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全球经济形势严峻复杂、难以预测因素较多、全面复苏进程缓慢和国内经济内生动力不足,对我国经济平稳运行产生较大影响,各种所有制主体特别是民营经济和民间投资增长势头持续下降。2022年,由于新冠疫情冲击,国内生产总值增长3.0%,未达到全年5.5%的预期目标。2023年,在上一年增长较低基础上,GDP同比增长5.2%。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和民间投资情况不容乐观。2022年,民间投资增长0.9%,是多年来增长最低。民间投资所占比重减少到54%,比2014年下降了10个百分点。2023年,民间投资继续逐季度下滑,全年增为-0.4%,所占比重为50.4%,同比又下降了4个百分点。事实表明,民营企业的投资信心明显减弱,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困难和深层次问题并未根本解决。
没有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就没有全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要推动高质量发展,首先要有生存和发展。目前,从根本上解决民营经济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已经成为我国改革发展中的头等大事。对此,全国上下、社会各界普遍高度关注。然而,为什么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着更为突出的困难,民营企业仍然缺乏足够的信心和应有的安全感?其中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对民营经济的性质没有从理论上给予科学定位。改革开放45年来,民营经济一直未能融入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范围之内,一直被排斥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经济的大门之外,这不得不使民营企业有些后顾之忧、放不开手脚。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对民营经济的性质和地位做出正确判断,从理论认识这个源头上,给民营经济一个合理的名分、一个公正的身份,解决我国现阶段的民营经济姓什么叫什么的问题。要在对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方针政策基础上,在长期改革开放消除所有制理论弊端和所有制教条束缚基础上,在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基础上,以更大的魄力和更大的勇气,从理论、政策和法律上对民营经济的性质作出明确定位:民营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其实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把民营经济的性质确定为社会主义经济,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是理论创新的重大飞跃,是开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的最新成果。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体制创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项根本性举措,是要把民营经济这一新型经济形式纳入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经济的范围,把对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科学认识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一)明确民营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具有政策、制度和法律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我们坚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坚持深化所有制改革和完善所有制结构,不断取得理论和实践上的重大突破,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得到迅速发展,为明确民营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奠定了坚实的制度、法律和理论基础。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部分,任何人不得乱加干涉”。
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坚持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共同发展,是我们长期坚持的方针”。
1987年党的十三大:“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都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的实际状况所决定的”。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在积极促进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发展的同时,鼓励个体、私营、外贸经济发展”。
1997年党的十五大:“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两个毫不动摇”,即“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2007年党的十七大:强调和重申“两个毫不动摇”。
2012年党的十八大:强调“两个毫不动摇”,提出加快“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7年党的十九大:强调“必须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2018年宪法修正案:“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022年党的二十大:继续强调“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我们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制度选择和法律规定,都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条件下,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出发、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国情为依据的,并且已经经过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检验是完全正确的。现有的这些政策、制度和法律告诉我们,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多种所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等,包含了个体、私营等民营经济;在宪法明确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中,包含了个体、私营等民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有“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在“两个毫不动摇”中,有“非公有制经济”。可见,界定民营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实际上已经具有政策、制度、法律基础,其条件已经完全成熟。明确民营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符合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方法和认识规律,是开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的具体体现,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显著标志。
(二)明确民营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势在必行、意义深远
改革发展实践证明:民营经济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生产力。从2022年民营经济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看:第一,在全国7.34亿的就业人员中,民营企业占80%以上近6亿奋斗在各条战线各行各业的广大劳动人民,他们就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生产力,就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主力军。第二,占全国技术创新70%以上的民营企业所拥有和运用的新技术、新产品,这既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生产力,也是在为高质量发展和创造新质生产力做出积极贡献。第三,民营企业在全国GDP、税收和外贸总额中,分别占了65%、57%和51%,为社会为国家为人民带来的物质财富,极大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进步。
民营经济的贡献表明,民营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的事实已经成立。明确民营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法律定位,是大势所趋,是历史的必然。要知道,个体、私营等民营经济与商品、货币、交换和市场经济相伴而生、紧密联系,并非资本主义所特有。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中,占全国经济“半壁江山”的民营经济必然是社会主义经济,不是资本主义经济。在民营企业就业占全国80%以上的6亿多广大劳动人民是在干社会主义,不是在干资本主义。全国近3亿农民工人员是我国工人阶级中新的成员和新的组成部分,他们都是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不是资本主义的建设者。民营企业占全国技术创新70%以上的新技术新产品是社会主义的生产力,不是资本主义的生产力。在改革开放、发展稳定和日常生产生活中,都越来越离不开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中劳动人民的辛勤付出。承认不承认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这是辨别和检验真假马克思主义的试金石,是对马克思主义是否能够守正创新的基本态度。
与以往的个体经济、私有经济不同,我国现有的个体、私营等民营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逐步成长壮大起来的。因此,民营经济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是在市场竞争的风浪中涌现出来的一种新型经济形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营经济。明确民营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生动体现和实际运用,对于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社会安定和人民幸福,不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而且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和重大的政治意义。确定民营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势在必行,时不我待。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一样,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一样,都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一样,都是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支撑;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一样,都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物质基础和制度保障。
为民营企业能够彻底放下思想包袱、消除顾虑“把根留住”、提振足够市场信心和建立应有的安全感,在明确民营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性质科学定位的同时,要抓紧做好以下三件大事:
一是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尽快研究出台关于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顶层设计方案。目前,深化市场化改革的关键性任务,是要把中央明确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关于由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在改革开放25年后的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要决定。然而,11年来,各地各部门对中央的这一决策部署并没有真正贯彻落实到位。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市场决定资源配置越来越少、政府决定资源配置越来越多的现象。政府配置的资源过多、掌握的权力过大和发挥的作用过头,使计划经济有所抬头,市场经济有些退化,市场化改革难以推进,腐败问题常常发生。如果再这样继续下去,民营企业就不是对市场信心不足,而是对政府信心不足了。因此,要把贯彻落实中央十八大以来关于“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决策部署工作,从实际行动上抓紧、抓实、抓好。
二是建立各类所有制企业统一、统筹和平等的政策、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制度和体制机制是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从根本上说,民营经济发展需要反对垄断,也不一定需要单独的、特殊的优惠政策和政府服务。关键是要在明确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性质的同时,建立和完善与国有经济等不同所有制主体统筹的、平等的和一视同仁的体制机制、政策措施和发展环境,破除制度、体制和政策至今仍然相互分割的不公平状态。改革的步伐快一点,胆子大一点,空话套话少一点。激发民营企业的市场活力和投资热情,让各类所有制主体在真正意义上的全国统一大市场中,平等竞争,互相促进,共同发展。同时,建立健全金融市场、劳动力市场、房地产市场等要素市场体系,发挥各要素市场的积极作用。
三是清理、修订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制定平等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在对民营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作出法律规定的同时,对于以往有关排斥、轻视、抹黑、不公等一切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法律条款,要一律废除。重新制定、修订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各种所有制主体能够共同遵守和享有平等的权力、地位、服务等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民营企业适应国内外市场的体制机制并未健全,生存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仍然较弱。立法的重点和关键是,规定国家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和民营企业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要适时对宪法中有关传统的、过时的所有制方面的内容,进一步作出必要的调整和修改。对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各类所有制主体的生产、经营、税收、财产等管理,重要的不是采取各种不同的行政管理,而是实行统一的法律管理和法律约束。
(三)《宣言》中“消灭私有制”理论不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践
《共产党宣言》中“消灭私有制”的理论,是马克思恩格斯根据当时发达资本主义的生产力状况,在分析工人运动发展趋势和社会发展规律基础上得出的基本判断,是为全世界革命无产者和未来理想社会指明的长远目标和前进方向。这个结论和设想无疑是正确的、科学的。但是,“消灭私有制”是有条件的。马克思和恩格斯从来没有把他们的任何理论结论无条件地随意强加给任何国家,更没有把“消灭私有制”的理论观点强加给中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实践。马克思恩格斯十分关注和了解中国,《宣言》中关于中国的情况还占了较大篇幅,但他们并未想过在中国能够较早建立起社会主义社会。如果能够这样,他们就会发表中文版《宣言》和为中文版《宣言》写个序言了,但是,这些都不存在。马克思指出:“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总是取决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这个理论能否实现或实现多少,取决于这个国家的“实践需要”和“物质基础”。对于中国来说,“彻底的革命只能是彻底需要的革命,而这些彻底需要所应有的前提和基础,看来恰好都不具备”。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想进行“消灭私有制”的彻底革命,还远不具备这种革命应有的“物质基础”和生产力水平。
在生产力落后的旧中国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与《宣言》中设想的社会主义很不一样。我国社会主义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并且在相当长时间都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如果在初级阶段“消灭私有制”,不仅不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需要,这本身也是违背历史唯物主义基本要求的。社会主义不是一成不变的,马克思主义不是一成不变的,“消灭私有制”的理论不是一成不变的。恩格斯在晚年认识到:“我们是不断发展论者,我们不打算把什么最终规律强加给人类”。“历史清楚地表明,当时欧洲大陆经济发展的状况还远没有成熟到可以铲除资本主义生产的程度”。我国的民营经济“不是在天上,而是在人间”。因此,我们必须郑重而果断地指出:《宣言》中的“消灭私有制”这一理论,不适用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践,不适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不适用于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不适用于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实践。
学《宣言》,要管用。《宣言》的根本任务是要解决所有制问题。中国改革的根本任务也是要解决所有制问题,具体来说就是解决民营经济的生存和发展问题。然而,每当发展民营经济与《宣言》中的“消灭私有制”发生剧烈碰撞时,很多学者不知如何是好,便在《宣言》和经典著作中寻找发展民营经济的理论依据。其实,在经典著作中没有依据和现成答案。这里“消灭”二字会不会是翻译有误,是不是可译为“扬弃”?在马克思恩格斯的所有著作中,都是译为“消灭”或“废除”,没有译为“扬弃”。因为“扬弃”是空想社会主义思想,他们对私有制是彻底铲除,不留余地,根本没有“扬弃”的意思。马克思恩格斯对“消灭私有制”的原则立场,坚定不移,从未动摇。在《宣言》中提出“消灭”或“废除”私有制的同时,批判了空想社会主义关于“扬弃”私有制的思想。在《宣言》前的1842年10月,马克思在《莱茵报》发表的《共产主义和奥格斯堡<总汇报>》一文中,就开始批判傅立叶、蒲鲁东等人关于“扬弃”私有制的观点。1843年9月,马克思在致卢格的信中明确提出要“消灭私有制”,同时批判了他们的“扬弃”思想。1844年9—11月,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对蒲鲁东关于“扬弃”私有制问题的批判的批判做了批判。恩格斯在《大陆上社会改革运动的进展》、《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共产主义原理》等著作中,同样是彻底“消灭私有制”。在《宣言》后到《资本论》,再到马克思恩格斯的晚年,他们的观点都是如此。1894年1月,恩格斯在《<论俄国的社会问题>跋》中 指出:“一切生产资料(当然也包括土地)转归社会所有”,即“进入一切生产资料的现代社会主义公有制”。1895年3月,恩格斯在为马克思再版《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写的导言中,提出了最后忠告:“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这里的“社会所有”,是在“消灭私有制”基础上建立的单一公有制,没有任何其他经济形式与它同时并存。100多年来,陈望道、华岗、成仿吾、博古等的《宣言》中译本,中央编译局的中译本,都一致翻译为“消灭”或“废除”,并未译为“扬弃”。以上表明,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没有发展民营经济的理论依据。
中国发展具有自己特色的民营经济,即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营经济,是我们在改革开放探索实践中闯出的成功之路和取得的宝贵经验。如果要问我们发展民营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有没有依据,依据又是什么?其依据就是党的改革开放特别是十八大以来的方针政策理论,就是“两个毫不动摇”和基本经济制度理论,就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就是中国化时代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
(四)明确民营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要重申反对和防止教条主义
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和具有强大而持久生命力的奥秘,就在于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和反对教条主义。改革开放45年来,我们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不断取得新的成绩。这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和反对教条主义取得的成绩。教条主义害死人。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要继续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坚定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唯物史观,进一步反对和防止教条主义,让民营经济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一是马克思恩格斯反复强调不要搞教条主义。马克思指出:“我们不想教条式地预料未来,而只是希望在批判旧世界中发现新世界”。“我不主张我们竖起任何教条主义的旗帜”。对于不切实际的教条主义和假马克思主义,马克思多次借用海涅的诗句说:“我播下的是龙种,而收获的却是跳蚤”。针对一些教条主义者认为“社会主义是一成不变的”观点,恩格斯指出:“所谓‘社会主义社会’不是一种一成不变的东西,而应当和任何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把它看成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恩格斯指出:“我们的理论是发展着的理论,而不是必须背得烂熟并机械地加以重复的教条”。马克思主义是行动指南,是世界观和方法论,不是现成的可以照搬的教条。如果把“消灭私有制”这句话机械地运用到我们的现今社会,这就是教条主义了。明确民营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在中国的具体应用,是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是改革了、变化了、发展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
二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求我们不要搞教条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定位和科学认识。我国社会主义将继续长期处在初级阶段,这是由这一阶段的生产力水平还不高且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决定的。在这种生产力条件下,社会劳动产品还远未达到按需分配的程度;所有制的结构和形式还远未达到实现单一公有制的程度;地区间、城乡间、人群间还远未达到共同繁荣和共同富裕的程度。初级阶段存在的客观实际和基本国情,是我们做好一切工作的基本依据和根本出发点,也是我们发展民营经济和不能“消灭私有制”的基本依据和根本出发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20世纪50年代到21世纪中叶至少需要上百年时间。实践证明,认识和提出初级阶段的理论是完全正确的。改革开放取得巨大成就,在一定意义上是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认识取得的巨大成就。目前,这个初级阶段已经过去60多年,到21世纪中叶还有30多年。现在看来,尽管后面这30多年依然可以大有作为,但初级阶段这100年剩下的这30多年时间显然是不够用了。因此,从多方面考虑,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至少还需要100年时间。在初级阶段的第二个100年,在继续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仍然不能“消灭私有制”,仍然需要继续发展壮大民营经济。
三是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警示我们不能搞教条主义。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史上,什么时候尊重国情,尊重规律,脚踏实地,不照抄照搬,不搞教条主义,社会主义就发展得好。否则,社会主义建设就会走弯路。恩格斯指出:“能不能一下子就把私有制废除?不,不能,正像不能一下子就把现有的生产力扩大到为实行财产公有所必须的程度一样。……只能逐步改造现今社会,只有创造了所必需的大量生产资料之后,才能废除私有制”。我们为什么要改革开放?改革开放前,民营经济被基本消灭,全国的经济社会形势如何,人民的生产生活如何,中国的国际地位如何?不言而喻,大家心里都有数。我们曾经把“没有弄懂的理论”当成“救世的教条”,其教训极为深刻。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极大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全国上下繁荣昌盛,人民生活蒸蒸日上。我们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共同发展,已经成为我们百年奋斗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功经验,成为马克思主义的中国篇章。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警示我们,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必须同教条主义“保持遥远的距离”,必须坚决反对和防止教条主义。
作者系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司长、研究员
继续阅读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