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讲:商品货币、信用货币和法定货币
(关于货币的进一步分类)
 文 | 张是之
上一讲我们讲了货币替代品的特殊性,而在此前我们讲的是米塞斯对货币的分类。随着我们的学习,我们要慢慢建立一张米塞斯关于货币分类的图谱,然后就能够明白米塞斯所讲的内容处于这个图谱的哪个位置。比如前面米塞斯把广义的货币区分为狭义的货币和货币替代品,接着又讲了货币替代品的特殊性,这一讲就是对狭义的货币做了进一步的分类和梳理。 
 1.货币分类的图谱
米塞斯对货币的分类,主要是从经济意义切入的,而不是对象的物理特性或司法属性。前面我们已经详细区分了货币与货币替代品,这里米塞斯对货币,确切地说是货币本身(money proper)做进一步分类。
前面我们也讲过了,这里需要再次强调一下,米塞斯对货币的分类主要是它们在经济意义上的区别,而不是其物理特征。 
比如一张纸钞(paper note),可能是货币替代品,也可能是不可兑现的法币(Fiat money),这取决于它是否可以被兑换成其他可以用作货币的经济物品。也就是,这张纸钞背后,有没有对应的商品货币。
再比如金和银,如果是可以兑换成其他可以作为货币的经济物品,那也有可能成为货币替代品。 
所以前面讲的,辅币不是一种独立的货币形式,而是一种金属形式的货币替代品。 
对于货币替代品,此前我们分析过,货币替代品及其所对应的“要求权”(claim),人们对它们的评值并不是它们自身,而是背后的实物货币。
而对于货币本身,它鲜明的特点就是,我们对其评值就是对其自身的评值,这类货币本身的性质不是要求权。这类货币可以在市场中用来交易其他商品,但是与要求权不同,货币本身不能被赎回成其他商品。 
米塞斯对货币本身区分了三种形式:商品货币(包括贵金属)、信用货币和法定货币(Fiat money,即不可兑现货币)。
商品货币,是指那些同时可作为交易商品的货币,比如黄金。 
信用货币,是指对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形成要求权的那类货币,但是这类要求权一定不会同时具备随时兑现和绝对安全这两种性质。因为如果同时具备这两个性质,那就是货币替代品。 
法定货币,是指由具有特定法律资格条件的物品构成的货币,也就是通过行政立法,指定某些物品充当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2.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法律
这里我们介绍一段中国的货币历史,有助于我们理解与货币有关的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  
汉武帝刘彻(前156年-前87年),西汉第七位皇帝(前141年-前87年在位),在我们的史书和影视作品中,塑造的都是一位杰出的政治家、军事家的形象,开疆拓土、讨伐匈奴、雄才大略。
但是,如果你看下他的经济政策,和他之前“文景之治”时期的经济政策相比,你就会发现他也没有传说中的那么好,那么强。
继续阅读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