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燕梳楼
这个话题正在收紧,但我还是想聊聊。
网传代理律师取证受阻,王家也被当地“保护”起来。
不仅如此,3个凶手家人也一夜之间人去楼空。显然当地官方害怕“节外生枝”,出现法外复仇的极端情况。
关于这起案件被广泛讨论,也引发了民间关于入刑年龄的愤怒情绪。昨天最高检表态称,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等重罪要依法追究刑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称,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犯罪,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看到很多舆论对此抱有很高期待。恕我直言,最高检也杀不了3个小恶魔。最高检能做到的仅仅是核准追诉,让3个畜生承担刑事责任,进行矫治管教而已。
无疑,这将成为2020年刑法修订入刑年龄从14岁降为12岁之后,首起被追诉入刑的未成年人重大刑事案件。但现行法律框架内,虽罪已至死,但无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规定,18岁以下不适用于死刑。而且14周岁以下的还将根据犯罪情节减去10-50%的刑事处罚。本案中3名凶手均不足14岁,所以不可能被判处死刑。
纵然3名凶手故意杀人且手段残忍,但现行法律并不能彰显“杀人偿命”的朴素正义。我此前就说过,法律是为了维护秩序存在的,由于其滞后性,所以并不能保护好人不受侵害。
相反,现实中反而坏人被以法律的名义保护的好好的,甚至可以继续作恶。此前被频频举例的黑龙江13岁男孩强奸女童事件,就是从现行法律漏洞中流出的血的代价。
在男孩强奸同村女童被法院判决赔偿女孩9000块钱后当庭释放。由此男孩怀恨在心,第二天晚上窜到女孩家中,当着女孩的面,连捅19刀把女孩的母亲杀死。
2010年广西14岁男孩掐死同伴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仅仅1年后又因持刀伤害小女孩被判6年。2015年减刑释放后再次奸杀一名11岁女童。
所以这就是此次邯郸杀人案民间强烈呼吁判处杀人犯死刑的情绪基础。对坏人纵容,就是对好人作恶。不除掉坏人,坏人就会继续祸害好人。
不仅如此,对于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的,其监护人也要担责。特别是严重失职的监护人,相关部门可根据法律予以惩戒。这一点法律专家也有呼吁。
社会在进步,法律也应该跟得上。年龄不应该成为免死金牌,监护人也不能毫无责任。从情感人我希望凶手以命偿命,其监护人不仅要赔个倾家荡产,还应收监惩戒。
我当然知道这没有先例,更没有法律支撑。但法律是人制订的,规矩是用来打破的。没有先例的话,那就开创先例。
想表达的观点基本表达完毕。文章开始就说过,这个话题正在收紧。因为我此前连发两篇文章都删除了,其实也没有说什么,就是把古今中外的未成年人犯罪入刑年龄作个对比。
这个可能有点敏感,毕竟显得现行法律不够严肃。也并不能证明古代和西方的法治有多高明。下面我把这段文字复制上来,供大家参考讨论。
我们现行的刑法入刑年龄以及2020年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主要依据是1990年我国加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引入了西方法治理念和标准。
但必须指出的是,经过这二三十年的实践和教训,这些所谓的联合国公约并不能体现我们进步的标志,有些公约置于当前的中国国情下甚至显得很荒唐。
即使在国际上也不是所有国家都热衷与国际接轨。比如在入刑年龄起点上德国、日本、意大利是14岁,法国13岁,荷兰12岁,英国、澳大利亚10岁,瑞士仅为7岁。
而我们在经历2019年大连案之后,在舆论推动下于2020年将入刑年龄由14岁下调至12岁。但18岁以下不适用于死刑及不同比例的减免条款并未作出修订。
那么我们再来对比一下我国历代的未成年人刑罚标准。在春秋时期,7岁以下80以上即使有罪,也不加刑罚。因为7岁以下没什么判断力,而耄耋老人也没几天活头。
这个年龄标准也成为此后中国历代法律入刑的一个标准。到了秦代,则以身高为尺度,不足六尺也就是1.3米以下的孩子可能免予刑罚,但不包括杀人,杀人则判处“城旦舂”。
所谓的“城旦舂”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劳教”,字面意思就是男犯被发配去筑城,女犯发配去舂米,事实上不限于此,要承担各种劳役,而且是终身劳役。
终身劳役就相当于是无期徒刑,在里面踩一辈子缝纫机。到了汉代,则规定10以下70岁以上犯罪均不能免责,但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一定比例的减免。
到了唐代上限调整至80岁,下限10岁不变。不足10岁或超过80岁犯罪的,可以免责。但如果是杀人、谋逆等重罪,则凭圣意裁决,相当于我们现在的最高检审核追诉。
后面的几个朝代基本沿袭了这一标准和尺度。但到了清代有了一些调整。即10岁以下犯法也要根据犯罪情节定罪,如果行为非常恶劣,则与成人同罪。
而且清代乾隆时期也有这样的案例。乾隆44年,四川绵阳李子相还有和年幼的妹妹在烤蚕豆吃,刘縻子闻味而至,并上前索要。吃完再次讨要。
但李子相看蚕豆不多妹妹还没吃够,并拒绝了刘縻子。于是刘縻子大怒开始硬抢。在争斗中失手打死了李子相。因为刘縻子只有9岁,按现行法律当免予刑罚。
但清律规定10岁以下命案要上奏朝廷圣裁,于是四川总督快马加鞭递呈奏折请示乾隆,是否免除死罪。
但乾隆认为刘縻子是寻衅一方,必须严惩。不能因为刘縻子是孩子,就放纵他的杀人事实。于是大笔一挥:处以绞刑,秋后处决!
但我国1990年加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后,就照搬套用了一些西方标准,而忽略了我们历代律法的民间基础,这也是此次凶案民意汹涌的重要原因。
据最高检数据,仅2018至2022年4年间,16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就差不多翻了1倍,年均增长率近20%。这意味着,入刑年龄亟需再次作出修订。
当然下限的底在哪儿,是10岁,还是8岁?或许年龄本身并不是问题,而是废除不予死刑的条款,情节特别恶劣凶残的应遵循“恶意补足年龄”规则,该杀就杀。
否则就无法体现出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加害者是未成年,被害者也是未成年人,给了加害者重新做人的机会,那么谁来给被害者起死回生的机会?他们的命就不是命?
法律是滞后处罚,既是对犯法者的惩戒,也是对社会的震慑。所以处罚本身就是在传递一个信号,犯罪就要付出代价,年龄不是保护伞,更不是挡箭牌。
我们也知道入刑年龄刚下调4年,短期内不可能再次修订下调。但我想强调的是,这不是下调年龄的问题,而是应该取消年龄限制的问题。
年龄既然不是犯罪的理由,当然也不应该是免予或减轻刑罚的理由。有的孩子是孩子,有的孩子就是恶魔。他们未成年都如此凶残,成年了还得了?
不要认为这离我们很遥远。如果我们现在不能借此推动入刑年龄的取消或进一步降低,这些13岁孩子射来的子弹,总有一天会正中我们的眉心。
现在压力全到了法院这儿。这起标志性的案件最终怎么判,孩子们都在看,家长们也在看。
天堂空荡荡,魔鬼在人间。天使与魔鬼之间,或许就隔着一纸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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