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郭依贝 华东政法大学本科
         徐沁然 上海交通大学本科
         张   越 浙江大学本科
         刘子彤 华东政法大学本科
         黄铄媛 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律博士
编辑 | 于   佳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硕士
          仲飞宇 西安外国语大学本科
责编李   薇 浙江工商大学本科
防微杜渐:
由河北邯郸事件反思刑事责任年龄
一、事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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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概括
据可靠信息表示,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一名13岁学生长期遭受3名同班同学的霸凌,后被发现于2024年3月10日下午5点左右被杀害,尸体被掩埋在北营村南侧的废弃蔬菜大棚内。尸体被发现时,被害者的脸被铁铲铲得面目全非。经法医鉴定,被害者头部、背部、颈部有明显的伤痕。
事件一经发生,肥乡区公安分局就迅速启动了命案侦破机制,成立了由60多人组成的专案组侦办此案。
据受害人父亲表示,被害学生在3月10日下午告知奶奶其将于同学相约出游。当天下午,被害者与父亲失去了联络,父亲遂报警。报警后,警察通过视频监控发现,与被害学生同行的还有另外3名学生。然而3月11日警察去询问这3名学生的时候,3人均表示并未见过被害学生。
被害者父亲查询被害者微信记录时,发现被害者曾向3名学生中的一名进行过转账,遂将情况告知警方。警方为此再次找到3名学生时,他们方才交代了埋尸地址。该转账行为系被害者自愿还是强迫,目前仍在调查中。3月15日,3名学生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
3月18日,警方表示经过连日的侦查,初步认定这是一起有预谋的犯罪事件。为了掩埋尸体,犯罪嫌疑人分两次,分别在3月9日以及事发当天,都在废弃大棚进行了埋尸深坑的挖掘,坑体深度为56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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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情聚焦
事件发生后,舆情发酵,群情激愤。舆论的聚焦于抨击未成年人将同班同学杀害的手段之残忍和恶意。
同时,犯罪嫌疑人不到14岁的年龄的情形,符合刑法中“不适用死刑”的场景。基于此,3名犯罪嫌疑人或许得以逃脱于法律的规制。
以上这两点,都使得这起恶性案件,引发了大众和专业人士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激烈讨论。同时,也再次点燃了法律界对“恶意补足年龄”是否能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的探讨。
这一案件的受关注程度之高,将会导致其后续和裁判结果受到法律界和社会界的强烈关注,对我国司法同类案件的裁判产生影响。
二、 法律分析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低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即三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将要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本事件中,三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年龄为十三岁。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的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事件中,三位犯罪嫌疑人均已满十二周岁而不满十四周岁。根据受害者家属代理律师所称“受害者面部有钝器物造成的十几道疤痕、眼球已经翻出、颈部有七道钝器物造成的伤疤、腰部有七八道疤痕、手指断裂”,足以见得手段之残忍、行为之恶劣。
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核准追诉,三名犯罪嫌疑人很有可能将受到刑法制裁。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三、 比较分析
个体成长的唯一性与法律统一性存在一定辩证关系。虽然每个人的发育和成长路径具有不可复制的唯一性,但为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正义,法律和社会规则不得不对人群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概括和统一。统一性和个体差异之间的张力是法律不断进步和完善的动力之一。而域外的少年司法体系则是对这种张力的一种具体应对,通过建立一套独立的“成人-少年”二元刑事司法体系,以适应未成年人发育和成长的特殊需求,包括特殊的理念、立法规定、机构、程序和处理措施,如少年法院、保护处分措施、观护制度等。其核心目的是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处理,旨在实现他们的社会康复,而不仅仅是简单的惩罚。
在某些极端情况下,为了应对特别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允许少年法院放弃管辖权,将未成年犯罪人纳入成年人的刑事司法体系中进行判决。这一规则的引入,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的讨论。特别是在我国,理论和实务界都有声音呼吁引入这一规则,但这背后需要有一个成熟的少年司法体系支撑作为前提。否则,简单地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可能会导致忽视康复教育的目的,仅仅强调惩罚,与少年司法体系的初衷背道而驰。
鉴于此,我国在考虑是否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时,应首先考虑如何建立和完善独立的少年司法体系,增强少年法院的独立性,完善少年保护和康复的法律制度,以及提高社会对未成年犯罪人康复教育的认识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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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补足年龄规则
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对未满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前提是控方能证明未成年人在犯罪时具有“恶意”,即意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英国的发展历程经历了从确立到废止的过程,主要是因为修改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使得该规则失去了适用的空间。美国则在早期和英国相似,但后期受到国家亲权理念的影响,少年司法体系转向了非对抗性和福利保障,导致“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失去应用基础。然而,由于这一体系未能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的恶意犯罪,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后逐渐恢复了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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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范围内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建议将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限定在12岁以上,并提议各国考虑将此年龄门槛进一步提高,核心目的是在法律领域内为儿童提供额外的保护措施,同时兼顾他们的心理和智力发展水平。然而,由于不同国家在法律传统、文化背景、社会观念及保护未成年人政策等方面的多样性,全球各国对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Minimum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MACR)的规定呈现出了显著的差异。
(1)英国
英国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定为10岁。根据《儿童与青少年法》(Children and Young Persons Act),达到或超过这个年龄的儿童可以因犯罪行为而被刑事起诉。这一标准在国际上相对较低,经常成为人权组织的批评对象。
(2)美国
美国没有统一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而是主要取决于各州的具体法律。部分州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6岁,而大多数州定为10至12岁之间。在没有明确规定的州,法官对于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具有自由裁量权。美国的少年司法系统强调对未成年人进行康复教育,但也存在将严重罪行的未成年犯罪者作为成年人处理的情况。
(3)加拿大
加拿大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2岁。《青少年刑事司法法》(Youth Criminal Justice Act)规定,12至17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将进入专门的少年司法程序,强调康复与社会重融,而非单纯的惩罚。
(4)德国
德国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设定为14岁。德国的少年法律系统在处理14至18岁青少年犯罪时,会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考虑教育和康复的可能性,而对于14岁以下的儿童,不适用刑事责任,而是通过福利机构采取保护措施。
(5)日本
日本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4岁。日本的少年法将20岁以下的个体视为未成年人,对于14至20岁之间的未成年犯罪,少年法院有权根据情况采取保护、教育措施,而不是仅仅追究刑事责任。
四、总结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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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未来发展走向
这一案件的发生引发了对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批评,一些人认为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设置过于死板,不符合实际情况,有些人认为部分未成年犯罪者不应该获得改正的机会;还有人认为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设置与社会发展和青少年早熟化现状严重脱节。
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设置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仍具有合理性。有学者表示,不论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刑事政策进行思考,还是从刑法体系、社会秩序、受害人安抚等外部因素进行观察,都应当肯定刑事责任年龄降低的必要性。但同时可以看到,本次修法在成绩喜人的同时尚存在诸如对“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吸收过于僵化和保守等问题存在。总体来说,本次修法仍有进一步改进的空间,若将适度降低的刑事责任年龄辅之以得到完善的配套制度,将有利于实现未成年人犯罪司法裁判的合理合法,并一定程度上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促进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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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法治趋势
当前,低龄未成年人涉罪者既是社会利益的侵害者,又是社会支持系统不足的受害者,对他们追究刑事责任实属无奈之举。我国尚未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立法体系和司法体系,但未成年人刑事立法体系如若依附于传统成年人刑事法律和司法体系难免会面临各种问题。因此,从长远来看,治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将是一项立法和司法上的系统工程,需要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领域出台更加系统性的规定。
目前,为了妥善解释和应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必须尽快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以规范和指导各地的司法实践。这一司法解释的核心原则应当是严格控制核准和打击的范围,并将不适合核准或不需要核准的情形转移到相关的管理渠道。具体而言,为了进一步预防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应该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多方面原因,充分运用2020年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2021年颁布的《家庭教育促进法》中规定的相关措施。例如,针对家庭教育缺失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上述三部法律都规定了家庭教育失职的法律责任,需要认真研究如何有效贯彻执行以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在预防低龄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作用。
立法者虽然在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方面受到了公众舆论的压力,但修法并不能根本解决这一问题。尽管刑事责任年龄有所降低,但最终核准的范围仍然有限,而且实际中不乏不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犯下恶性案件的案例,此外也不能因为个别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引发公众情绪的愤怒而不断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因此,应通过其他途径化解社会对刑罚的过度期待,引导公众理性认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治。为此,在人口基数大的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改革必然经历一个由立法到司法再到立法的渐进过程。该制度的构建应纳入刑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中的非刑罚处置措施,必将推动法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图片来源于网络)
参考资料
1. 张子凡:《面对少年杀人:刑事责任年龄降低既有必要更需完善》,载于《法苑》第53期
2. 刘仁文:《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条款的司法适用》,载于《法学》2023年第7期。
3. 蒋燕:《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完整解读<刑法>第17条》,载于《北京联合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9卷第2期。
4. 河北邯郸通报“3名初中生杀人埋尸案”:犯罪嫌疑人被全部抓获,载《北京新闻》,https://mp.weixin.qq.com/s/jpe_elDIfkfsfCgOIzN6jg
5. 刘畅:《邯郸初中生杀人事件:刑罚之上的矫治难题》,载微信公众号“三联生活周刊”,2024年3月25日。
6. 何萍,陈松然:《论“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价值及本土化途径》,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20年第3期,第22-32页。
7. 张颖鸿,李振林:《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本土化适用论》,载《中国青年研究》,2018年10月,第41-48页。
8. 闫召华,赵俊禹:《“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本土化建构》,载《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9. 《世界各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MACR)统计》,载微信公众号“律检”,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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