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ESG研究
全球ESG法律及政策资讯
01
欧洲议会通过《关于赋予消费者绿色转型权利的指令》[1]
2024年1月17日,欧洲议会投票通过《关于赋予消费者绿色转型权利的指令》(empowering consumers for the green transition)。该指令通过修订《不公平商业行为指令》(Directive 2005/29/EC)和《消费者权利指令》(Directive 2011/83/EU)两个消费者保护条例,防止消费者被市场中的各类产品信息与营销行为所误导,进一步打击漂绿行为。该指令是欧盟委员会以消费者为导向制定的环境和循环经济一揽子提案中的一部分。
该指令主要针对以下关键方面做出规定:(1)禁止使用没有证据支持的笼统环境声明作为产品的标签,比如“环境友好”“绿色”等;(2)对可持续性标签进行监管,只允许使用符合官方认证计划或公共机构建立的可持续性标签;(3)专注于产品的耐用性,产品的保修信息应更加明显清晰,并创建统一的标签,以突出延长保修期的产品,同时禁止毫无根据的耐久性声明,或在产品不可修复时将其描述为可维修;(4)禁止基于碳抵消计划的声明,这些声明往往声称其产品对环境有中性、减少或积极的影响;(5)针对产品具有未来环境效益的相关声明,加强审查和监管。
02
全球温室气体监测实施计划草案发布[2]
2024年1月26日,世界气象组织(WMO)发布全球温室气体监测(G3W)实施计划草案征求专家意见。该草案旨在制定一项促进气候行动的倡议,适应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全球温室气体监测实施计划,主要基于WMO在协调天气预报和气候分析国际合作方面的成功经验,以及WMO在温室气体监测和研究方面的长期活动。此项实施计划将加强和协调对“吸热气体”的监测,这种气体往往是导致气候变化的主要原因,而这也将为《巴黎协定》减缓行动提供更坚实的科学依据。同时,目前国际上还没有全面、及时、标准化的地基和天基温室气体观测或建模产品交换,而全球温室气体监测实施计划草案,将建立一个综合的、可操作的框架,该框架将所有天基和地基观测系统以及建模和数据同化能力集中整合在一起,更有利于了解温室气体,从而寻找气候变化的解决方案。
03
欧盟就《净零工业法案》达成临时协议[3]
2024年2月6日,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就《净零工业法案》达成临时协议。该临时协议针对简化施工许可规则、创建净零工业谷、明确公共采购和拍卖标准等方面进行了改进,以进一步完善净零技术的工业部署,促进欧盟加快实现气候目标,增强其在工业绿色技术方面的优势。
《净零工业法案》旨在为欧盟的净零工业创建一个更简单、更可预测的法律框架,使其能源系统更具可持续性和安全性,同时为净零项目创造更好的条件。该法案的目标是到2030年欧盟将在本土至少制造其所需净零技术产品的40%。
本次达成的临时协议,构成了欧盟绿色交易工业计划战略的关键要素之一,有利于提高欧洲净零产业的竞争力,并支持欧盟向碳中和过渡。该协议支持8种特定技术,包括太阳能光伏和太阳能热技术、陆上风能和海上可再生能源、电池和存储、热泵和地热能、电解槽和燃料电池、沼气或生物甲烷、碳捕获和储存(CCS)以及电网技术,并详细说明了一系列的目标行动,以支持这些技术在欧盟的发展,包括简化许可流程、设定二氧化碳储存目标、在公共采购和拍卖中引入可持续性和弹性标准,以及建立“净零工业学院”从而发展具有相关技能的劳动力。
04
欧盟宣布建立碳清除认证体系[4]
2024年2月20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宣布已就一项新法规达成临时协议,该法规将为碳清除的量化、监测和验证建立认证框架。该协议旨在增加碳清除的使用,鼓励碳清除技术的发展,解决漂绿问题,并为落实碳清除解决方案和参与创新碳耕作实践的行业和土地管理者提供更多的创收机会,这将为欧盟建立全面的碳清除和土壤减排框架迈出重要的一步。
碳清除正逐渐成为应对气候变化的关键方法,但目前,大多数碳捕获和碳储存技术仍处于早期阶段。本次协议的关键内容之一,是将监管范围扩大到土壤减排,并保持与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一致的碳清除公开定义。协议框架还区分了碳清除和减排活动的类别,包括永久碳清除、临时碳储存,以及碳耕作的土壤减排等。该协议保持了欧盟委员会有关碳清除的量化、附加性、长期储存和可持续性认证标准,并要求为不同类型的碳清除活动制定切实有效的认证方法。
05
欧盟就首个ESG评级规则达成临时协议[5]
2024年2月6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宣布,其已就一项监管ESG评级提供商的提案达成临时协议,并制定相关规则增加ESG评级的可靠性和可比性,防止ESG评级提供商之间的利益冲突。依据此项新规定,ESG评级提供商需要获得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的授权,并受其监管,同时这些提供商需要在评级方法和信息来源等领域遵守相应的透明度要求。该项临时协议,对受其约束的ESG评级标准作出解释,其中包括涵盖环境、社会和人权或治理因素的综合评级等。
依据此项新规定,在欧盟设立的ESG评级提供商需要从ESMA获得授权,而在欧盟以外设立的ESG评级提供商,则需要得到欧盟授权机构的认可或基于ESG评级提供商原籍国监管机构与ESMA之间协议作出授权或认可,以便在欧盟运营。该项临时协议还为小型ESG评级提供商引入了一项为期3年的可选注册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免除支付ESMA监管费用、降低合规性和透明度要求等,但在3年结束后,这些ESG评级提供商仍需符合全面合规的要求并支付监管费用。
中国ESG新规
(一) 国家法规
01
国务院:《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6]
2024年1月25日,国务院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填补了此前市场管理基本依赖于《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这一部门规章的空缺,进一步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条例》主要从六个方面构建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一是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二是碳排放权交易覆盖范围以及交易产品、交易主体和交易方式。三是重点排放单位确定。四是碳排放配额分配。五是排放报告编制与核查。六是碳排放配额清缴和市场交易。
同时,在防范和惩处碳排放数据造假行为方面,《条例》主要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强化重点排放单位主体责任;二是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三是强化监督检查;四是加大处罚力度。对在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中弄虚作假的,规定了罚款、责令停产整治、取消相关资质、禁止从事相应业务等严格的处罚,并建立信用记录制度。
02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7]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到2035年,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展望本世纪中叶,生态文明全面提升,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全面形成,重点领域实现深度脱碳,生态环境健康优美,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实现,美丽中国全面建成。
《意见》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规定:(1)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统筹推进重点领域绿色低碳发展,推动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2)持续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持续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持续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强化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3)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筑牢自然生态屏障,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4)守牢美丽中国建设安全底线。健全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确保核与辐射安全,加强生物安全管理,有效应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和风险,严密防控环境风险;(5)打造美丽中国建设示范样板。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建设美丽城市,建设美丽乡村,开展创新示范;(6)开展美丽中国建设全民行动。培育弘扬生态文化,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建立多元参与行动体系;(7)健全美丽中国建设保障体系。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强化激励政策,加强科技支撑,加快数字赋能,实施重大工程,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8)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宣传推广,开展成效考核。
03
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8]
2024年1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强调要加快构建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发挥绿色工厂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规范化、长效化培育机制,打造绿色制造领军力量。
《暂行办法》对绿色工厂的定义作出规定,即指实现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业,是绿色制造核心实施单元。《暂行办法》从培育要求、创建程序、动态管理、配套机制4个方面对绿色工厂培育及管理作出规定,遵循企业主体、政府引导、标准引领和全面覆盖的原则,以绿色工厂培育为基础,以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为支撑,优化政策环境,引导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激发企业绿色制造的内生动力,发挥绿色制造标杆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行业、区域绿色低碳转型升级。
04
生态环境部:《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9]
2024年1月3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旨在强化大气排放源管理,完善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核算体系,提升减污降碳的基础能力,为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提供技术支撑。
《指南》细化了排放源分类分级体系,规定了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编制程序,明确了清单编制技术方法和全过程质量控制等内容。《指南》规定了排放源分类分级和融合清单编制流程,明确了电力热力源、工业源、移动源和油品储运销、生活源、农业源、废弃物处理源等各类排放源的核算范围和排放量计算方法,加强全过程质量控制。
在适用范围上,《指南》适用于编制不同时空尺度的人为源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支撑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目标识别、路径优化、政策制定和效果评估等,也可以支撑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制定和评估、空气质量预报预警、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工作,但不适用于碳市场交易、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考核和气候变化国际履约等用途。
(二) 地方法规
01
上海市:《关于本市推行环境影响评价纳入区域评佔的实施方案》[10]
为落实《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建设项目审批效能,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本市推行环境影响评价纳入区域评估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主要从实施范围、实施主体、评价形式、实施程序、成果应用、成果公开、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规定,要求在产业园区(含产业基地、产业社区)范围内,由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科学编制相关报告,并按程序报送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审查(审核)。对于暂未确定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的区域,由区政府、管委会指定单位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产业园区范围外,由区政府、管委会指定单位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于评价的形式,《方案》强调,针对不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类型包括三种类型,具体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管控要求优化调整论证报告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分析报告。
02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规定》[11]
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裁量权的行使,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深圳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主要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当事人是初次违法还是再次违法、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7个方面考虑设置裁量因素。《规定》对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节作出规定,并指出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裁量采用定额模式,并规定不同罚款数额档次处罚的具体情形。
03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指标》[12]
为贯彻“完善社会信用制度”的部署,规范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健全环境信用体系,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制定《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指标》(以下简称“《指标》”)。
《指标》从扣分项指标和加分项指标两个方面进行规定,其中扣分项指标分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信息和司法信息2个类别,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因环境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等20个评价指标;加分项指标分为守法信息、生态环境表彰表扬、低碳发展、绿色管理、被工信部确定为绿色制造名单、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通过认证或是开展环保合规并通过验收6个类别,包括11个评价指标。依据《指标》规定被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或者连续两次被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的,后续两次评价中不得被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
●注释(请上下滑动参阅):
[1]https://www.esgtoday.com/eu-adopts-new-rules-to-protect-consumers-against-misleading-green-claims/
[2]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6221854 
[3]https://www.esgtoday.com/eu-lawmakers-reach-deal-on-new-regulation-to-scale-clean-tech-industries/
[4]https://www.esgtoday.com/eu-lawmakers-agree-to-establish-carbon-removal-certification-system/
[5]https://www.esgtoday.com/eu-lawmakers-agree-to-regulate-esg-ratings-providers/
[6]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402/content_6930137.htm;https://www.gov.cn/zhengce/202402/content_6930484.htm
[7]https://www.gov.cn/zhengce/202401/content_6925406.htm
[8]https://wap.miit.gov.cn/zwgk/zcwj/wjfb/tz/art/2024/art_aab179dea60b4b77a05070e796c4c994.html
[9]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1/t20240130_1065242.html
[10]https://sthj.sh.gov.cn/hbzhywpt2025/20240131/741824b959c147238f1bc63b7ac25b4e.html
[11]http://meeb.sz.gov.cn/xxgk/zcfg/zcfg/hblgfxwj/content/post_11091134.html
[12]http://meeb.sz.gov.cn/xxgk/qt/tzgg/content/post_111295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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