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星标收藏我, 第1时间看好文
来源:玲风夜雨
河南,男子看到路上躺着一老太,急忙报警。不料20天后,交警却找到他,说老太已经身亡,男子有嫌疑。车被扣押。并发现他车子有破损,男子说破损早就有了。交警中队长却说:“如果鉴定结果出来,你就是不承认,零口供,也得处理你!”(案例来源:河南都市报道)
什么叫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王先生算是彻底领会到了。
1月26号早上6点,他在某国道路过时,看到地上躺着一个疑似人形的物体。凭着多年驾驶经验,他意识到可能有人遭遇车祸。
于是他拨打电话报警。
他作为有着多年驾龄的老司机,路上遇到车祸对他来说已经见怪不鲜。
遇到事情报警,是他出于一个公民本能的义务。他觉得如果不报警,万一后面的车子没看到,就会从那人身上碾压,造成二次伤害。
可他万万没想到,他的好心,竟让他成为肇事嫌疑对象。
那天早上遇到的事情,虽然让他心里忐忑。但他很快就忙于自己的工作,也就淡忘了这件事。
却不料20天后,他接到交警电话。说老太太已经身亡。事发地点没有监控,没有红绿灯,所以他也是嫌疑对象之一。
之后,交警说他车子上有破损,符合碰撞痕迹。
他急忙解释,雨刮器处的破损是很早之前就有的。
但口说无凭,没人相信。
明明是好心做好事,结果却成为嫌疑对象,王先生很闹心。
当晚,他一夜无眠,翻来覆去地想,该如何证明这个破损是之前就有的?
突然,他想起曾经拍过抖音,抖音上日期是2023年12月29日,而他报警的时间是2024年1月26号。
这就说明,他车子破损在事发一个月之前。
王先生很高兴,幸亏之前拍了个抖音,竟然无意中帮了自己。为更稳妥期间,他找来记者帮忙。
交警队的中队长说,王先生可以反映情况,也可以重新申请鉴定。
王先生觉得,他没做错事,他不怕调查。
记者询问:“除了这个鉴定意见,是不是还要参考其他证据?譬如人证?”
交警队回答说,一般以鉴定结果为准。
记者好心提醒,王先生车子破损是之前就有的。
记者的言外之意,交警队是以这个破损把王先生列为嫌疑对象,但王先生有证据证明,这个破损是在该次事故发生之前就有。
所以,这个鉴定结果不准确,也反向证明,王先生没过错。
中队长说:“你提供啥东西,到时候咱给领导汇报,汇报好以后给第二家鉴定公司,叫他综合参考,如果第二次鉴定报告出来,还是这个结果,你就是再不承认,零口供,俺也得处理!”
王先生大呼冤枉,他好心报警,最后却被看作嫌疑对象。简直比窦娥还冤。
对此,网友们纷纷发表评论:
有人说:以前是看到人不敢扶,以后遇到有危难的人,连报警都不敢了,都怕惹祸上身。
有人说:这不是冤枉一个人的问题,是寒了世间人的心。
还有人提出疑问:中队长所说,即使不承认零口供,俺也处理你。家人们,这个该怎么破?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1、王师傅报警,是他做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王师傅在行车途中,看到有老人倒地,他报警,是出于一个公民的义务。更是他对伤者发自内心的善意。
他害怕有后面的过路司机没看到,会对伤者进行二次碾压。
他的行为,值得被表扬和肯定。
2、如果有确凿证据,没有口供,可以对当事人处以刑罚吗?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也就是说,如果被告人承认自己有错,但没有其他证据的,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如果没有被告人供述,但有确凿证据,却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总之,一切要以证据说话。
本案中,如果二次鉴定证实,王师傅车上的破损是很早就有的,那他就可以排除怀疑。
但所有定案的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如果王师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该如何维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王师傅觉得对鉴定结果有争议的话,他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二次鉴定。
4、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5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人民警察为人民,交警部门应自觉接受全社会公民的监督。
交警认真办案,是对工作的负责,我们都能理解。
但是不能因为王师傅报警,就把他列为嫌疑对象。
如此做,只会寒了好心人的心。
如此做,以后看到有人被困于危难之中,人们都先想着自保,有谁还敢伸出援手?
希望交警部门尽快查清真相。还好人公平,还世间清白!
请长按下图订阅群团团接龙
下面有你想看的精彩
请长按识别小程序订阅群团团购
继续阅读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