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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5日辉芒微电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芒微”)撤回了创业板IPO申请材料,本次IPO之旅宣告终止。在12月30日,创业板的另一家公司浙江野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风药业”)也选择了撤回IPO申请材料,黯然终止了IPO历程。
如上所示,辉芒微和野风药业都是二次申报的企业了,此次均又撤回了申请材料,难免会为之惋惜,两家公司大体情况如下:
如上,野风药业的财务状况同比2022年同期还是增长的。
其实拟IPO公司撤材料的事情屡见不鲜了,有企业漫漫上市路要搞好几次的也都有,甚至搁以前还有戏称部分IPO企业为十年上市路,董事长都熬白了头发,就这都不一定有一个好的结果。
为何笔者又专门聊聊这两家撤材料的拟IPO公司呢,主要是这两家公司确实都是其特殊之处。前者因第一次撤材料后财务总监旋即离职而被市场热议,而后者则在第一次申报撤回后被监管机构重罚。今天我们来聊聊这两家均2次撤回申请材料的特殊的拟IPO公司。
辉芒微撤回前被监管质疑销售真实性
辉芒微是2023年12月5日挂网的第二轮问询回复,到撤回申请材料前已经过去一个月了,尚没有下一步的审核进展:
而且,在第二轮问询回复中,监管机构直接质疑辉芒微的销售真实性:
1、关于收入和毛利率变化与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
监管机构不理解在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存在大幅下滑、归母净利润大幅下滑的背景下,为何辉芒微的营收、归母净利润的变动较小。
2、关于经销收入真实性
辉芒微是以经销为主的销售模式,在同行业可比公司业绩表现不佳的背景下,辉芒微逆周期的表现自然会引起监管关注:
所以在经销收入题目问询中监管机构也不客气的多次问及辉芒微有没有粉饰业绩、利益输送的情形。
3、多次更换财务总监,前次申报被抽中现场检查
还有就是被市场广泛热议的辉芒微前次申报撤回后财务总监旋即离职的情况,交易所给出的定性为公司频繁更换财务总监,监管机构也是担忧公司业绩,因而有次疑问也属正常。
不过咋说呢,辉芒微前次毕竟经历过现场检查了,笔者认为经历过监管检查的发行人不至于在后一次申报中还敢堂而皇之的造假吧:
关于辉芒微前次检查的情况本文不再赘述。
野风药业被监管批评申请文件质量差
野风药业是12月30日就是元旦前撤回的IPO申请材料,在撤材料前同样答了两轮反馈,第二轮反馈是11月28日挂网的,此后审核动态再没有任何进展:
不过翻阅野风药业两轮问询,该公司及中介机构也被监管提出了多方面质疑,主要集中在如下方面:
1、被质疑申报文件质量
如上,野风药业第一次IPO申报撤回后证监会和交易所曾对保荐机构安信证券做出了处罚,甚至当时的保代于右杰还被开出了认定为不是的人选6个月的监管措施:
当时被监管处罚的原因点集中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这一文件上:
那野风药业第二次申报必然要慎之又慎,尤其在没有更换中介机构团队的前提下,势必要把文件做的尽善尽美才行。
然而安信证券还是被监管机构揪出来小错误,关键是揪出来的小错误还在前次栽跟头的保荐工作报告这一文件里面,那监管机构对你的印象就很差了。
2、被问到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
监管机构询问野风药业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关注点在于报告期内野风药业的研发费用提升主要是研发人员薪酬的增长,但是研发人员薪酬在前一次申报中又曾被发现存在将非技术部门人员的薪酬纳入研发费用的情况:
再者野风药业报告期内的研发费用率是明显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的:
此外,报告期内野风药业营业收入可是持续下滑的,本就只有4亿元不到的营业收入,都快下滑到3亿元的档口了:
因此,监管机构多多少少还是会有些担忧野风药业的持续经营能力的。
3、被问及是否存在资金体外循环情况
此外,野风药业实控人及其亲属还存在对外投资房地产公司的情形,在问询函内,交易所直接询问了实控人和控股股东之间的资金拆借,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的情形:
4、监管机构问到野风药业近年来持续分红
第二次申报IPO,野风药业的报告期为2020年至2023年1-6月,从下表可以看出2020年、2021年和2022年野风药业每年都有大手笔分红:
不是说不能分,就看是不是一个持续的情况,起码首次申报的时候野风药业也不算持续年年分红,结果行情一好就开始分了
再者,凡事就怕连起来看。如上,在现金分红问题部分,监管机构也在质疑野风药业是否存在通过分红进行体外资金循环的情况。
这情况,野风药业或许没有,但是一旦监管机构与第3条问题开始联系起来看,就是一方面野风药业实控人存在对外投资房地产公司,另一方面野风药业持续大额分红且被监管问询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那想去打消监管机构的疑虑,就要颇费一番唇舌了。
熟悉本公众号文章的读者可能会有印象,实控人体外控制房地产公司,然后被监管质疑存在资金输血体外的房地产公司的案例之前我们聊到过,具体可见:
值得一提的是,沃得农机最终也撤回了IPO申请材料,只能说时也命也了。
总结
企业IPO上市能否成功,天时、地利、人和可以说是缺一不可。辉芒微和野风药业也坚持了很多年了,但是经历过一次申报了,监管机构对两家拟IPO公司可以说已经是相当熟稔了,想要打消监管机构对前次申报的疑虑,两家拟IPO公司及中介都要拿出足够的证据来。
但是显然在同行业可比公司业绩弱势的背景下,辉芒微没有说服监管机构;野风药业就更糊了,本身监管机构对其前次申报中中介机构整活的事就印象很差,但是中介机构又出现一系列细节错误导致监管机构对其印象更差了,这属于是战之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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