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法院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2023)豫1521执恢390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辉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胡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请求罗山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胡辉进行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真实有效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位置且实际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悬赏,悬赏金为执行到位金额的10%。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该案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胡辉,男,汉族,1978年10月0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4197810******,住潢川县伞陂镇贺堰村刘围孜组。
二、悬赏条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位置,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实现。
三、悬赏执行标的:535764.70元及利息。
四、悬赏金额:执行到位金额的10%。
五、悬赏有效期:公告之日起一年(自2024年1月4日到2025年1月3日止),悬赏有效期内,一旦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执行到位,本执行悬赏即告终结。
六、领取条件: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位置等信息,本院将对有关人员提供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地址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地址的,本院将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位置,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悬赏金奖励:1、有关人员提供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2、有关人员的提供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或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3、有关人员使用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4、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员工,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5、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原则,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八、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吕法官
联系电话:0376-6362562、15737680852
本院地址:罗山县城关镇江淮北路
邮  编:464200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平桥区法院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张大军,男,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九店乡政府,身份证号411503198510******。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林(现用名:杨贸麟)、黄虹与被执行人张大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30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大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标的额共计2018000元。
根据申请执行人杨林(现用名:杨贸麟)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依法悬赏征集被被执行人张大军的财产线索(法院掌握的除外)。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自2024年1月4日起至2025年1月4日止)。
悬赏条件:1、提供被执行人张大军的个人信息(地址、住所、临时场所)并协助申请人、法院将其拘传至法院,申请执行人承诺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
2、提供被执行人张大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按照执行到位的财产,付给举报人执行到位财产的1%作为奖金。
郑重承诺:对举报人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本院及申请执行人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376-6362262(孙法官)
特此悬赏公告。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新县法院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某某与被执行人彭浩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时,被执行人彭浩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彭浩楠
,男,汉族,1994年10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3199410******,住河南省信阳市新县巴棚。

执行依据:(2021)豫1523民初2480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额:15000元

悬赏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凡举报被执行人彭浩楠行踪或者去向的,一经查实并采取司法拘留的或凡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线索的,经法院查证属实并通过该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悬赏金额3000元,相关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院对提供线索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保密。同时,督促被执行人见到公告后,主动到本院履行相关义务。

悬赏期限:自2024年1月4日至2025年1月3日
举报电话:0376-6367619   18211711196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单某某与被执行人张卫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时,被执行人张卫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张卫民
,男,汉族,1992年11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3199211******,住河南省新县陈店乡梅花村细张一组。

执行依据:(2023)豫1523诉前调书305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额:70000元
悬赏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凡举报被执行人张卫民行踪或者去向的,一经查实并采取司法拘留的或凡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线索的,经法院查证属实并通过该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悬赏金额为依据线索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7%,相关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院对提供线索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保密。同时,督促被执行人见到公告后,主动到本院履行相关义务。
悬赏期限:自2024年1月4日至2025年1月3日
举报电话:0376-6367619 18211711196
总第3049期
责任编辑:小亚子  值班编委:田心
终审编委:紫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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