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石家庄中院靳建军法官团队成功调解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
马某与刘某育有一子刘甲,一女刘乙。后双方解除关系并约定:两子女均跟随父亲刘某生活,马某可在节假日将子女接至身边生活,子女的生活费由与其生活的一方自理。2023年马某起诉,要求变更刘乙的抚养关系。马某称自2023年6月3日起已接刘乙随其生活,刘乙亦出具书面意见表示愿意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刘乙已年满14周岁,在法院征询刘乙的意见时,其明确表示不愿随父亲生活。一审开庭前,法官与刘某电话沟通,其表示不同意变更抚养权,但是刘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判决刘乙随马某生活。
后案件上诉至石家庄中院。因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抚养问题,承办法官高度重视。考虑到刘乙正处于青春期且临近中考、学业任务重,为了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法官多次与双方沟通,希望能调解化解矛盾,减少对孩子的影响。起初刘某态度较为强硬,法官多次电话沟通,从维系亲情、保护女儿的身心健康、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等角度出发减少其抵触情绪。同时法官劝解马某,刘某多年养育两个孩子付出颇多,且儿子刘甲目前虽已成年但仍和父亲刘某共同生活,出于给儿子更好照顾的角度考虑可给予刘某一定的补偿。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刘乙由马某抚养,马某给予刘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并当场履行。
家庭案件掺杂着诸多情感因素,石家庄中院始终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既解“法结”,又化“心结”,通过调解妥善解决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供稿:张文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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