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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是指:
单位职工或者城镇居民基于特殊的身份关系,以低廉的价格从单位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处承租公房,用于生活的福利分房制度。该类房产所有权人是国家,承租人享有以远低于市场租金的价格对房屋居住、使用的权利。
虽然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但公房使用权实际具有具有较大的经济价值,所以一旦离婚,势必涉及公房承租权的分割,那么在离婚案件中,是否可以分割?可以分割的话,那该如何分割?这都是在公房承租权的离婚纠纷案件中比较常见的问题。
(一)
公房承租权离婚时是否可以分割
  1. 看承租发生在婚前还是婚后
    对于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因不涉及夫妻共同贡献,所以一般是由承租人享有公房使用权,且无需给配偶补偿。
  2. 婚后承租的,看承租利益是否涉及夫妻之外的第三人,涉及第三人的,离婚案件不处理,需另案诉讼。
  3. 对于婚后、夫妻共同出资承租且不涉及第三人的公房,夫妻双方有承租权的,可在离婚案件中处理。
(二)
公房承租权离婚时如何分割
对于婚内承租夫妻双方均有承租权的公房,承租权归属:
判决原则是: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同等条件下照顾妇女、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的一方。
判决方式有:
1.共同居住使用:如果房屋面积较大能够隔开使用,法院可能会判决双方共同使用房屋。
【参考案例】( 2014 )鼓民初字第 4707 号民事判决书
◆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涉案公房承租权系原、被告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在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根据现有状况,法院认为该住房仍由双方共同居住使用为宜。由原告张某居住使用阁楼上大房间;被告郭某居住使用小房间;客厅、卫生间、厨房共用,所产生的费用双方均摊。
2.一方承租,承租方向另一方支付经济补偿
夫妻双方均可承租时,法院可能判决由一方承租,承租方给予另一方适当的承租权经济补偿。
【参考案例】(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6037号
◆ 法院判决
关于淮海中路二层公房使用权的处理争议。该住房虽为租赁公房,但该租赁权的取得已经非传统意义上的由政府或工作单位无偿分配的福利房,而是由原告和其母亲通过将该两人共有的兴梅路一套房产向银行抵押贷款、用贷款购买的公房承租权,承租人登记在被告的名下,其承租权应为夫妻共同享有,其使用权价值等同于原、被告家庭财产。该公房的使用权宜归原告享有,由原告按照评估价对被告作相应的经济补偿。因双方对该公房的使用权价值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事人申请,本院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上海富申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该公房的使用权价值予以评估,评估公司的评估价为243.86万元。原、被告对该评估均无异议。
判决公房由原告承租、使用,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偿被告121.93万元。
三、
律师结语
承租公房的分割不同于一般房屋的分割,使用者不具有产权,只有使用权。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公房承租权,夫妻在离婚时,法院会综合承租公房的来源与贡献,结合照顾妇女、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无过错方、需要照顾一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END
本期文章作者
张欢
家与家律所 高级合伙人
参与徐汇区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项目的纠纷调解
从业7年,专注婚姻家事、财富传承领域,办理500多件婚姻、继承案件

擅长离婚纠纷、婚前/婚内协议、抚养权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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