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诉被告东莞市中天弘浩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晋晖电子有限公司、姚*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1.中天弘浩公司使用的类别为第9类电脑显示屏,显示器,与案涉第1049653号“
”注册商标(第36类)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属不同的类别,原告请求对其商标进行跨类保护,故本案需对涉案商标是否驰名商标作出认定。
2.驰名商标的认定应遵循“个案认定”“按需认定”的原则,故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裁定中是否将第1049653号“
”注册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不影响本案驰名商标的认定。
3.根据本案证据证实,第1049653号“
”注册商标由建设银行于1996年1月25日申请注册并于1997年7月7日注册公告,自1996年开始,建设银行在其各网点招牌、大堂、柜台、文件资料等醒目位置均大量使用了“
”标识,结合建设银行的分支机构众多,业务量大,服务的客户众多,作为中国知名的大型商业银行,经过其长期、大量使用、宣传“
”标识,已经使该标识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因此,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第1049653号“
”注册商标应认定为驰名商标。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九条规定,对于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既包括基于相关公众的混淆而对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也包括基于相关公众虽不混淆,但会产生联想而减弱驰名商标显著性,从而对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虽然,第36类与第9类两者之间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的类别不同,但是由于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及金融商品服务行业的大量用户亦是通过互联网、计算机处理金融业务,故两者的用户群体之间存在交叉重叠。建设银行的第1049653号“
”注册商标使用范围广,使用时间长,知名度高,相关公众将有可能认为中天弘浩公司的商品与建设银行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且中天弘浩公司使用被控侵权标识,亦会影响第1049653号“
”注册商标与建设银行的唯一联系,造成第1049653号“
”注册商标的淡化,故中天弘浩公司使用被诉侵权标识侵害了建设银行的第1049653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
裁判文书摘要
法院/案号
广
(2023)粤 19 民初 19 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
合议庭
长  苗卉卉
判员  陈美苑
判员  黄宇齐
书记员
梁善华
刘楚君
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胜和体育路 5 号健升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X180746149。
负责人:廖永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峰,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赟,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中天弘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鹿乙一路 6 号 2 栋 201 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1692883M。
法定代表人:姚晖,总经理。
被告:东莞市晋晖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鹿乙一路 6 号 2 栋 101 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17205304.
法定代表人:姚晖,总经理。
被告:姚*。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旭鹏,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裁判结果
一、东莞市中天弘浩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晋晖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第1049653 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东莞市中天弘浩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晋晖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包含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 600000元;
三、姚*对东莞市中天弘浩电子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

二○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 年修正)第十三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年修正)》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当您阅读至此,如果最新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或原创文章希望知产宝数据平台推送,请添加知产宝小管家微信(微信号zcbiphouse或18611869278),并注明姓名和工作单位,知产宝将为您提供专属服务;亦可点击文末“阅读原文”登录知产宝官方网站进行商标、专利、裁判文书一站式检索。
中国领先知识产权法律数据产品与服务提供商
裁判文书
如需了解详情或有意向合作
欢迎扫码添加知产宝小管家微信号
或致电知产宝客服
186-1186-9278
欲申请知产宝试用账号、了解知产宝产品和服务体系,请划至下方点击“阅读原文或请看下图
点“在看”不失联,每天都能学习新案例哦
继续阅读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