 被告三某软件公司从被告二获取数据,被告二允许被告三以商业或非商业的用途使用、复制、修改数据用于其产品及服务。
2. 被告三以原告录制的录音制品作为素材进行AI化处理,生成了涉案文本转语音产品
3. 被告三在被告四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运营的云服务平台对外出售。
4. 被告三接受被告五下单采购,其中包括了涉案文本转语音产品。
被告四
- 被告四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在自己运营的云服务平台对外出售被告三的涉案产品。
被告五
- 被告五北京某科技发展公司与被告一签订在线服务买卖合同,由被告五向被告三下单采购,其中包括了涉案文本转语音产品。
法律关系梳理(请旋转屏幕90°或270°)
二、法院观点
1. 自然人的声音权益及于涉案AI声音。
2. 著作权并不天然包括授权他人对原告声音进行AI化使用的权利。数据协议在未经原告本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授权使用原告声音的行为无合法权利来源。
3. 案件中被告一、被告四与被告五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合规启示
1. 自然人声音是个人信息以外的一项单独权利,是在人格权下,参考肖像权进行保护。在获取授权时,容易遗漏。
2. 采购数据训练AI,对数据来源务必进行核实。我们以前有一个项目是采购某公司的面部图像数据集训练人脸识别算法,供应商的高管此前因为违法采集数据被法院判决承担刑事责任,在这种背景下,我们要求供应商提供每一个自然人的授权文件,至少是要允许我们抽查,后面该供应商无法提供可供查验的授权材料……
3. 在风险隔离的角度,单纯AI产品的销售方、使用方因为不存在过错,所以不承担责任。但是,我们仍然建议AI产品、服务的采购方做一定程度的风险防控动作,比如查验相关的合规证明,对供应商的涉诉背景进行了解。因为企业即使最终不承担责任,被卷入诉讼绝不是一件轻松、愉快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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