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春节档期热映了《第二十条》,出于本身职业的缘故我第一时间买票进行了观影,虽然感觉公诉人抢了辩护人的台词,但总体来讲这部电影起到的法治宣传效果还是不错的。应该是张艺谋先生被讨论最为广泛的一部影视作品,对正当防卫法律条款的宣传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第二十条是我国《刑法典》的正当防卫条款,具体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应该符合条件是: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正当防卫条款是我国刑法上最能沉睡的条款,于欢案、昆山反杀案等典型案例对推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制定起到了关键的作用。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过程中,第二十条的适用方面所面临的种种困境依然是很难逾越的壁垒。
我从事刑辩工作以来,与吴老师一起代理过两件与刑法第二十条有关的案件,一件是二十多年前缉捕亡命徒过程中负伤的优秀老刑警邢某,当年被邢某缉拿的歹徒,因自己动手取子弹感染身亡,邢某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依据当年的法律,警察是有正当防卫权的,过了20多年,刑某又被认定为故意杀人,并被判了重刑,判刑之际恰逢刀郎的歌曲《罗刹国》问世,让人感慨万千,值得欣慰的是该案已经发回重审,我们会再战法庭,继续为铁骨铮铮的老刑警邢某做无罪辩护。
另一件与二十条有关的案件,是发生在湖南地区一起案件,是一位年仅20几岁的女孩子陈习姝不堪男友的家暴,在一次被男友肖强惨烈殴打的过程中失手杀死男友的案件,陈姝被法院认定为假想防卫,构成故意杀人罪,科以15年的有期徒刑。我们没有代理一审二审,申诉阶段才找到我们,我们系免费为其代理申诉,目前程序已经走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希望最高人民检察院能践行其对电影第二十条的评价: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姝在18岁时与男子相识,肖强年长陈姝10岁左右,陈姝3岁时父母离婚,陈姝随母亲生活。可能是因为没有被父爱包裹的童年,导致陈姝非常渴望有自己的家和疼爱自己的人,对比自己大的男性有天生的好感,总觉得年纪大的男人会保护自己、爱护自己。但事与愿违,屋漏偏逢连夜雨,厄运专挑苦命人。肖强不喝酒时还算正常,一旦饮酒就会找各种理由打骂陈姝,陈姝一次次地默默忍受,身心都受到了巨大的伤害,她也多次尝试报警,卷中的报警记录多达10余次,可警察来了说是情侣闹矛盾,都一笑走之,留下她无助地哭泣。
直到悲剧发生,警察不再坐视不理,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将陈姝刑拘,直至判处刑罚。
某年4月底的晚上,肖强带陈姝与朋友吃宵夜,肖强喝得酩酊大醉,血液酒精含量143mg/100mL,凌晨3点左右宵夜结束后,陈姝开车载着肖强回到他们租住的公寓,到家后,肖强想抽烟,翻遍家里的抽屉没有香烟。肖强向陈姝要车钥匙非要自己驾车去找24小时的商店买香烟,陈姝怕其发生酒后驾车发生事故,拒绝把车交给肖强。肖强非常生气并开始借酒发挥辱骂陈姝,各种污言秽语不绝于口,陈姝觉得不堪入耳躲进卧室拴上门锁,肖强飞起脚来踹坏屋门,并顺手拿起脱落的门框条,闯进卧室殴打她,陈姝的脸部被打得鲜血直流,肖强仍觉得不爽,叫嚣着要用刀子毁了陈姝的容,鉴于之前陈姝被肖强多次用刀威胁并被其刺伤过肩膀,现在还有伤疤。陈姝怕其再伤害自己,于是抢先一步到厨房,拿到了水果刀。陈姝出于自保的目的拿着刀让肖强后退,大概是酒精的麻醉,肖强非但不后退,嘴里仍然各种辱骂,并说要弄死陈姝。并做出上前夺刀的动作,最终悲剧发生,刀子刺入肖强的身体,最终不治而亡。
首先,我们代理陈姝向湖南省检察院提起申诉,经过多次沟通,承办检察官同意召开听证会,3位听证员有2位是湖南高校的刑法学和刑诉法教授,有1位是长沙的著名律师,经过3位听证员的合议,他们一致认为陈姝构成正当防卫,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应承担责任,并建议检察院依职权向法院抗诉。这让焦虑的陈姝看到了一丝希望,但遗憾的是检察院最终没有采纳3位听证员的意见,驳回了申诉。
我们认为在本案中,陈姝系正当防卫,是刑法第二十条的践行者,首先陈姝因为肖强处于醉酒的状态,担心其醉酒驾车发生事故,其宁愿挨打、受侮辱,也不肯将车钥匙交给肖强开车出去买烟,这说明她非常在乎男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无疑她的内心是良善的。
姝抢先到厨房拿到刀后,并没有立即刺向肖强,开始时,仅是用来逼着肖强退出卧室,防止其再伤害自己,但肖强继续用最恶毒的语言辱骂陈姝,还抬起双手来抢刀,若刀被其夺去,可能死的人就是陈姝,在命悬一线之际,为自己的生命安全免遭非法侵害,陈姝才闭眼在极具恐惧的状态下挥舞了刀子,这是捍卫自身生命安全的正当防卫之举。
肖强身高一米八开外,系身高体壮汉子,陈姝系柔弱瘦小女子,按常理,陈姝如果真有故意杀害肖强之心的话,会拿刀朝着肖强的腹部、心脏、胸口等要害部位扎,而不可能避开人体要害部位转而扎向肖强的左肩外端部位,其之所以闭着眼站在原地扎向左肩部位,是因为其绝没有想要肖强死亡的心理态度,后肖强的左颈部中刀,是因为肖强趋前夺刀而意外造成的,不是陈姝希望或追求的结果。
姝睁开眼发现男人受伤流血后,因自己本身学护理专业的,有一定的医学知识,便迅速展开了各种积极而恰当的救助措施,并在第一时间拨打了120,还呼请表弟、邻居、保安帮忙抢救,后又随120救护车一起将受伤的肖强送到医院,在医院焦急等候抢救,生怕肖强的生命遭遇不测,这也说明陈姝不希望也没有放任肖强死亡结果的心理。
生效判决忽视了两个重要的细节,一是肖强拿着打断的半截门框条顶着陈姝的额头,说要拿刀在陈姝脸上划两刀,要毁了她的容貌,肖强丢掉门框条立即转身就走向厨房去拿刀。这证明肖强将施行进一步更大伤害陈姝的非法行为,陈姝的生命安全处于极度危险中。二是肖强在陈姝拿刀逼其退出房屋,肖强不但没有退出房屋的念头和行为,还抬手要抢夺刀。陈姝拿刀的初念是保护自身安全和逼迫他退出房间,并没有伤害他的意图,当他不走并动手抢刀时,此时的行为性质瞬间转变为对陈姝再次非法侵害,若刀被其夺取,陈姝轻则毁容受伤,重则危及生命。在这千钧一发的危险时刻,为自身免遭伤害和死亡的行为,不是原判中认为的假想防卫,而是真真实实的具有防卫的迫切性,应认定防卫过当。
退一步讲,就算陈姝的行为真的是假想防卫,那也不应该构成故意杀人罪,《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0集第127号指导案例与本案高度雷同,该案例裁判要旨是,假想防卫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其行为在客观上造成的危害是由于认识错误所致,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因此,假想防卫中是不可能存在故意犯罪的,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罗翔老师说过:我们在看到社会案件时,只要把自己代入一下,把自己想象为防卫人,看看从你的立场,从一般人的经验出发,判断行为是否适当。千万不要开启圣人视野,不要开启上帝眼光,法律调整的是一般人的行为,这个世界上没有理性人,只有一般人,我们都有一般人的弱点。笔者想问一下敲法锤的司法者,万一你遇到这样的事情,你会怎么办,如何处置才是最优的选择呢。
今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介绍,牟林翰凌辱同居女友“包丽”致其自杀,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确立了婚前同居施暴须以家庭成员承担刑事责任的司法规则。在女孩误杀男友案件中,女孩子也是受到男人的欺辱,各种辱骂是家常便饭,拳脚相加也是常有之事,也许您会问,女孩子为什么不离开男人,看看“包丽”的案件可能就知道了,不是不想离开,是肖强阴魂不散纠缠,让陈习姝根本没有自己的生活。
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均在工作报告中介绍,刑法第二十条已经被激活,在这个案件中,陈习姝是弱者,肖强人高马大,在密闭的居室内,依据正当防卫的原则,不法侵害持续在进行,陈习姝失手误杀的行为应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希望最高检加快该案的审查,尽快启动抗诉程序。
  (作者系法天刑辨团队赵德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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