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近年来,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构建司法审判、社会联动、教育预防“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体系,持续推动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工作迈向更高水平。
本期专刊全面介绍宁夏法院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相关工作,并选取校园欺凌等6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发布,以期向全社会展示人民法院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凝聚社会各方力量,共同为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树牢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新理念,不断提升司法保护实效
宁夏法院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始终把未成年人权益和发展需求放在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首位,确保未成年人依法得到特殊、优先保护。
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依法从严从重惩处杀害、拐卖、强奸未成年人的重大恶性犯罪,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不主动开展调解工作,即使被告人作出赔偿、取得谅解,对于是否适用从宽政策也从严把握。
固原市原州区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审理一起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依法惩处未成年人犯罪。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做到轻重有别、区别对待,对符合缓刑条件的,依法宣告缓刑,慎重适用无期徒刑。注重审查未成年被告人的年龄及自首、立功、累犯等法定情节,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做到快审快结。近年来,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010件,判处罪犯1197人,其中判处缓刑、管制、单处罚金271人,非监禁适用率22.64%。
全力维护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坚持全面保护原则,妥善审理涉及未成年人婚姻家庭纠纷、人格权纠纷、侵权纠纷、继承纠纷类案件,不断加强对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保护。依法审结婚姻家庭案件24884件,最大限度减少家庭关系变动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不利影响。对申请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执行案件,依法慎重区分家庭财产和个人财产,严防挪用未成年人名下财产处理家庭债务。
加强制度机制建设,提高司法保护专业化水平
不断加强全区法院未成年人审判机构队伍、组织保障,全面落实独具特色的审判制度。
建立健全圆桌审判、法庭教育制度。将传统法台式法庭改为圆桌式法庭,消除和减少了未成年被告人庭审中的心理恐慌、紧张感和消极情绪,营造良好的审判氛围。建立庭前审查机制,设置4+X的审判教育模式,做好“三见面”“一了解”工作,深入街道、社区、学校详细了解掌握未成年被告人基本情况。探索形成“法官寄语”特色帮教机制,从情、理、法三方面说理,让未成年被告人感受到司法的温暖。
建立健全社会调查制度。积极落实法定代理人到场和法律援助制度,与有关单位签订共建协议,委派人员以合适成年人身份参与诉讼。召开政法机关联席会议,就社会调查工作的配合衔接、规范社会调查评估报告问题共同协商。
积极开展判后回访帮教工作。根据未成年罪犯的实际情况,采取定期回访、适时回访、重点回访、召开座谈会、家访、开展公益性劳动、进行法治宣传、开展心理辅导讲座等方式对未成年罪犯进行回访帮教。对判处缓刑的在校学生开展回访帮教,鼓励未成年人珍惜缓刑机会,提升守法自觉,积极接受社区矫正。
实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下的未成年犯罪人员,做好犯罪记录封存和档案管理工作,助力未成年罪犯积极改造,重返社会迎接新生活。
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可依法撤销父母监护权
【案例】 民政局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刘某、钟某于2011年收养小丹(化名),二人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分居。后刘某与杨某同居并生育一子。2019年,小丹从老家转学至银川某小学,并与刘某、杨某共同生活。2019年9月至2022年11月,学校多次发现小丹无故缺课、带伤上课、露宿街头,身体及精神状态差、给校长写信有自杀念头。学校了解得知,小丹在家承担很多家务劳动,还要接送弟弟上学,没有时间完成学习任务。杨某在刘某不在家时用水果刀、擀面杖、勺子、衣架、皮带等物品打骂小丹,并多次将小丹赶出家门。2022年4月,民政局、妇联、派出所共同商议,决定将小丹送往救助站,后刘某将小丹接回家。2022年10月,小丹向校长电话求助,称其被杨某殴打并赶出家门。经校长劝说,小丹报警,并在老师及民警陪同下到医院就诊。经民政局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对接,小丹被送到该救助中心临时庇护。后民政局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刘某、钟某对小丹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民政局为小丹的监护人。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监护是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监护人应履行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等。本案中,刘某、钟某收养小丹,系小丹的实际监护人。刘某、钟某分居后,小丹与刘某及其同居女友杨某共同生活。小丹就读的小学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心理咨询资料、派出所出具的接警回执单、小丹的就诊资料、当事人陈述均可证实小丹与刘某及杨某共同生活期间,二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小丹身心健康的行为,导致小丹无故缺课、带伤上课、露宿街头被相关部门救助,身体及精神状态差、有自杀念头。因钟某称其没有能力抚养小丹,故刘某、钟某均不适合继续担任小丹的监护人,且小丹亦不愿刘某、钟某继续担任其监护人,考虑到由民政局取得小丹的监护资格后,更有利于保护小丹的合法权益。法院对民政局申请撤销刘某、钟某对小丹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民政局为小丹监护人的申请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作为监护人本应谨慎、尽心、全面履行对被监护人的职责。但现实中,时而发生未成年人在家庭生活中受到侵害,而未成年人由于自我防范及保护能力较弱,需要国家公权力迅速介入,必要时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委出台《意见》明确应当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人格尊严,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本案撤销监护权的启动,是在多部门联合调查、齐抓共管下,由民政局向法院申请撤销刘某、钟某监护人资格,法院及时作出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可见,对监护侵害行为,仅靠道德和社会谴责是不够的,需要社会的共同协作、共同发力,通过法律手段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未成年被告父母怠于履行职责,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案例】 未成年人长期校园欺凌同学案
【基本案情】 小佳(化名)与张小某、江小某、孙小某系同校二年级学生。2021年9月至12月底,张小某、江小某和孙小某多次于放学后在回家路上通过拉拽小佳书包和衣服、拳打脚踢、逼迫下跪、威胁恐吓等方式对小佳实施欺凌行为,导致小佳身体多处受伤,后又产生混合性焦虑和抑郁障碍、非器质性失眠症、创伤后应激障碍等疾病。小佳母亲得知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就产生的医疗费等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张小某、江小某、孙小某多次对小佳实施欺凌行为,损害了小佳的身心健康,三人应针对上述行为向小佳赔礼道歉,并对小佳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张小某、江小某、孙小某均系未成年人,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各自法定代理人承担。按照《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法律规定,张小某、江小某和孙小某的父母负有对孩子进行家庭教育的义务,在今后应加强对孩子的关心和教育,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引导孩子正确处理同学矛盾,对于孩子的不良行为要及时指正、批评,在家庭生活中要以身作则,为孩子树立榜样。
【典型意义】《家庭教育促进法》作为我国家庭教育领域的第一部专门立法,将家庭教育由传统的“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国事”,开启了父母“依法带娃”的时代,对于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家庭教育缺失往往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人民法院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发现监护人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或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通过发出家庭教育令,引导监护人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能够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本案审理中,法院及时为家庭教育失范的未成年人父母进行指导,帮助他们树立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意识,积极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未成年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的支付行为无效
【案例】 小东诉某电子商务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未满12周岁的小东(化名)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某平台先后多次从位于海南的某电子商务公司经营的网店“X游戏”购买游戏账号和装备,共计支付5000余元。小东父母发现后,及时与网店客服联系,表示对小东购买游戏账号及付款行为不予追认并要求退款,对方不同意退款。
【裁判结果】 该案受理后,法院积极组织小东父母与某电子商务公司进行调解,并向该公司释法析理。因案发时小东系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游戏账号的行为显然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小东的法定代理人亦明确表示对该行为不予追认,可以认定小东实施的购买行为无效。最终某电子商务公司同意向小东全额返还钱款。
【典型意义】 根据民法典规定,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购买支付行为,在未得到其家长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其购买支付行为无效,经营者应当依法返还价款。本案提醒广大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孩子的引导、监督,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手机、银行卡密码,防止孩子用来绑定进行大额支付。网络公司应当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依法处理因未成年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的支付行为所引发的纠纷。
展现司法救助“救急救难”的功能属性
【案例】 小青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2019年3月,杨某将汽油点燃烧伤其妻子及女儿小青(化名),造成妻女等5人和本人不同程度烧伤,小青人体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一级。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决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小青经济损失30余万元。因被告人无赔偿能力,附带民事判决无法执行到位。小青申请司法救助。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小青人体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一级,因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服刑于看守所,经过查控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小青年幼且需后续治疗,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救助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给予小青司法救助金12万元。
【典型意义】 人身伤害类刑事案件不仅会给被害人及其亲属造成严重的身心损害,往往还会产生高额的医疗费用。有些案件因被害人无法从加害人处及时获得赔偿,导致被害人家庭陷入急迫困境。本案是人民法院主动甄别、救早救急、有效保障生存权利、真诚传递司法温暖的示范案例。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主动了解被害人家庭生活情况、被害人伤情及治疗情况,在执行不能时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加大救助力度,缓解被害未成年人的急迫生活困难,预防人伦悲剧再次发生。在司法救助后,人民法院并未止步于此,而是与妇联加强协作,共同开展综合帮扶和跟踪回访,帮助被救助未成年人恢复生活信心,实现了“当下救”和“长久助”的统一,充分体现了司法救助“救急救难”的功能属性和“加强生存权保障”的价值取向。
教育、感化、挽救失足少年
【案例】 小伟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被告人小伟(化名)在某体育场因琐事与被害人小吉(化名)发生争执。后小伟殴打小吉,致使小吉受伤。经医院诊断,小吉腹部损伤,创伤性脾破裂,于当日进行脾脏切除手术。经鉴定,小吉脾破裂需手术治疗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告人小伟被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小伟法定代理人代为赔偿被害人小吉损失10万元,小吉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小伟的行为表示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伟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可以酌情对被告人小伟从重处罚。被告人小伟犯罪时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小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法院希望被告人通过审判等一系列的挽救、教育,从中吸取教训,重视文化和法律知识学习,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成为守法公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帮助其重回人生正轨的典型案例。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既有其自身心智发育尚不健全、尚不具备完全辨认、控制能力的原因,往往也有家庭环境等方面的原因。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在准确定罪、恰当量刑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做好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挽救、跟踪帮扶工作。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采用了圆桌审判、社会调查、法庭教育等多项未成年人审判特色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法律的警醒、教育和亲情的感化作用,开展有针对性的矫治、教育,帮助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成为有用之才。
对家庭虐待行为“零容忍”
【案例】 秦某、叶某虐待案
【基本案情】 2020年开始,被告人叶某与秦某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2021年9月,被害人小敏(系秦某与前妻婚生子)与秦某、叶某共同生活。其间,叶某、秦某以管教为由,多次用木棒、手拍等对被害人小敏实施虐打行为,造成小敏颅脑、胸部、腹部、四肢等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叶某目无国法,以管教孩子为由,多次殴打被害人小敏,造成被害人轻伤一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遂判决被告人秦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叶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典型意义】 近年来,家庭成员虐待被监护人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本案中,被告人秦某、叶某对小敏多次实施虐打行为,造成小敏构成轻伤的严重后果。对这种恶劣的虐童行为,人民法院坚持“零容忍”态度,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本案的判决,警示成年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职,一切针对被监护人的不法侵害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本报通讯员 邱映晖
来源:宁夏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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