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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于小夏”
扒遍每一家
手里没钱,如何过年,
二男子合谋下乡“拾荒”
电瓶?钢筋?路边的铲车?
通通拿走!
他一个电话,他就开车赶到
偷盗路上,结伴同行
老手销赃,再度获刑
案情是不是还挺刺激的?!
01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5日和17日,被告人于某在被告人夏某的电话邀请下,驾驶于某的比亚迪轿车在崇义县丰州乡欧家村共同实施了两起盗窃行为。2021年1月18日,于某在丰州乡欧家村单独实施一起盗窃行为。其中,于某盗窃金额为2448.68元,夏某盗窃金额为2100.22元。
1月15日晚,于某、夏某在欧家村一沙场内盗窃电瓶4个、沙泵头2个及废旧水箱、马钉、钢筋、铁耙等300余斤铁制品。随后二人将所盗物品卖至赣州西高速出口附近废品收购站,于某分得308元,夏某分得300元。经价格认定,本次被盗物品价值为1516.12元。
1月17日晚,于某和夏某在欧家村一土坯房内盗窃马钉、短钢筋、电焊机等200余斤铁制品。随后于某单独将所盗物品卖至同一废品收购站,于某分得262元,夏某分得200元。经价格认定,本次被盗物品的价值为584.1元。
1月18日凌晨,于某在欧家村一停放于路边的铲车上使用手套、剪刀作案工具盗窃骆驼牌电瓶两个,在同一废品收购站卖得120元。经价格认定,本次被盗物品价值为348.46元。
经查,于某曾于2011年5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崇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02
法院判决
二被告人属共同犯罪,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具有前科劣迹,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夏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4
法官提醒
别人家的“铁皮”
再旧也不是你的!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罚金不多,坐牢一坐一个不吱声
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编辑:何琳 校对:肖平 
审核:邓宜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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