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近日,抚顺市律师协会作出抚律惩字(2023)第003号《投诉案件处分决定书》,马**律师(执业号:12104200311******)因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存在假借以联络、酬谢法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钱款的行为,给予马**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纪律处分。
投诉人丁某某诉称
被投诉人马**律师在其代理投诉人的民间借贷案件中代理不尽职、态度恶劣,存在向投诉人索要5万元用于法官的请托费等行为,代理过程中存在过错。
被投诉人马**律师辩称
对于投诉人丁**的投诉不认可,其给丁**代理的是二审程序,出于帮忙的目的没有收费,发回重审后继续代理,重审阶段也没有收取任何代理费。2023年7月25日,丁**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了其5万元辛苦费。同年8月8日、8月9日,被投诉人收到判决后两次将该笔费用微信转账给丁**,丁**均未接收。其又于8月10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5万元成功转给了丁**。8月16日,投诉人母亲给我打电话要求我继续代理二审程序并承诺缴纳代理费,但要求保证二审必须胜诉,我说保证不了。8月18日,我给丁**微信发了一份上诉状并提醒她21日是上诉的最后期限,她没有回复我。
之后,我就接到电话告诉我被投诉了。
在此之前,我们一直相处很好,在整个代理过程中,我都是尽职尽责,态度良好,不存在她说的这些问题,是因为判决结果对方不满意才产生的投诉。对于引发当事人投诉,我有责任,愿意接受惩戒委的处罚。
当地律协经审查查明——
投诉人丁**因民间借贷纠纷经朋友介绍找到了被投诉人马**律师作为其二审代理人。2023年5月12日,抚顺市中级法院作出(2023)辽04民终****号民事裁判书,撤销原判决并指令该案由抚顺市顺城区法院审理。发回重审后该案继续由被投诉人马**代理。2023年8月7日,抚顺市顺城区法院作出了(2023)辽0411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本案被告返还投诉人丁**借款本金18.8万元。投诉人丁**因该判决仅支持了其部分诉讼请求,以及对被投诉人马**律师的代理行为不满引发本次投诉。
被投诉人马**律师在代理该案的二审及发回重审后的审理中均未与于投诉人丁**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被投诉人马**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存在以法院需要一些费用的名义收取了投诉人丁**5万元,该费用已经退还给投诉人丁亚楠。(上述事实有转账记录、通话录音、微信截图、双方接谈笔录等证据。)
处分
2023年12月5日,抚顺市律师协会认定马**律师行为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违纪。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会决定给予马**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纪律处分。
来源:律媒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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