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讲:借钱是否可以创造财富?

(庞巴维克对要求权和财货的区分)

文 | 张是之

上一讲我们提到了米塞斯引用庞巴维克的一句话,“要求权不是财货;它们是取得财货支配权的手段。”“要求权不是财货”这个论述很关键,庞巴维克对此有着非常严谨的推理论证,米塞斯这里并没有展开。但这个问题比较重要,庞巴维克的论证也比较精彩,所以我们单独作为一讲,把这句话的论证过程给大家梳理一下。

1.问题的提出:借钱是否创造财富?
米塞斯引用的是庞巴维克1962年的文章,“法律权利和法律关系是否是经济物品?”“要求权不是财货”就是这篇文章的主题,米塞斯这里引用这句话的语境,意思是说,货币替代品实际上是一种货币要求权,它的实际价值来自于背后的货币本身(money proper)。即使是货币替代品完全发挥了货币的作用,但它仍然不是货币本身。
所以,货币替代品,也就是这背后的要求权,不能被看成是一类独立的财货。因为,持有者对货币替代品的评值不是独立的,而是完全取决于该法律权利所指向的货币本身的评值。庞巴维克就对这个问题展开论证,在门格尔对财货的定义基础上,详细解释了为什么不应该把要求权视为财货。
庞巴维克首先分析了亨利·邓宁·麦克劳德和约翰·劳的作品中提出的一个问题。这个问题是这样的,如果张三借给李四一笔钱,比如为期一年,李四给张三写了一张欠条(也就是要求权),张三将在一年后再次获得这笔钱,那么经济中的总财富是否因为这笔贷款而增加?
麦克劳德和约翰·劳的看法是,这种信贷额度的增加实际上确实具有通过将财货翻倍使经济中的总财富翻倍的效果。也就是,由于李四现在拥有一笔钱,而张三拥有价值相当于贷款金额的要求权,因此,实际上社会现在的财富是之前的两倍。当然,在这个例子中,他们假设社会就是由张三、李四两个人构成的。
我们把这个例子稍微变一变,张三不是向李四借钱,而是赊账。比如说张三卖的产品是电脑,李四从张三这里卖了一台电脑,价格是一万元。电脑先拿走了,但是这一万元要等到一年后才给张三,李四先给张三打了一张一万元的欠条(要求权)。那么我们的问题是,张三在实际上获得这一万元之前,这个欠条是不是张三的财货?赊账的交易,在货币到账之前,算不算张三的收入?
约翰·劳的例子简单总结一下,那就是“借钱可以创造财富”。赊销的例子在会计实务中,未到账的款项通常计入“应收款”,是资产但不是收入。按照约翰·劳的说法,并不需要通过借钱去做投资,借钱本身就可以创造财富。很显然,凭借基本的常识来判断,这种说法是错的,但如何通过逻辑推理严密地论证这个逻辑的错误所在,我们看下庞巴维克是怎么做的。
2.什么是财货?门格尔的定义
庞巴维克认为这个问题的根源在于对财货理论的认识,之所以会出现上述问题,其中有一个假设,那就是把要求权视为有效的(legitimate)经济财货。所以要澄清其中的误会,首先需要回答什么是财货。而对于财货问题的回答,奥地利学派的创始人卡尔·门格尔的论述是最严谨、最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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