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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夫妻双方都会对孩子的直接抚养权作出处理,司法实践中,抚养权一旦确定后,想要变更确有一定难度,除非出现了法定情形。
那么,抚养孩子的一方再婚再育的,
另一方可以申请变更孩子的直接抚养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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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案例一【案号:(2021)沪0109民初1987号】
案情简介:
夏某(原告,女)与李某(被告,男)婚后生育一子。2017年,双方在法院调解离婚,当时约定双方婚生子李小某跟随李某生活,夏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100元。2019年,李某再婚并于2020年7月在再育。现在,李小某就读小学2年级(已满8周岁),自李某与夏某离婚后,李小某就一直与李某的父母生活在一起。
夏某认为李某既不辅导孩子功课,也不带孩子看病,现李某已再婚再育,如孩子变更由夏某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学业,遂起诉到法院,要求:1.李小某跟随自己生活;2.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至李小某成年且能独立生活止,教育费及医疗费由双方各半承担。
审理中,李小某向法院表示:李某平常工作比较忙,有时候不回来,回来的时候回陪他玩,也会辅导作业,现在自己成绩挺好,知道李某再婚生子的事情,父母对自己都很好,之前跟夏某讲过愿意跟夏某生活,现在改变主意了,依旧愿意跟李某共同生活。
法院裁判
李某与夏某离婚时,孩子的生活与学习状况与现在并无变化,夏某对此应有预期,李某再婚再育也不能当然推定李某不适合抚养李小某。目前孩子面临小升初的关键时期,应尽量保持孩子生活与学习环境的稳定,且李小某本人亦向法院表示愿意与李某继续共同生活,故以维持现状为宜。
遂判决:对夏某要求变更夏某与李某所生之子李小某抚养权归夏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二【(2017)沪0107民初28318号】
案情简介:
包某(原告,女)与陈某(被告,男)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两个女儿,分别系陈某1、陈某2,系双胞胎(2007年9月出生)。2013年,包某与陈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陈某2、陈某3归陈某抚养,包某则每月支付陈某2、陈某3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至陈某2、陈某3年满18周岁。离婚后,陈某2、陈某3在包某、陈某处都有居住。包某目前与包某的父母一起居住。陈某再婚,与再婚妻子及再婚妻子与前夫的孩子一起居住。
审理期间,法院聘请了社会观护员,社会观护员出具了社会观护调查报告。在社会调查报告中,陈某2、陈某3明确表示要求和包某共同生活,而社会观护调查报告也建议陈某2、陈某3的抚养权归包某。
法院裁判
本案中,包某、陈某各自的住房,婚姻、照顾孩子的条件等情况,包某更适合抚养陈某2、陈某3。而且陈某2、陈某3也明确要求与包某共同生活。故包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所生之女陈某2、陈某3变更随包某共同生活。
律师评析
1、上述两个案例,都是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再育,为何结果却相反?
首先,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再育并非法律规定的变更抚养权的法定事由,因此,不能仅仅以该理由直接抚养权变更,变更抚养权主要看是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事由。

其次,两个案子中,孩子都已经年满8周岁了,孩子也明确表达了真实意愿,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与尊重。因此,案例一未支持变更,案例二支持了变更。
2、实践中,支持抚养权变更的法定情形:
目前,我国关于支持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主要是《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况: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原婚姻法规定为十周岁),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律师建议
综上,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中,要求变更抚养权的一方往往会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抚养能力与抚养意愿与对方持平或者优于对方,或者认为抚养一方再婚再育、不适合抚养,但这些因素只是法院考量的一个方面,法院支持变更抚养权的最重要的依据系变更抚养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事由,变更是否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
因此,律师对于想要变更抚养权的人员提供以下建议:
  1. 若想要获得子女的抚养权,建议在离婚时就尽全力争取,不要为了尽快离婚而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因为抚养子女一方的抚养条件与离婚时变化不大的,法院判决变更的可能性比较小;
  2. 如果抚养子女的一方出现法律规定的变更抚养权事由时,想要变更的一方尽量多收集相关的证据并提交法院;
  3. 尽量跟8周岁以上的孩子建立良好的感情,以便法官征询孩子意见时,孩子会表示愿意与自己生活。
  4. 有条件话,尽可能聘请专业的律师,律师不仅可以指导收集相关证据,还可以利用自己的调解经验,尽可能促进调解,让对方同意变更抚养权。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ND
本期文章作者
李慧萍
家与家律所 高级合伙人
参与徐汇区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项目的纠纷调解
擅长离婚纠纷、协议离婚、财产纠纷、抚养权纠纷、赠与纠纷、继承纠纷、股权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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