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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家庭成员间因发生肢体冲突而报警,派出所会及时出面制止冲突,调解双方矛盾,有时会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作为处理结果。
很多人认为告诫书是对一方的处罚,被做出一方也会希望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撤销告诫书,这都是大家对《家庭暴力告诫书》认知上存在的误区。
关于告诫书的法律知识,
本文为大家展开详细介绍!
1、《家庭暴力告诫书》是什么?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针对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
2、《家庭暴力告诫书》主要有哪些内容?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公安机关做出告诫书后,应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委会、村委会。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需要负责查访和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3、《家庭暴力告诫书》如何定性,是一种处罚吗?
虽然《家庭暴力告诫书》是由公安机关做出的,但并不属于行政处罚,本质上是行政指导行为,没有强制约束力。常见的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是对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进行一定限制的惩戒,有行政处罚的可能会留有“案底”,而《家庭暴力告诫书》是对当事人的告诫、警示,不属于行政处罚。
4、哪些情形下会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
结合各地的实践情况,在下列情形下一般应当出具告诫书:
(1)情节特别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3)情节较轻,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当事人达成协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4)其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
具体以当地实践为准。
5、《家庭暴力告诫书》有什么作用?
(1)制止家暴,对加害人进行训诫和教育,并督促其改正违法行为;
(2)固定证据,作为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依据。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0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的事实。因此,实践中法院会综合告诫书等一系列证据材料认定是否存在家暴事实。
在(2022)沪0117民初6122号原告江某诉被告罗某1离婚纠纷一案中,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向罗某1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载明罗某1有殴打妻子江某的违法行为;村委会出具过情况说明,同样载明罗某1的殴打行为;当地妇联也曾上门进行沟通协调,丈夫表示不会再动手打妻子。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数次殴打原告,其中村委会、妇联、公安等部门均介入处理,被告在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并未改正自己的言行,亦未采取行动挽回双方的感情。双方的感情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因被告有过家庭暴力前科,故女儿罗某2跟随母亲共同生活对其身心健康更为有利。
6、违反《家庭暴力告诫书》继续实施暴力,要承担哪些后果?
(1)民事责任。一旦在离婚诉讼中被认定一方存在家庭暴力的过错行为,不仅法院会判决双方离婚,而且无过错一方还有权要求过错方进行离婚损害赔偿,在财产分割上要求多分。
(2)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实施暴力殴打家庭成员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严重的家庭暴力依法可以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等。
7、当事人不服,能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家庭暴力告诫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会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因此,不能针对《家庭暴力告诫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一般来说,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当事人有权在一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或变更。而对于《家庭暴力告诫书》,法院认为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该告诫书只是对当事人行为的告诫、提醒,不会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
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内部,借助公安机关的干预并由其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可以为家暴保存证据,起到制止家暴的积极作用。当然,有了《家庭暴力告诫书》不代表一定会被认定为家暴过错,在收到告诫书后家庭成员更应积极改正自己的行为,避免肢体冲突,日后绝不能实施任何形式的暴力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六十五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江苏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下列家庭暴力行为,应依照本办法作出告诫:
(一)情节特别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情节较轻,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当事人达成协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
《湖南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
第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暴力行为,依法可以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依照本办法作出告诫:
(一)情节较轻的;
(二)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实施家庭暴力情节显著轻微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应当作出告诫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ND
本期文章作者
李慧萍
家与家律所 高级合伙人
参与徐汇区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项目的纠纷调解
擅长离婚纠纷、继承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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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瑞婷
家与家律所 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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