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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官网近日披露了一则执行裁定书,系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发出的,关于郑爽与浙江海宁东开之星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新增的执行裁定书。
文书内容显示,法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该案被执行人郑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执行程序
案件流程信息显示,此前郑爽因此案被强制执行9050万元,并被限制高消费和冻结股权。
据悉,东开之星为郑爽主演影视剧《翡翠恋人》出品方之一。
此次执行关系浙江海宁东开之星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与郑爽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郑爽返还服务费3050万元,赔偿公司经济损失6000万元。因义务人郑爽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23年12月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57900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多种执行措施,向郑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至期未到庭。法院还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多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郑爽名下的财产,郑爽被限制高消费及股权冻结。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法院已告知案件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源:新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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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琳校对:肖平  
审核:谢小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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