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发布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90后王斌控制使用87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电光科技”股票,共获利9027.5万元,决定没收王斌违法所得9027.5万元,并处以1.8055亿元罚款,合计罚没约2.71亿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王斌,男,1990年1月出生,住址为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11月17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王斌控制使用87个证券账户交易“电光科技”股票。
操纵期间,王斌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方式影响“电光科技”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操纵期间,账户组期初持有“电光科技”25538460股,期间买入149945307股,买入金额1932026326.22元,截至2021年11月17日,对应卖出146281367股,卖出金额1964677306.64元。在此期间,“电光科技”股票价格从11.43元最高涨至19.21元,最低8.34元,振幅130.34%。
操纵期间,王斌控制使用账户组操纵“电光科技”获利共90275100.77元。
王斌及其代理人提出4点申辩意见:一是王斌并未操纵“电光科技”。据王斌供述,操纵“电光科技”的并非王斌本人;
二是《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控制使用证券账户不仅和王斌于2023年2月22日的辨认结果不一致,而且和上海市公安局委托所作司法鉴定查证的证券账户不一致;
三是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2月14日属于王斌操纵“电光科技”的交易期间。该区间的交易实际亏损,在计算违法所得时应当一并考虑;
四是应适当考虑账户组内韩某园等8个账户交易期间内巨额亏损的情况。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一是当事人提供的申辩材料显示,公安机关已认定王斌操纵电光科技。另外根据调取的证据材料,王斌操纵电光科技股票事实认定无误。
二是中国证监会有权依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独立开展调查,在相关证据已达到明显优势证明标准的情况下,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是操纵股票期间的认定,应当满足主客观相一致要求。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2月14日,王斌的地位实际为配资方,上述期间不纳入王斌操纵“电光科技”的期间符合事实。
四是关于违法所得计算问题,当事人所述账户盈亏情况均已覆盖。
基于此,证监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没收王斌违法所得90275100.77元,并处以180550201.54元罚款。
此外,同一天,证监会还公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陈积雷),也涉及电光科技。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陈积雷,男,1982年1月出生,住址为浙江省乐清市。
2020年10月12日,陈积雷使用“鑫管家”子账号(涉及63个证券账户)开始买入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光科技)股票。2020年11月19日,陈积雷通过“鑫管家”持有“电光科技”达到1712518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的5.31%。陈积雷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五日内未履行报告及公告义务并且继续交易。2020年12月14日,陈积雷持有“电光科技”持仓占比最高达到7.91%。
陈积雷在持股超5%后继续交易,共买入470428484.79元,卖出218823415.6元。在此期间,陈积雷亏损13531357.18元。
依据《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一是对陈积雷超比例持股未按规定披露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二是对陈积雷在限制转让期买卖股票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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