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介绍,近日,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7部门整合制定了《上海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该标准4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标准》着重对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的货币财产标准作了调整,详见↓
《标准》梳理整合了现行有效文件中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及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三类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主要内容,相对于原文件表述,主要做了以下两方面修改:
规范名称
按照国家和民政部有关文件要求,将“低收入困难家庭”表述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将“支出型贫困家庭”表述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调整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关于货币财产标准认定相关规定
1️⃣ 新《标准》着重对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的货币财产标准作了调整,一是将低保家庭人均货币财产标准从原来的定额“低于3万元”,修改为“低于24个月本市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是将低保边缘家庭人均货币财产标准从原来的定额“低于5万元”,修改为“低于36个月本市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是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货币财产标准,按照原有机制,参照低保边缘家庭执行。

2️⃣ 上述货币财产标准对2人及2人以下困难家庭上浮10%,此次修改保持不变。
3️⃣ 对18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以及虽然年满18周岁但仍在全日制中等学校就读的人员、残疾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其货币财产标准上浮20%,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一并执行。人均货币财产家庭上浮标准与个人上浮标准不叠加,同一个人不同身份上浮标准不叠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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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市民政局
编辑:孙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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