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然被小三!好委屈,怎么办?
幸福小家丨成就大家
初秋,美女肖肖梨花带雨坐在了律所谈案室。
“律师,我被小三了!他骗我单身未婚,实际孩子老早出生!他老婆要我还钱,对他出轨不发一言!”
接着,肖肖甩出一沓他与老王的聊天记录以及老王的隐私视频。
“律师,我要朋友圈曝光!我要视频号控诉!我要让全世界知道他两条蛤蟆腿上长大肚!”
被小三——被告——报复,仿佛是所有被欺骗感情的女性/男性都会产生的思维惯性。对此,从婚姻家事律师的角度,我不得不告诉你以下三件事。
01、
被小三:该起诉还是要起诉
实务中,“被小三”者多以“人格权”遭受侵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援引的法条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在法院实际判案中,法官多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指引,根据一方是否实际隐瞒、否认已婚事实;双方交往时间;是否存在怀孕、流产情况;是否实际造成身体、精神伤害;是否存在其他恶劣情形等综合考虑进行判决。
落到实处,赔偿请求是否得到法律的支持最终取决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此,律师提示:
- 被小三了,需要收集对方隐瞒已婚事实的实际证据。如收集交往前期对方承认单身的聊天记录、对外声称单身的朋友圈及社交动态、相亲网站上的感情状态说明等等,以此证明自己是被欺骗方。
- 如果有怀孕、流产的,需要保留相关证据。如亲子鉴定、男方自认的聊天记录、手术情况说明书、医疗费用支付单据等等。实务中,存在此类情况的,获赔的可能性会大大提高。
02、
被告:该还还是得还
原配与无辜第三者的利益
究竟该如何平衡?
以下判决可供参考。
(2022)皖1802民初2172号判决
案情简介
基本定性:徐先生在与陈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梅小姐保持不正当关系,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梅小姐,该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应为无效,依法应予返还,故对陈女士主张梅小姐返还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梅小姐辩称有部分是转款为520元、1314元是情人之间的赠与,但徐先生明知自己是已婚者,其仍与梅小姐保持不正当关系,该关系不同于普通情侣之间转账,对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具体判决:2019年10月21日至2022年2月3日,扣除梅小姐转给徐先生的款项,徐先生共向梅小姐转账款项应为46409.16元。
徐先生为梅小姐购买的礼物共计1461元。
2019年10月27日-2022年1月27日,徐先生在梅小姐居住小区附近日常消费花费22547.8元。梅小姐辩称日常消费系其与徐先生二人共同消费,陈女士未向本院举证证明该消费是梅小姐一人的消费,对该辩解,本院予以采纳,故日常消费支出的22547.8元应为徐先生与梅小姐的共同消费,各自应承担50%即为11273.9元。
上述款项共计59144.06元。
适当倾斜:本案中,徐先生在与梅小姐交往过程中,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实,梅小姐在与徐先生交往过程中,主观上没有恶意,但梅小姐作为完成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没有尽到注意谨慎,本院酌定梅小姐返还70%的金额即41400.84元。
从本案中,可见“被小三”者一般应当返还在欺骗性恋爱中“获赠”的夫妻共同财产。不过,作为感情中的受害方,一般也会得到法律的同情与适当保护,但应基于“被小三”者有合理证据证明自己被欺骗、不知情。同时,同情与适当保护也应当存在合理尺度。
欺骗性恋爱中,常常是双方的付出。“被小三”者也应当收集自己的付出和实际转账、花费等证据,抵减“获赠”的财产利益。对于共同生活花费,也应当积极举证,维护自己的合理利益,尽力挽回人财两空的损失。
03、
报复:该冷静还是得冷静
毋庸置疑,传播他人隐私视频是违法的。轻则,民事侵权;重则,刑事犯罪。
《民法典》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和名誉权。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随意公布他人隐私,恶意破坏他人名誉。面对欺骗性恋爱,如果随意在公众视野下曝光对方隐私视频,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应不同的后果。
如果将他人隐私视频公布在朋友圈、微信群或其他公共平台,未造成广泛传播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一般将涉嫌治安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将他人隐私视频公布在朋友圈、微信群及其他公共平台,造成广泛传播、严重影响他人生活安宁或实际造成严重后果(如造成当事人自杀、精神失常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根据不同的手段及情节,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侮辱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等等。
如此一来,一时的报复可能换来换来一生的后悔。
- 恋爱前,最好清楚了解对方的家庭现状及社交关系。当与对方的社会关系网接触越多,就更容易甄别对方的人品与感情状况,避免感情受骗。
- 面对感情骗局,清楚认可自己是受害者,积极寻求法律支持,尽力收集受骗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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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文章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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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春波
家与家律所 高级合伙人
上海市徐汇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员
擅长离婚纠纷、继承纠纷、家族财富管理及传承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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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娟
家与家律所 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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