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财金集团公布关于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创新投资基金子基金遴选办法》的公告:为进一步优化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自贸港”)创新创业投资环境,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自贸港创业投资事业,海南省财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财金集团”)发起设立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创新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首期规模10亿人民币,通过“母-子”基金投资策略,引导社会资本支持自贸港重点产业领域的种子期、初创期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引进和培育。为规范创新基金的子基金申报及遴选程序规则,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创新投资基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海南财金集团联合创新基金管理人共同制定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创新投资基金子基金遴选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现予以公示执行。
一、创新基金基本情况
(一)创新基金构成
创新基金首期的投资运作引入竞争机制,在《实施方案》规则下设立了两支独立运作的有限合伙制母基金,分别为海南财金壹号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外统称“海南自由贸易港创新投资基金(壹号)”,简称“创新基金壹号”)、海南财金贰号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外统称“海南自由贸易港创新投资基金(贰号)”,简称“创新基金贰号”),规模均为5亿元人民币。其中,创新基金壹号基金管理人为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创新基金贰号基金管理人为深圳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施方案》和本办法同时适用于创新基金壹号与创新基金贰号。
(二)运作原则
创新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支小支微”的原则,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自贸港创业投资事业,重点服务于符合自贸港产业定位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引进和培育,助力自贸港创新创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三)投资领域
创新基金旨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符合自贸港产业定位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重点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 投资产业方向:基金投资方向应符合自贸港产业发展定位,重点支持数字经济、石油化工新材料、现代生物医药、创新医疗器械研发转化、高端装备制造、软件和集成电路、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深海科技、南繁育种、航天科技、设计产业、高端健康食品加工、热带高效农业等自贸港重点产业发展。
2. 投资企业阶段: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创业企业。其中:
(1)种子期创业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拥有原创的专门技术或独特的概念、商业模式,项目主体尚未设立或刚设立但尚未实现利润,所需融资额相对较少。
(2)初创期创业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7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原则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其他符合财政部出资设立的国家级政府投资基金关于初创期企业最新认定标准、但不符合以上初创期企业认定条件的,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向海南财金集团申请初创期企业认定。
同时符合以上“投资产业方向”和“投资企业阶段”要求的企业,即视为符合《实施方案》和本办法基金投资领域要求。
(四)投资方式和比例
1. 创新基金原则上采用“母-子基金”投资方式运作,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50%(含),出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鼓励市场化机构与创新基金及海南省内市县、重点产业园区共同发起子基金。
2. 创新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原则上予以末位出资到位,子基金涉及国家级、央企或其他省级机构同时出资时除外。
3. 为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在不违反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前提下,原则上创新基金及其关联方可以跟投子基金管理机构投资的所有项目。
二、子基金的设立
创新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应公开透明,按照征集、申报、评审、决策和公示等程序公开遴选子基金拟合作机构,创新基金管理人负责组织对子基金申请机构开展尽职调查。鼓励创新基金根据海南省内各级政府、园区等的产业发展方向主动谋划设立子基金,按子基金投资领域主动招引遴选优秀子基金管理机构。
子基金的设立条件
子基金的设立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 子基金原则上注册在海南省内,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
2. 子基金规模应与其管理机构的投资能力相匹配,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3. 子基金一般应新发起设立,具有明确的投资策略、风险控制措施和完善的投资管理流程、财务管理制度。若子基金在申报创新基金出资前已完成工商设立的,原则上设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自子基金工商注册之日起至创新基金受理其申请之日止)且未曾进行对外投资。
4. 单支子基金仅能申请创新基金壹号、创新基金贰号其中之一的出资。
三、子基金的投资管理
(一)子基金投资管理的一般要求
1. 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对子基金的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1%。
2. 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计提规则应区分投资期和退出期。其中,投资期以子基金实缴规模作为计提基数,原则上每年按照不超过实缴规模的2.5%收取管理费;投资期内,子基金实缴规模应与子基金的投资计划相匹配,创新基金对子基金的首期实缴原则上不超过其认缴规模的30%。退出期以子基金未退出金额作为计提基数,计提规则由创新基金管理机构与子基金管理机构根据行业惯例协商确定,每年计提比例原则上不应高于投资期管理费计提比例。
3. 子基金投资单个项目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15%。
4. 子基金通过公开上市、股权转让、股权回购和清算等市场化方式退出,或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择机退出。
5. 根据市场通行做法,子基金一般采取先回本后分利的分配原则进行收益分配。
6. 子基金合伙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中约定的其他条件。
(二)子基金返投要求
1. 投向基金投资领域的要求。子基金投向的企业符合《实施方案》和本办法“基金投资领域”要求的投资额度不低于创新基金对该子基金实缴出资额的1.2倍。
2. 投向海南省内企业的要求。子基金投向符合《实施方案》和本办法“基金投资领域”要求且为海南省内企业的金额不低于创新基金出资额的1倍。子基金向创新基金以外的海南省内各级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出资代表申请出资的,创新基金出资部分所要求的返投倍数视情况予以适当提高。
3. 子基金存续期内,在被投企业符合《实施方案》“基金投资领域”要求的前提下,以下情形的被投企业的投资额计算为子基金投资于在海南省注册登记企业的投资金额,具体包括:
(1)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或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自有资金投资时企业已经在海南省注册;
(2)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或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自有资金投资的海南省以外的被投企业注册地迁往海南省,或被海南省注册登记企业收购(限于控股型收购)的情形。控股型收购是指被投企业被海南省注册登记企业收购后,海南省注册登记企业成为被投企业的控股股东,且海南省注册登记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应当将被投企业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
(3)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或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自有资金投资的在海南省以外的被投企业通过设立子公司形式将主要生产研发基地落户海南省的情形(以该子公司实缴资本或总资产孰高计入返投金额)。
4. 为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子基金所投资的海南省内企业,该企业经省工业与信息化厅认定并纳入海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库的,可按对该企业投资额的1.5倍计算子基金返投认定额。
5. 经海南财金集团认定的其他可视同在海南省返投的情形。
6. 子基金合伙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中约定的其他条件。
来源:海南财金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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