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来论
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这个建议值得考虑
撰文:柳宇霆(法律学者)
全国两会期间,惩治体育腐败成为代表委员、公众共同关注的话题。全国人大代表、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刘国永在接受《中国体育报》记者专访时,建议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立法条款,维护体育比赛的公平和体育管理秩序的安定,为建设体育强国提供有力保障。
对于这个建议,很多人恐怕并不感冒,尤其是法律工作者。现行法律虽然没有操纵体育比赛罪,但是受贿罪、行贿罪等也具有一定的惩罚约束力。正如奥卡姆所言,“如无必要,勿增实体”。现实生活中,一个能够操纵体育比赛的人,往往就是收受他人贿赂或者对他人行贿的人,以受贿罪、行贿罪就能定罪量刑、加以惩罚,又何必劳烦立法程序,再增设一个新的罪名呢?
但是,站在特殊的背景下,这个立法建议却也有一定的合理性。1月9日,在央视年度反腐大片《持续发力 纵深推进》第四集《一体推进“三不腐”》中,国家体育总局原副局长、中国足球协会原党委书记杜兆才,中国足球协会原主席陈戌源,中国男足国家队原主教练李铁在镜头前忏悔谢罪,300万元“上位”中国男足主帅,主动利用职权帮助俱乐部在保级、准入、裁判判罚、赛程安排等多个方面牟取不正当利益,足球领域的腐败令人瞠目结舌。然而,这还只是体育腐败的一个剪影。
在全国两会的第三场“部长通道”集中采访中,国家体育总局局长高志丹坦然承认,“体育改革滞后,足球领域发生系统性、塌方式腐败,三大球成绩持续下滑,这些都与党中央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存在着明显的差距”。
面对愈演愈烈的体育腐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体育强国建设纲要》明确提出,“推进体育领域法治和行业作风建设”“加强对体育比赛、体育市场经营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面对新形势,有的放矢加大刑事立法专项打击力度,也在情理之中。
从关联法益的角度看,受贿罪、行贿罪等犯罪损害的,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但体育腐败所导致的社会危害性不止于此,还包括体育比赛的公平公正性。正如刘国永代表所说,对于体育腐败行为,实践中多以贿赂、赌博相紧密联系的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赌博罪等传统罪名定罪处罚,但“上述传统罪名存在无法实现对操纵体育比赛行为的完全评价问题”。如果设定“操纵体育比赛罪”,便能更好地实现罪名与社会危害性的对应,体现出刑事立法的科学性。
不可否认,经由一场前所未有的反腐风暴,形成了较为强烈的震慑作用,但是也应看到,体育反腐是一项系统工程,还需要立体推进、多方用力、假以时日。在司法强力打击的同时,加大刑事立法力度,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等罪名,既有利于将体育腐败关联的“上游犯罪”“下游犯罪”纳入射程,避免传统罪名容易出现“漏网之鱼”的情况,也释放了国家强力推进重点领域反腐的信号,有利于更好地挖根除弊、清心明目、惩前毖后。
当然,刑法修订需要讲科学,符合立法规律。从2024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二)》正式实施。刚进行刑事立法,又要“递补”到位,显然不够现实。历次刑法修订都经历了一个深入调研、反复推敲的严肃过程。对于体育反腐,虽然代表有了不错的建议思路,但还需要加以酝酿,进一步论证其可行性。广大体育赛事爱好者,肯定也希望通过司法打击、立法规制等多管齐下,尽快扫清体育腐败的阴霾,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让广大公众欣赏更加纯净的体育比赛。
南方都市报(nddaily)、N视频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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