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讲:国家在市场中的地位
文 | 张是之
从这一讲开始我们进入本书的第四章,货币和国家。前面几章主要是在界定和厘清概念,这一章逐渐开始进入分析部分,首先讨论的是国家在市场中的地位。
一、什么是国家
什么是国家,这个问题不是本书的重点,所以米塞斯并没有做展开讲解。这个问题好像也不是一个特别难以理解的问题,但如果没有一定的奥地利学派经济学的基础,可能对这个问题还会有所疑惑,所以这里我们也简单展开一下。
关于国家的标准教科书定义,是恩格斯指出的,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在阶级矛盾客观上达到不能调和的地方、时候和程度,便产生了国家。国家又是一个政治的、阶级的范畴,国家是一种政治组织,是统治阶级的权力组织,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上层建筑,是上层建筑中最主要的部分,是阶级统治的暴力工具。国家的核心是政权。
恩格斯说,国家官吏掌握了社会权力和征税权,就作为社会机关而凌驾于社会之上。剥削阶级的国家之所以对劳动人民进行剥削,是因为它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而获得了镇压和统治被统治阶级的新手段。列宁认为,国家是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用来剥削被压迫阶级的工具,一切剥削阶级的国家都是剥削劳动人民的工具,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
20世纪另外一位马克斯,马克斯·韦伯也给出了类似的定义:
“国家”是具有强制性的政治组织。在维持社会秩序的过程中,国家行政管理机构拥有合法使用暴力的垄断权……国家行政管理机构组织的活动以法律为导向,因此现代国家的行政管理和法定秩序以法律的改变而做出相应调整,行政管理人员同样受法律法规的制约。这一制度体系主张限制权力,不仅限制行政人员以及大部分从出生起就获得资格的公民,而且很大程度上还限制在司法范围内进行的所有活动。因此,国家是一个以领土范围为基础的强制性组织。此外,现今武力的使用只有得到国家的允许或命令才被视为合法……现代国家拥有使用武力的垄断权是必要的。(1978a:54-56)
简而言之,国家是合法使用暴力的垄断实体。这个界定包括三个要件:(1)存在着固定的行政官员;(2)他们能坚持合法地垄断暴力工具这一要求;(3)他们还能在既定的地域内维持这种垄断。
对于国家的认识,米塞斯基本上和韦伯的看法一致,他在《全能政府》中对这个问题有过详细论述:
国家本质上是一种强制和胁迫的机构。其行为的典型特征是以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迫使人们做那些非其所愿之事。但并不是所有强制和胁迫的机构都叫做国家。只有它强大到至少仅凭自己的力量,就足以维持其存在至少一段时间,通常才会被称为“国家”。……对国家概念的这种限定,直接导致了国家领土和主权概念。依靠自己的力量意味着地表上存在一个空间,在此空间内,该机构的运作不受另一个组织的干预;这个空间就是国家的领土。主权(suprema potestas,至高无上的权力)的意思就是该组织自立门户。没有领土的国家是一个空洞的概念,没有主权的国家则是一个矛盾的术语。
大致梳理一下对于“国家”的几种常见认识,我们可以发现,它都跟暴力和强制有关,与市场所信奉的自由自愿原则完全相悖。但是国家的存在,在今天又是一个基本的普遍事实,那么怎么看待两者的关系就至关重要。当对人们对国家的认识,形成一定的观念时,甚至会进一步反过来影响或左右国家的某些政策。
二、国家在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
米塞斯在这里开篇提到:“国家在市场中的地位与商业交易中的任何其他主体并无根本区别。正如其他主体一样,国家按照价格定律所决定的条件交易商品和货币。它可以对国民行使至高权力,对其强制征收赋税;但是在其他方面,国家像其他主体一样要适应社会的商业组织。作为市场的买方或卖方,国家必须遵守市场条件。如果它想改变市场形成的任何交换比率,它只能通过市场机制来进行改变。”
前面我们刚讨论了国家的本质,它是一种强制和胁迫的机构,典型特征是以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迫使人们做那些非其所愿之事。那么这里米塞斯又说国家在市场中的地位,与其他主体没有根本区别,这是不是存在矛盾呢?其实并没有。
一方面从科学和逻辑的角度看,经济学和市场上的那些规律,就像物理学、几何学的定理一样硬核有效,并不会因为强制和胁迫的存在而改变。就像抢劫偷窃等行为的存在,并不会改变人的行动规律一样。相反,为什么会有抢劫和偷窃的行为,还可以用人的行动规律来解释。所以,国家的存在,虽然存在大规模的合法强迫行为,但人的行动规律以及市场规律并不因此改变。而作为国家行动的代表,各级政府机构和官员,同样必须服从这些规律,而不可能打破这些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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