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小家成就大家
黄某和李某结婚后,由于二人一直无法生育,所以共同决定收养了不满1岁的小杰。婚初两人尚可但逐渐矛盾增多,无法共同生活,双方决定离婚,离婚时小杰刚满5周岁。
被二人收养的小杰是否会因养父母离婚而与其解除收养关系呢?
在我国,夫妻共同收养具有较严格的条件,需要双方年满30周岁、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具有抚养、教育、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没有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没有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对于收养关系,我国《民法典》第1111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所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在是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虽然是根据一定的事实而形成的关系,但也不是随意可以解除的。
黄某和李某因收养小杰,与小杰形成收养的父母子女关系,其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中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而我国《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所以,黄某、李某与小杰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与生父母子女之间一样,
不会因为黄某和李某离婚而解除收养关系。
黄某、李某离婚后,小杰无论由黄某或李某抚养,仍然是黄某和李某的子女,均要承担对养子女的抚养义务。因为小杰已经年满5周岁,所以在抚养权上需要根据双方具体情况确定,也可以协商共同抚养。若由黄某或李某一方直接抚养小杰,不直接的抚养的一方需向直接抚养抚养费。
无论亲生父母子女还是养父母子女,关系中都包含了多方的感情,既然决定收养也希望能有一个好的始终来维系来之不易的感情。
END
本期文章作者
严婷
家与家律所 副主任律师
徐汇区婚调委人民调解员
擅长离婚纠纷、抚养权纠纷、婚内财产保护、分家析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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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晓荣
家与家律所 资深律师
擅长离婚纠纷、财产纠纷、赠与纠纷、继承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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