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张是之
“思想史万有引力”的作者乔木老师,最新一期视频是关于知识产权问题的。我认真看了,有共识也有分歧,所以本文展开讨论下。
乔木老师在视频评论区的文字应该是代表了他的核心观点:
当我们认为知识产权导致了知识的传播受阻,导致他人命运的匮乏,其实是陷入了错误归因的假象。我们认为知识保护让一些不确定的人群受到了不确定的伤害,但那都是想象出来的,因为在真实的逻辑链上,知识不会主动隔绝自己,也不会加剧他人的匮乏,知识产权保护,仅仅是在捍卫自己的财产。
微信上交流时,他也说到:
我在文章中重点论述两点:一,知识产权有没有导致知识传播受阻;二,知识保护有没有导致他人匮乏。因为知识产权伦理比较复杂,无法一一分类概括,而是截取这两点。
乔木老师的视频在这里,大家可以先看下,然后再看我的分析。
一、基本共识

想要讨论有价值,必须先要找到一些基本共识,然后一步步讨论,在出现分歧的地方停下,然后找出分歧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所以在讨论分歧之前,有必要先强调一下共识,也给其他第一次接触到这个话题,想参与讨论的读者做个普及。
如果我和乔木老师已经达成的共识,有些读者不认同,当然也可以继续讨论,只不过讨论就会相对更困难,或者是还停留一些更基础的常识问题上。
从我和乔木老师此前的聊天、直播,以及文章和视频来看,我们至少在以下三点可以形成共识。
共识一:我们都认可自然权利。
自然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自由和财产权。
其中自由以财产权为边界,一个人的自由不能侵犯别人的财产权。
我们在直播中聊到这个问题,我在上篇文章和他的视频中都有明确提及,所以这里没有分歧。
共识二:我们都不认可强迫。
强迫即奴役,这很容易理解。直播时聊到这个问题,今天聊天也聊到这个强迫的问题了。
所以,不能强迫,这里应该也没有分歧。
共识三:专利制度有问题
下午的交流中,乔木老师说:“我本期仅仅说的知识产权,而不是专利制度。这个制度,因为加入了政府强制,我是不能完全认同的。”
虽然乔木说的是“不能完全认同”,而我在逻辑上是更彻底地“完全不能认同”,但这也可以算是一个共识。

二、几处分歧所在

说完共识,我们再继续探讨哪个地方出现了分歧。
我就按照乔木老师的视频顺序来写,也就是,当我看到视频这里的时候,我知道这是一个分歧点。
假如说你看了上面的视频,看完我的文章可以再回去看下视频,看看自己有没有在分歧点上能够有所动摇,这样就可以知道自己和我们的分歧点在哪里了。
分歧一:洛克的产权原则问题
虽然都是认可自然权利,乔木老师在视频里介绍的产权原则是洛克的“劳动混入说”。
洛克认为,自然界的资源最初是公共的,但当个人通过劳动将这些资源转化为私有财产时,他们就获得了对这些财产的合法权利。
也就是,一个人将自己的劳动与自然资源混合,从而创造出财产。这一过程赋予了个人对这些财产的所有权,也为私有财产权的合法性提供了哲学基础。
这里需要补充一点洛克对自然资源占有提出的限制条款,那就是:“有足够的和同样好的东西留给其他人共有。”
洛克之后的诺奇克,也给出了他认可的限制条款:“一个人是否能够合法地占有无主物,关键在于对它的占有是否使其他人的处境变得更坏了。”
也就是说,只有当对一个无主物的占有没有使他人的状况变得更坏时,这种占有才是被允许的。
但是,问题在于如何定义“变坏”?怎样理解一个人的占有与其他人状况“变坏”之间的关系?这是一个说不清道不明的问题。
诺奇克认为,对某物的占有能够以两种方式使别人的状况变坏:
第一种方式的占有是使别人失去通过一种或另一种特殊占有而改善处境的机会。
第二种方式的占有是使别人不再能够自由利用他先前可以自由利用的东西。
第一种方式是其他人不再能够“占有”某物了,第二种方式则是其他人不再能够“使用”某物了。
在诺奇克看来,如果对限制条款采取“强”的解释,那么两种方式的占有都是不允许的,因为它们都会使别人的状况变得更坏。
而如果对限制条款采取“弱”的解释,那么则只禁止第二种方式的占有,而不禁止第一种方式的占有。
如果只强调他们的“劳动混入说”,而不说明他们对占有产权提出的限制,至少在知识产权的问题上,可能有失偏颇。
不过在我上一篇文章里介绍的产权原则,既不是洛克的,也不是诺齐克的,而是罗斯巴德的。
简单来说,先占先得,一个无主物不需要混入劳动,就可以被第一个占有的人获得产权。
这个问题就先不展开说了,这个原则逻辑上更加纯粹,不需要各种附加条款。
想象一下,你在家中坐,陨石天上来,正好落到你家里,按照“先占先得” 的原则,你无需混入劳动,你就可以获得这块陨石的产权。
这个地方可能会有分歧,这是我看视频一开始所想到的。
分歧二:“劳动混入创造产权”本身的问题
前面的分歧归前面的分歧,而即便是我们在前面的岔路口上认可乔木老师介绍的洛克“劳动混入说”,但是面对知识产权,依然会有很多矛盾和问题。
最明显的一个问题是,洛克提出的产权原则,是解决自然资源的无主之物的。
也就是,这是一个从无到有,从0到1的过程。即,从没有产权到产权的出现。
然而我们都知道,知识的创造,绝对不是一个从0到1的过程。
如果读者能够明白我的意思,这里应该会恍然大悟,看出其不同。
是的,知识的创造,必然需要站在前人的肩膀上,也就必然需要用到前人总结提炼的知识。
没错,后人知识的创造是一种劳动,而且是一种很艰辛、成本投入很高的劳动,但是前人创造知识的过程同样艰辛,同样需要苦苦思索。
那么问题来了,一个今天看上去是很新的知识、发明、创造,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利用了前人的知识?
进一步追问,前人的知识在这个新的知识中的占比是多少?
最后我们需要追问的是:如果我们承认知识是有产权的,那么这些新旧知识的混合,有多少“产权”该归属于“旧知识”的创造者?该以什么样的比例来分配这种“产权”?
所以,如果要以“劳动混入说”来确认知识的产权归属问题,恐怕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上述矛盾。
归根结底,问题在于,洛克说的产权是从无到有,而新知识的发现和创造,绝对不可能是从无到有,而永远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
分歧三:知识产权的出现有没有导致强迫?
在乔木老师的视频中,给我一种隐约地感觉,那就是,如果没有知识产权,知识就会被迫公开,知识本身就得不到保护。
实际上并非如此,我一直从特性上否认知识产权的“产权属性”,强调的是,知识产权虽然有产权二字,但它并非产权的子集。
而这也是一个常见的误解,没有知识产权,就一定要把知识公开,就一定要做“活雷锋”,把自己的知识无偿奉献出来。
其实并不是,知识本身不具备产权的属性,但产品制造商可以在自己产权范围内,利用产品本身的特性来对知识进行保密。
价值是一个主观判断,当生产商认为它的保密是有价值的,那么它选择保密即可,无需公开。
比如云南白药、可口可乐。说到这里再展开一下,很多人以为云南白药公开一个配方,可口可乐公开一下成分这就是公开知识了。
其实完全不是,这只是它们这个产品露出来的冰山一角。
冰山下面的知识绝非一般人能想象的,比如原材料供应的把控,生产工艺、管理知识等等都凝结在产品里边了。
想仿造,哪有那么容易?
而如果一个厂家认为有些没有价值,公开无妨,那也就公开即可。
所以在知识产权的问题,我否认知识产权的存在,并没有说强迫公开的意思。也就是,前面说的“不能强迫”的共识还在,没有打破。
然而,事实的另一面是,强迫别人不允许利用已经公开的知识也是一种强迫。
比如很多一看就会的公开知识,被人注册成为专利,别人就不能用了。也包括,强迫别人不允许利用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物品,逆向拆解发现知识。我认为这也是一种强迫。
滑动解锁,再比如圆角倒角的设计,还有胡辣汤、青椒鱼注册成商标,不允许别人继续使用,都是这类。
所以如果“不能强迫”是一个共识,那么在现有法律体系中,出现了很多强迫不能使用的情况。
而否定知识产权的根基,这些立法的合法性也就不复存在,可以杜绝这类利用知识产权恶法的专利流氓和商标流氓,因为它们违反自然权利。
分歧四:知识产权有没有导致知识的传播受阻?
“知识产权有没有导致知识传播受阻,知识保护有没有导致他人匮乏”,这是乔木老师视频探讨的重点,但我认为可能是最不重要的一个分歧点。
原因我在微信上也简单说了,那就是这还是一个功利主义的计算方式。
我说知识产权阻碍了知识传播,相反,支持知识产权的人同样可以说,没有阻碍知识传播。
怎么判断有没有阻碍呢?我觉得双方都拿不出完全能够说服对方的统计数据。
所以我说,这就是一个方法论缺陷,算到最后就是一笔糊涂账,谁也无法说服谁。
所以,这里的分歧在于,是以功利主义的计算,从对社会的利弊来分析呢,还是从知识独有的属性分析?
很显然,我在前面和乔木老师的聊天,以及在文章中,使用的都是从属性角度,知识无法“独占”的角度分析的。
乔木老师和很多读者朋友,都是习惯性地使用功利主义的计算角度,分析对社会的利弊。此为分歧所在。

三、几个案例帮助理解

前面是长长的逻辑推理,为方便理解,这里再增加几个例子。案例不是论证,但可以帮助理解。
如果你能理解我前面所说的共识和分歧所在,那么我相信也能很快知道我举例的用意所在。
案例一:是不是瓦特发明了蒸汽机?
其实并不是,因为在瓦特之前,已经有其他发明家对蒸汽机进行了探索和改进。
比如托马斯·萨弗里和托马斯·纽科门都对蒸汽机的早期形式做出了贡献。
瓦特的工作主要是对已有的蒸汽机设计进行改进,而并非完全的发明创造。
那么我们今天为什么记住了瓦特?因为瓦特申请的专利非常多,涉及蒸汽机的方方面面,当然也确实做出了很多贡献。
但正因为这些专利存在,其他人对蒸汽机的进一步创新,就很难不碰到他的专利。
今天有很多批评者认为,如果瓦特的专利没有那么广泛,可能会有更多的创新和更快的技术进步。
当然,这又是一个无法计算清楚的社会利益问题。
案例二:爱迪生的电灯泡专利
我们都以为是,爱迪生是灯泡的发明者,但真是这样吗?
很显然,这并非爱迪生的原创,他的工作也一定受到很多其他发明家的启发。
而另一方面,感兴趣的话可以了解下这段历史,爱迪生如何通过专利诉讼,把其他竞争者排除的。
这就涉及到强迫的问题。
案例三:我正在写的这篇文章和乔木老师的视频
我的文章和乔木老师的视频,都是辛辛苦苦制作出来的,这里边都混入了我们的劳动。
按照洛克的产权说法,假如我们都拥有对自己作品完全的“产权”,那么我的文章和乔木老师的视频中,有多少思想和知识是完全我们的原创?这个怎么算?
洛克说的产权是从无到有,而知识也好,瓦特的蒸汽机和爱迪生的灯泡等等这些产品也好,都不是绝对的从零到一,从无到有。
案例四:《达拉斯买家俱乐部》、《我不是药神》
上面两部电影看过的话,应该明白我的大概意思。
另外我再假想一个案例,如果你只有1万元,去资助贫困山区的孩子,你想给他们买书。
但是你只有1万元,如果你全部买正版的,你只能资助10个孩子。
而如果你而选择印刷质量稍差,但没有内容错误的盗版书籍,可以资助100个孩子。
需要回答的问题是,你的哪个行为可以带来更多的社会效益?在这个过程中盗版书商的角色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
案例五:回答一下乔木老师评论区的留言
评论区有个朋友留言是:
不受保护的知识产权会导致创新者的利益受损,从而降低创新的意愿和能力。最终使知识的总供给减少
我想说的是,美好的表述,很容易俘获人心,但是是被事实所证伪的。
比如盗版的XP,有多少人是用盗版XP完成学业的?有多少是用盗版的PS,赚到了第一桶金?有多少学生是用盗版仿真软件才毕业的?
另外对于那些绝版书籍、无法引进的书籍,买不到、无法买正版,有多少人是看的盗版电子版?
再比如搞科研的,有谁不知道Sci-Hub?
这个过程,是在减少知识的总供给?还是在增加知识的总供给?盗版制造商在这个过程中的作用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
回答这些问题,我觉得可能需要一点承认事实的勇气才行。
还有个读者留言:
相比物质,知识更应该属于私有财产,因为其创新性,从无到有,所以更应该被保护!只有坚决捍卫其私产权才能让更多人愿意去投入人力物力从事开发研究与创造。
这个问题其实就是前面我分析的,错误地把知识的创新,简化成了从无到有,从0到1。
而实际上,所有的知识创新都离不开前人的积累,一个智力成果中究竟有多少完全是自己的创新原创,恐怕很难计算。

四、小结:继续求同存异

最后简单说下,乔木老师的观点是:
从洛克的“劳动混入说”和自然权利说,知识通过劳动创造,于是创造者拥有知识的产权,把知识产权论证成为了产权的子集,保护知识产权就等同于在保护产权。
我们的共识在于:自然权利、不能强迫、反对专利
我们的分歧也很明显,主要集中在洛克的产权原则是否适用于知识。
我认为并不适用,因为知识的创造并不像洛克说的从0到1。
而且洛克和诺齐克都对产权的出现加上了限制条件,即便是从他们的角度看,知识产权也不适用。
所以,这些问题有很大争议,未来仍然需要求同存异,在有分歧的地方寻找共识。
2024年04月05日,5300字长文,欢迎三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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