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7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婚家司解(二)”),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4月30日。
针对司法实践中的20类婚姻家庭争议的热点难点问题,比如“假离婚”、父母出资购房、婚内赠与等,婚家司解(二)都提出了创新性的家事审判裁判规则,可操作性强,后续颁布实施后可能将对婚姻家庭案件中部分法律问题的审裁产生直接影响。
此外,征求意见稿本身就代表了一种司法态度——随着时代的不断变化,新情况、新问题一直在不断产生,为了更好地应对和解决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当前的草案融合了当下社会不同年龄段人群对于同一争议问题的不同意见,这从草案中新增的“假离婚”、同居析产、直播打赏等内容中就可见一斑。
如此的大融合和大调整,也将使得实务中婚姻家庭案件的裁判尺度更趋统一。可以说,司法裁判规则比法律条文更具有适用场景性、更加具体且更加直观,律师跟着资深审判专家学习新司解下的裁判规则,是更加事半功倍的做法。
4月16/17日晚19:00,智拾网诚邀26年审判专家王忠老师,带来全网首家婚家司解(二)重难点精讲实务课!
王忠老师曾主审过上千件婚家案件,其撰写的雷某某离婚案还被评定为最高66号婚家指导性案例,可以说,王老师更懂得条文背后真实该有的裁判思维和自由心证,是最具发言权的权威讲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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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专家透视新解释!
此次婚家司解(二),变化颇多,亮点也颇多。
比如,将行政登记和民事行为相区分,首次明确了“假离婚”情形下的财产分割约定无效。
实践中,由于购买学区房、办理户口、逃避债务、拆迁安置、减免税费、申请政策房等各种原因,“假离婚”层出不穷。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夫妻双方一般会签署离婚协议,对孩子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明确约定。然而各法院对于离婚登记和离婚协议的约定效力认定不一,在实践中存在诸多分歧。
此次婚家解释(二),便首次在“假离婚”情形下,对“离婚登记”的行政行为和“财产分割”的民事行为效力作出不同认定,认为离婚登记行为有效,而财产分割约定无效。法院在实务审理中,针对“假离婚”普遍采取的是“隔离技术”,这其中涉及怎样的裁判原则?
比如,更加注重公序良序和家庭伦理道德,增加了特殊赠与情形下的财产分割规则。
此前的法律规定中,对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加名或更名情形并无具体规定,实务中各地法院也判法各异,并无统一的裁判规则,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同案不同判。
婚家解释(二)则明确规定了该种情形下的赠与,是基于“婚姻”关系的特殊赠与,适用“适当补偿”原则。在分割房产时,要考虑五大因素,即赠与目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离婚过错、双方经济情况、房屋市场价格,加大了对财产来源方的保护力度。
此外,虽并未规定何种行为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但婚家解释(二)直接将“重婚”和“与他人同居”两种行为明确为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从法律层面对这两种婚内过错行为进行了道德上的否定,并对基于该两种行为进行的赠与或低价转让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也进行了全盘否定。
再比如,为了避免一刀切,明确了分割房屋时,要考虑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出资比例和贡献度等情况。
婚家解释(二)更倾向于多标准的分割方式,即根据出资来源、婚期长短、孕育情况、婚内过错、登记情况、房屋价值等因素进行分割。
由这种避免简单粗暴一刀切的处理方式来看,法律对父母出资给已婚子女购房的情形,态度上从“财产分割法”角度向“情理法多元分割法”角度转变。
这些都表明,基于案情的不同,法院的裁判结果出现了更多元化的可能,法官有了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律师办案来说也释放了重要信号。
4月16/17日晚19:00,26年审判专家王忠老师将带来全网首家婚家司解(二)重难点精讲实务课,深剖条文背后真实该有的裁判思维和自由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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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讲师介绍   
王 忠
26年审判业务经验
在民商事审判第一线审理及研究案件达10000余件
主审过上千件婚家案件,著有《婚姻家事案例讲义》
最高66号婚家指导性案例作者
王忠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从事审判工作近26年,在民商事审判第一线审理及研究案件达10000余件,深耕物权法、婚姻法、合同法、公司法、证据法等领域。所撰写的雷某某离婚案,于2016年9月3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审议通过,被评定为第66号指导案例发布。所审结另四件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主审了上千件婚家案件,著有《婚姻家事案例讲义》。在2015年被授予“首届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
王忠教授现受聘担任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兼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2008年被最高法院授予“最高法院讲师团特聘教师”,具有丰富的授课经验。
 课程收获   
系统梳理婚家司解(二)的重难点及裁判规则
从法理角度拆分解读司法解释,实现理论与实务链接
讲透新司解下的婚家纠纷实务指引,构建体系性理解
课程大纲   
一、无效婚姻阻却
二、“假离婚”问题的处理
1.生活用语“假离婚”的界定
2.实务中审理“假离婚”普遍采取“隔离技术”
意思表示动机与内容区分的裁判原则
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区分的裁判原则
公法关系与司法关系区分的裁判原则
■ 裁判和司解建议稿小结
三、同居析产纠纷的处理
四、基于婚姻赠与房屋的处理
1.夫妻间房产给予约定的性质
2.裁判智慧与德国理论异曲同工之妙
3.律师在新司法解释将审判智慧上升为法源情况下的规范应对
五、未成年人及夫妻一方直播打赏款项的处理
1.实践中对网络直播打赏法律性质的认识
2.未成年充值打赏行为的效力认定
■ 无民事行为能力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夫妻一方“黄打赏”的诉权
3.律师代理该案由的举证责任及举证要点
六、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
1.该合同效力判断
2.恶意之赠与人无诉权的民诉法原理(律师代理案件原告方的选择)
3.受赠人全部返还还是可以“怀孕等”抗辩而部分返还?
4.婚家审判的裁判实务
七、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出资的认定
1.司解之前(现在)不同的解读和裁判
2.司解的调和
八、夫妻一方转让自己名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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