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杭平,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法学研究》2023年第2期

内容提要:传统理论主张,仲裁协议只对明示同意的签署人有效,该主观范围理论已不合时宜。仲裁协议具有法律行为与诉讼行为的双重性质。法定“书面方式”概念极具延展性,不会对仲裁协议主观范围扩张造成实质障碍。意思表示解释二元论及程序选择理论,为仲裁协议约束非签署人奠定了理论基础。在单一合同关系下,非签署人可因添加或变更而受合同所含仲裁协议的约束。在多个合同关系下,基础合同的仲裁协议可对关联性合同的当事人有效。应基于有明示的从明示、无明示的准推断(推测、视为)之路径,重构仲裁协议主观范围理论,使之更加包容、开放以满足复杂仲裁的实践需求。
关键词:仲裁协议;主观范围;意思表示;书面方式;程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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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仲裁协议主观范围扩张之理论基础
(一)仲裁协议的“书面方式”
(二)仲裁协议作为意思表示
(三)仲裁协议作为程序选择
二、单一合同下的仲裁协议主观范围扩张
(一)添加的主体多元
1. 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
  2. 参与合同谈判、履行的非签署人
(二)替代的主体多元
三、多个合同下的仲裁协议主观范围扩张
(一)关联性合同的当事人
1. 保证人
  2. 实际施工人
(二)代位权人
1. 保险人
  2. 债权人
结语
转自《法学研究》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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