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讲:货币替代品的特殊性
文 | 张是之
上一讲我们分析了“要求权不是财货”这句话,包括米塞斯对货币和货币替代品的区分,看似简单的背后其实暗含着非常深刻的思考。这一讲我们来看一下货币替代品的特殊性。
1.理解世界的两种方式
米塞斯在这里有段话:“关于货币的经济学探讨必须只以经济学思考为基础,只有在经济学角度分析也是很重要的情况下,才可能考察法律上的区别。所以,这样的讨论必须事物的经济性质为基础的货币概念来开始,而不是从以法律的定义和区别为基础的货币概念来开始。”
这段话该怎么来理解?这其实是涉及一个理论与现实、实然与应然之间的关系。比如当历史上大家都用金银作为货币的时候,某个国家的法律突然规定用铁钱来作为货币,然而市场并不接受,这个时候就很明显看出经济学上的区别和法律上的区别了。
法律规定要求你接受铁钱,但是实际上铁钱并不具备经济学意义上的货币性质,所以在进行讨论的时候,首先要考察其经济学意义,其次才是法律意义。只有当法律强制推行铁质货币,民间为此不得接受并使用,一定程度上使得铁钱具备了货币的性质,这个时候就需要考虑法律带来的影响了。
所以这里米塞斯说,我们不把汇票和其他货币的要求权视为货币本身,也就是不能仅仅从货币要求权的狭义的法律概念来解释。除了那些严格法律意义上的货币要求权,我们也要考虑那些在司法上不是要求权,而在商业管理上视为要求权的某些经济关系,因为有些事项或处理,就好像他们确实形成了要求权一样。
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在社会学、经济学领域,更本质的东西是什么,是法律规定出来的,还是人的行动展示出来的?很显然,是人的真实行动,而不是简单的法律规定。真实行动才会展示人的实际偏好,而奥地利学派一贯强调的是,对世界本质的认识、观察和理解,而不是基于假设和模型的构建。
米塞斯这里举了一个例子,德国的《铸币法》,其中第九节第二段规定了一个兑换要求:“联邦议会必须制定兑换中心,以便随时将要求兑换的价值低于200马克的银币或价值低于50马克的镍币和铜币兑换成金币。”《铸币法》的另外一部分规定了,德国政府要永远能在实际中维持这一可兑换性。
在金本位时代,金币才是真正的货币。而银币、镍币和铜币,不过都是辅币。这些辅币,由银、镍或铜板铸成,也具备货币常有的外表。但是从经济学的视角看,这些辅币只是国库中的各种汇票(drafts on the national Treasury),而并不构成对货币的要求权(claims to money)。
再比如德国的银币泰勒(thaler),它从德国实行金本位开始(1871年),一直到1907年10月1日退出流通。这期间,泰勒毫无疑问是法偿货币,但它并不是真正的货币。它的确是在商业贸易中被用作交换媒介,但仅仅是因为它对真正的货币具有要求权。它作为交易媒介协助交易,能够在德国流通,但其本质依然是货币替代品,而不是货币本身。
能够流通的原因之一,是德国银行和德国政府一直在控制泰勒的流通量,没有超发,而是尽量确保泰勒的发行量不会超过公众的需求。尽管这个过程完全依赖于当时德国政府的自觉,但总体上做得不错,所以才能维持其运转。不难想象,如果当时的德国像今天的津巴布韦政府,滥发货币,100万亿面额的货币都随便印,货币体系一定会崩溃。
辅币的共同法律特点,是其支付权力以一定的最大数额为限度;而且这项规定一般是也可以铸造的数额的法律限度来补充。
2.辅币的经济概念并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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