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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动迁款在承租人和同住人间如何分配
在此前提到2004年高院相关解答中有相应的规定: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
但有下列情况的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因此简单来说,原则上动迁利益在承租人与同住人是均等分的,但是在实践操作中考虑到每家每户的实际情况,法官会参考各方面的因素综合判断动迁利益的分割比例。
02
涉及到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
对于涉案房屋内未成年是否是同住人的认定,实际上也存在特殊情形,高院在2004年与2020年的发文中规定了相应的情形并作出了一定的解释:
1、
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该未成年人是否有权取得房屋的拆迁补偿款?
答: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够证明其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当事人对该未成年人入住的相关问题另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
2、
在对公有住房的成年同住人进行认定时,如果该当事人在未成年时曾与其父母共同受配过公房,是否属于“他处有房”?
答:未成年人与父母共同受配公房时,未成年人并非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获得住房福利,而是附随于父母的居住利益,故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不影响其成年后所获得公房在征收时同住人的认定。
03
知青与知青子女回沪对于同住人的认定
对于以上问题,上海法院的主流观点是:公房征收案件中,即使知青子女及知青亲属因居住困难、家庭矛盾等各种因素导致实际无法居住系争房屋或居住时间较短,亦不应轻易否认其同住人资格,在知青、知青子女满足本市他处无房且户籍在册的条件时,应认定其为同住人,但具体分割征收补偿利益时,则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利益平衡。
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并非只要是知青、知青子女满足本市他处无房且户籍在册的条件时,就应直接认定其为同住人,还要考虑知青及知青子女迁入户籍的方式。
以上是律师对于公房中同住人认定问题的一些看法以及对法条的释义,如您在现实中碰到了类似的问题难以解决,可以来本所咨询律师。
END
本期文章作者
严婷
家与家律所 副主任律师
徐汇区婚调委人民调解员
擅长离婚纠纷、抚养权纠纷、婚内财产保护、分家析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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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皓磊
家与家律所 专职律师
参与徐汇区司法局及市律协各项党组织活动
擅长离婚纠纷、分家析产、遗嘱继承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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