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走失,电梯直达
安全岛报人刘亚东A 

来源:大雪热饮
作者:颜雪明
几天,我去邻近城市卖了一套房。过程中几次被要求按指印,均被我严辞拒绝。中介小妹说,你们懂法的就是不一样啊!我心想,中国100个学法律的人,恐怕99个半都会乖乖地按指印。个别人是不想纠缠浪费时间,而大多数的人,恐怕根本就不知道强制按指印是对自己人格权的侵害。

40多年前我在西安当警察时,学习刑诉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发现法律并不要求违法者或者证人在笔录上按指印,只要求签名或者盖章。于是我再取证的时候,就不再要求证明人在签名之后按指印。
有一次送批案件材料,值班的副局长皱着眉头说,你这证明材料上为啥都没有按指印?我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证人签字就可以了。副局长生气了:不按指印就是个白条子,有什么法律效力!我也来气了,心想你究竟学过法律没有?但跟他讲道理没有用,我就直接来个归谬法:如果不按指印就没有法律效力,那办案民警要不要按指印?批案子的领导要不要按印?副局长气得脸色胀红,但又无可奈何,怒气冲冲地在审批表上签了字。
现在回想起来,这件事对我在公安局的“进步”有重大影响。和我一起进入公安局的那些工人、退伍军人,许多半文盲甚至流氓都提拔了,而我在公安局工作了八年,离开的时候还是民警。
当时我对此并不在意,只是觉得,为什么取消按指印这样一件不需要任何经费、培训就可以做到的小小改革,阻力会那么大?几年后我还给人民公安报投了一篇稿,被全文发表,我想这个陋习也许可以逐渐纠正了。
然而40年过去,强按指印的现象不仅没有减少,反而泛滥成灾。不但公安局要求按,检察院、法院也要求按,就连去银行贷个款、市场买一个房,都必须按指印。这是不是证明,这40多年民众在观念上没有什么进步?因为民众不进步,官府更不会进步。
回到我卖房按指印的事情上来。
第一步签三方合同,中介就要求按指印,我拒绝了,中介当然没法强制我,除非她不想做这一单生意。
第二步是去银行,因为买家要贷款,所以要去银行证明买卖合同真实存在。银行的职员娴熟地拿来印泥盒让我按指印,我说我已经出示了身份证,证明这个字是我本人签的,还按什么指印?他诧异地看着我,仿佛在看外星人。转身去请示科长,几分钟后,他回来对我说,指印不用按了。之后又对我说了一句,今天长知识了。
过了一些天,中介通知办理过户手续,我心想这次肯定又会逼着按指印,如果我不按,很可能不给办理过户,这样的话,不但我的事情办不成,还对中介和买方增加了困扰。所以对抗不是好办法。我想好一个对策,胸有成竹地前去过户。
来到政务大厅,第一个办理窗口是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住建局审核材料,文员小姐照例要求我按指印。我说,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签了名还要按指印。如果你说不按指印,我的事情就办不了,那我会录下来,然后我可以按指印。你是不是确定这一点?
说着我打开了手机开始录像,她立刻说,我没有权力回复你,我要请示领导。转进了身后的办公室。过了一会儿回来说,领导正在研究,请你稍等一等。
等了大概10分钟左右,她又进办公室,出来对我说,不动产登记这边可以不按指印,但住建局是管合同的,他们同意不同意,还要再请示。
又等了一下,我身边的中介小姐拿手机拨通了住建局的咨询电话,问道,客户不愿意在合同上按指印,现在正在过户窗口,想请问你们,按指印是不是必须的?
电话那头说,按指印不是强制性的要求。刚才我们也收到了政务大厅的咨询,已经回复了。
再回到窗口,文员小姐果然说住建那边也可以了。但下一步你要去税务窗口,他们那边还是要求按指印的。
于是去到税务窗口。材料都是之前签好的那一堆,窗口审核后认为,必须要按指印。我拒绝后,出来一位穿税务制服的大姐,问我为啥不按指印。我对她说,中国所有的法律,包括三大诉讼法,都规定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没有强制性按指印的要求。你们现在强迫按指印,第一是侵犯我的人格尊严,第二是侵犯我的隐私权。当然我们不在这里辩论,你只需要明确告诉我,如果我不按指印,今天的事情就办不了,那我可以按。但之后我肯定会和你们打官司。
她转身回办公室,过了一阵出来对我说,鉴于你强烈拒绝按指印,我们不坚持让你按,但我要反驳你的观点,按指印并不违法,请你看一下民法典490条。她把手机递给我看: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我说,这里说的是当事人有权以这种方式订立合同,并没有说签了名还要按指印合同才生效,更没有授权行政机关强迫当事人按指印。
我为这些官员的素质叹了一口气,竟然连权利和义务都分不清。老百姓有权利吃面或者吃米,她却能理解成政府可以强制老百姓必须米面一起吃。
算了,给她普法等于对牛弹琴,赶快办完就行。
这个过户手续在没有人排队的情况下花了两个半小时,其中很多时间耗在了我拒按指印的抗争上。但欣慰的是,我的抗争成功了。
事后想一想,不动产登记、住建、税务这几个衙门口,为什么会轻易妥协?这不是公权力的性格呀。只有一种答案,他们自己也知道这是没道理的事儿。
可是,既然知道没道理,为什么不改呢?
因为这举措对公众具有慑服力,自己也并不麻烦。
更重要的是,老百姓都那么通情达理,往往印泥盒子还没打开,他已经把手指头伸出来了。你总不好让群众失望啊。
我太太问我,如果人家坚持让你按指印,你还真打算和他们打官司吗?我说当然!这是一件多有意义的事情,这就是在做公益啊。公权机关没有法律依据的强制性要求,损害我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我不但要它赔礼道歉、清除指印,还要它赔偿损失。
太太笑问,你盖个指印,有什么损失?我说精神损害呀!
广东省人大1999年发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五万元以上的精神赔偿。这就是人格尊严的价格。虽说行政侵权损害不适用消法,但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还是值得参照的。总不能说,商家欺民依法赔五万,官府欺民,一分钱也不用赔。
行文至此,耳边响起一句名言:政务大厅不是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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