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胶州市人民法院胶东法庭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成功化解一起讨薪案件,帮助当事人要回拖欠四年的劳务费,实现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原告尹某上有老下有小,家里经济负担较重,自2018年起便从外地到胶州打工,至今已经六年半。被告王某是原告在胶州工地打工时的工头,因拖欠尹某劳务费四年未付,被尹某一纸诉状诉至法院。原告尹某在立案后联系法官,称自己家庭困难,要购买化肥种子进行春种,着急用钱。
法官阅卷后发现,原告提交的证据仅有自己手写的记工明细表,若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或对该证据不认可,原告再无其他辅助证据的情况下,可能因证据不足而败诉。法官第一时间联系被告王某,王某在通话中对尹某跟随其干活并欠付劳务费的事项认可,但称未支付劳务费的原因是尹某工作时疏忽大意出了差错,导致工程被迫返工,发包方扣留王某的承包费一直未付,给王某造成的损失远高于拖欠尹某的劳务费。
王某情绪激动地说:“我没追究他的责任,要求他赔偿损失就不错了,他倒先起诉了,他愿意怎么办就怎么办吧,我不管!”
了解上述情况后,法官决定先对原告做工作。原告坚称自己就是工地打工的,怎么会知道准备证据,只知道被告拖欠自己工资,并声称当时在工地干活都是遵从被告的指挥,干坏了跟自己没有任何关系。法官告知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原告到法院起诉需要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若没有证据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而对被告,法官一方面从情理角度出发,告知其尹某目前家庭经济状况较差,急需用钱;另一方面从法律层面入手,对被告主张自己遭受损失的证据进行分析,告知其若要主张原告的工作出差错,应第一时间联系原告处理相关情况,而不是等到四年过去原告起诉之后才提出工作质量存在问题。
在法官的耐心劝导下,王某终于同意到庭,并与尹某调解,因原告此时身在外地老家,为减少当事人诉累,避免其来回奔波,法官提出通过互联网庭审组织双方调解。通过法官贯穿始终的温情调解,原、被告双方最终打开心结,均做出让步,并达成调解意见。被告当场给原告微信转账,原告拿到了自己久违的工资。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欠付其劳务费,应当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但原告仅提供自己手写的记工明细表,该记工表并非为被告书写,也无被告签字确认,若被告不讲诚信,不到庭参加诉讼或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原告也拿不出其他证据对事实进行证明,则原告很难胜诉。法官提醒,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当工地任务结束后,最好立即找到工头结算工资,通过要求对方出具欠条或现场录音录像、保存微信聊天记录等形式对自己的工资数额予以固定。若工头不按时支付工资,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胶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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