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妇女权益保护的地方立法又有新动作。《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经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明确,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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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就有新闻曾报道,一名全职太太直到离婚才知道家里的资产实际情况。
2020年5月10日,上海青浦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一则离婚案例,做了二十年全职太太的于红起诉离婚,竟发现丈夫秦蓝是亿万富翁。
据了解,于红与秦蓝结婚近二十年。为了照顾孩子和丈夫,于红成为了全职太太。二十年来,秦蓝每月交给于红生活费,负担家庭各项开支。因夫妻俩感情越来越淡,于红起诉离婚。
秦蓝不愿意离婚,态度诚恳,于红离婚的决心动摇了。半年后,于红再次起诉离婚时惊讶地发现,就在这半年内秦蓝将名下的十八套商铺变更到其与前妻之女秦小紫名下。(文中人物名称均为化名)
当法官询问夫妻间的共同财产时,于红着急了。这些年秦蓝从不让自己过问、插手家里的生意,对于家里的存款、房产、股票、证券及其他大额财产情况,自己更是一无所知。
于红向法院申请夫妻共同财产调查令查询秦蓝财产,发现秦蓝多年来经商有道,名下房产众多,资产过亿。
秦蓝得知于红起诉要求离婚后,向法官明确表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愿意离婚。秦蓝诚恳的态度,也让于红离婚的决心动摇了。
鉴于双方当事人离婚意愿不一致,秦蓝坚称希望能够挽回婚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于红的离婚诉讼请求。
半年后,于红再次起诉离婚。
法院最终判决二人解除婚姻关系。此次离婚诉讼中,于红惊讶地发现秦蓝名下的十八套商铺在这半年内发生了产权变更——由秦蓝名下变更到其与前妻之女秦小紫名下。
秦蓝主张该十八套商铺卖给了秦小紫,却在房屋出售的对价及房款支付等问题上闪烁其词。经调查发现,秦蓝与秦小紫在不动产登记机关就该十八套商铺签订了房屋赠与协议,并办理完成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于红遂将秦小紫和秦蓝另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秦蓝与秦小紫之间的房屋赠与合同无效。
最终,法院认为妻子的收入并不影响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判定丈夫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丈夫与前妻的女儿将十八套房产变更登记至丈夫名下。
结婚时一句“我养你”浪漫感人,到了离婚庭审中变成了“是我养的你”的冰冷残酷。各方态度坚决,互不相让。今天福建的立法恰恰可以给弱势群体维护合法权益的底气。
对此澎湃新闻的社论写道:这一地方立法条款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众所周知,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常见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等情形,但是受害一方,特别是妇女一方往往被蒙在鼓里,甚至不清楚对方名下究竟有多少“不动产”,包括房产、车辆等大宗财产,而这也让女性们在纷争中陷入被动,难以拿回理应属于自己的一半财产权益。
当然,现行法律也明确了调查的途径。根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但前提条件是必须进入诉讼程序,这事实上让女方难以方便地查清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是房产、车辆、股票等大宗财产的真实情况。而这一次福建的地方立法让抽象的夫妻共有财产的权利,有了可便捷实现的抓手。
地方立法赋予妇女单方调证权,威力是巨大的。根据《条例》规定,她们手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就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而对方有受理申请、出具书面材料的义务,将程序、条件、职责等统统摆在桌面上,比起之前法律抽象规定当事人的调查权,更加具体而明确,既挤压了有关部门拒人于千里之外的操作空间,也让法律规定的当事人调证权落地有声。
从深处讲,妻子可查询配偶财产,也符合《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精神。《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倘若一方财产“云遮雾绕”,不仅违背忠实义务,更侵犯了另一方的共同财产权益。地方立法规定妻子对配偶财产的调查权,也让妇女权益保护变得触手可及。
还要强调的是,因为这部地方立法是《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只单向度规定了女性的调查配偶财产权,而基于《宪法》《民法典》的男女平等原则,男性也应被赋予同样的调证权,让夫妻共同财产处于彼此透明状态,以更好地维护婚姻家庭关系,而这也是未来立法的方向。希望“她权利”只是一个开始,男方的调证权也尽快落地,从地方立法上升为全国立法。
文源:澎湃新闻,网络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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