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篇之——涉黑涉恶案件中典型的错误裁判逻辑
前几日,河南开封包公祠一中年女子哭拜包公的视频冲上热搜,撕心裂肺的哭声让人动容,更是引来无数的共鸣,然而翻看视频下面的评论,更是触动人心“可怜天下百姓有冤无处言”“她不是一个人在哭,她代表许多许多受冤的人在哭。”“司法公正是一个社会的底线。”
这几年团队接了大量冤案,有些在努力下终于不负当事人和家属期待取得了满意结果,比如天津杨某发故意杀人案,羁押了十九年终获自由,无罪释放;再比如东海航空机长不起诉案,开辟了暴力飞行安全罪这类案件的先河,也期待无辜的涉事机长能重回飞行岗位;以及天津唐某文合同诈骗案,从侦查到宣判,历时四年,会见无数、开庭无数,终于在某个风和日丽的晴空,踏出羁押了四年的“牢笼”,接人、回家、无罪!
可有些案件却也是拼尽了全力最终也无能为力,这其中最典型的、难度最大的就是涉黑涉恶类型的案件。这几年争议最大的案件类型之一一定是涉黑涉恶案件。这类案件应该也是我们团队近几年来耗费心血最多的一类案件。虽然部分案件取得了一些较好的效果,比如山西忻州周某福案件在一审开庭后检察院主动撤回涉黑的指控,最后只判了一个寻衅滋事罪;再比如新疆某涉黑涉恶案,得到了再审发回重审的机会。但是此类案件难度之大、不可控因素之多无法言表。
比如我们三年前代理的山西太原田某兄弟涉黑一案,该案让我们在三年时间里经历了过山车一样的心跳,从不可思议到坚定到期待到焦虑最后到失望的一个过程。不可思议的是一个为民办事的村书记会被打成黑社会;坚定的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理越辩越明,我们坚信这是一起冤假错案,定要还原案件事实真相,不让好人蒙冤;期待的是在等待判决的过程中,确有支持的声音出现,让我们看到了希望;焦虑的是这个案件开庭结束整整两年多杳无音讯,没有结论;失望的是,挣扎了两年多最终换来的是认定涉黑的判决结果。
一个兢兢业业为了让全村人民生活的更好的村书记,在缺少资金、缺少人力物力支持的情况下,面临难度极高的拆迁改造工程,日夜操劳,终于将脏乱差的城中村改造成整洁城市,让村民都住上高楼,就因为得罪了个别“钉子户”,没有满足这些“钉子户”的无理要求,就被认定为”黑社会”,其弟弟田某保离开家乡几十年,在外地已然是成功的民营企业家,为了支持哥哥的城中村改造,提供资金支持,却被强行捆绑认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兄弟俩都被判处了一二十年的严重刑罚,而且没收了全部财产。这样的定性、这样的结果让人唏嘘,更让人担忧,以后是否还会有肯干实事的官员、企业家?
这个案件还暴露了涉黑涉恶案件中存在的很多共性问题:
1、刑讯逼供普遍,非法证据排除困难
涉黑涉恶类案件存在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就是刑讯逼供。之所以出现此类现象,应该是与办案单位过于急功近利分不开关系。我们代理的长沙刘某强案、株洲吴某明案、九江吴某案、太原田某跃案、衡水电刑案...等等,被告人都遭到了不同程度的刑讯逼供或者威胁,见过太多堂堂七尺男儿当庭嚎啕大哭。然而,即便面临大量证据能够证人被告人被刑讯逼供的情况下,非法证据的启动与排除依然阻碍重重。办案单位一份简单的情况说明、一次走过场的问话调查,就可以认为没有刑讯逼供。即使排除掉个别讯问笔录,但是对于重复性的笔录依然不排除,那排与不排的意义在哪里?合法的侦查才能得到合法的证据、毒树之花结出的必定是毒树之果。遏制办案机关违法取证才是维护司法公平与公正的底线。
2、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四大特征认定主观
众所周知,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需要满足四大特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暴力性特征,危害性特征。黑社会就是一个具有金字塔管理结构、稳定的犯罪组织,为了攫取不法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为主要手段,实施欺压残害百姓的违法犯罪行为。但现实中如何认定黑社会的这四个特征的呢?不管是否具有人身属性、金字塔的层级架构,只要有点联系,无论是公司内部的层级关系、还是血脉宗亲的家族关系,都可以被认定为“黑社会的组织特征”,田某案中的这些“黑社会成员”,基本都是在拆迁过程中应政府和派出所要求维护拆迁安全工作的村民,其中一部分还是老弱病残。还有我们代理的四川李某全案,大部分被告人互相都不认识,跟一号被告人也不认识,哪怕只有个共同好友,就认为是一个犯罪集团里的,认为符合黑社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更不用提了,只要跟钱沾边,无论目的是为了赚钱,还是过程中用到了钱,就满足了“经济特征”,田某兄弟案中就是如此,田某跃只是一个村书记,多年来没有任何贪污受贿的不正当行为,没有查到其有任何不正当经济往来或资产,但是其远在外地经商的弟弟有钱,好,拉进来,经济特征满足了;暴力性特征和危害性特征本应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最为显著的特征,也是区分黑社会性质犯罪和普通犯罪的标志性特征。但我们代理的绝大多数案件涉及的顶多都是软暴力犯罪和非暴力犯罪,暴力性特征根本得不到体现。危害性特征亦是如此,公诉人举证都是言词证据,而且是“听说”“觉得”这样的传闻证据、主观意见证据,按理说此类证据根本就不具有证据资格,连出现在法庭上的资格都没有,可就是这样的证据,在不让证人出庭的情况下,依然作为定案依据采纳,以此认定被告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田某案以及代理的许多其他案件中,我们也提交了当地百姓自愿书写的请愿书,都表示田某不是黑社会,是好书记,列举大量田某为百姓村民做好事的例子,却完全不被采纳。同样的证据类型,连证据资格都得不到平等对待。控辩双方的强弱势地位体现的淋漓尽致。
3、已经处理过的案件再重复处理,重复追究
在涉黑涉恶案件中,百分之九十会遇到的问题就是会推翻已经处理完毕的民事纠纷或刑事案件,无论之前的处理结果是什么、无论之前的处理过程是否违法,必会推翻重来,否定之前的生效判决,重新认定为黑社会的组织犯罪,再审一次、再判一次、再服刑一次。太原田某跃案、四川李某全案、长沙刘某强案、株洲吴某明案...不计其数。田某跃案,一个行为被进行三次重复处理、两次刑事追诉;四川李某全案,将三十年前的被明确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出现的情况下,三十年后直接判处了被告人无期徒刑。长沙刘某强案,法院审理已经判令要求老赖还钱的生效民事判决,数年后推翻原判,将老赖变为受害人、将本金亏损的出借人认定为诈骗犯...如此身审判,将司法裁判的终结性原则变为一纸空谈。这样的处理方式,摧毁的不仅是个案中当事人对法治的信念,而是将整个社会都置于了不稳定当中。当一个人可以无限制地被不停追诉,即使已经在经过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等全面审查后,作出了生效裁判,仍然可以以各种理由不断地重新被重复评价、重复处理,普通公民将永远生活在不稳定、不安全的因素当中。安全感从何而来?
4、涉黑涉恶犯罪中的所有财产都有了原罪
只要遇到涉黑涉恶案件,基本就知道财产基本保不住了,甚至家人的财产可能也无法保住。某些涉黑涉恶案件中,会出现一类卷宗,办案机关会赫然在封面上标注触目惊心的五个大字“打财断血卷”,看到标题,不用翻看,就知道结局是什么。其实没收的资金中很多都是和涉案犯罪无关的财物,很多财物都是当事人多年来辛辛苦苦积攒下来的。在涉黑涉恶案件中,我们都希望能够将所谓的违法犯罪所得与合法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案外人财产、与案件无关的财产进行合法区分,而不是笼统打击。但是现实中的处理方式往往是一刀切。很多案件中,当事人都提出过财产被“抢”,与案件有关的、无关的,哪怕个人物品,通通拿走,什么孩子的红包、个人的手表、就连茶叶、茶壶、电视机这些都不放过。甚至有当事人表示通过监控看到办案人员拿着麻袋将家中物品扛走的情况。我们不止一次听到当事人的哭诉,房子被执行了、财产都没了、孩子上学生活怎么办、一家老小怎么办,那种无力感让人无法承受...比如九江吴某涉案,二十年前的民间借贷,利息三分左右,被认定为非法债务,不仅连三分以内的合法利息都不被保护,甚至将本金都作为犯罪工具予以没收,而这些本金全部是合法资金,都是被告人全家辛辛苦苦积攒下的家业。一夜间,几十年辛勤累计化为乌有。一家老小不知何去何从。而那些连本金都拒不归还的老赖却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这些现象,在每一起案件中我们都在努力辩驳、努力试图唤醒沉睡的人。在不止一次庭审中,公诉人都似乎在暗示辩护人为黑社会性质犯罪辩护是对国家扫黑除恶政策的否定、不拥护,似乎想以政策之名掩盖法律适用上的不严谨,这样的帽子我们辩护人可真接不住,我们也不止一次当庭回应,我们从来都是支持、拥护国家扫黑除恶政策,像孙小果那样真正的危害群众危害国家的黑社会,被打掉举都是双手赞成支持。可是最高法、最高检也不止一次三令五申,对于不构成黑恶势力的绝对不能拔高、凑数,尤其是民营企业家,三令五申要保护,要提供好的营商环境,我们辩的是部分不遵守国家政策的执法者拔高、凑数的那一类案件。冤假错案造成的损害甚至比一次普通的犯罪造成的损害更为严重、更为恶劣。一次犯罪是污染了水流,而一次不公的司法却是污染了水源。
这类案件涉及的当事人少则小十人、多则上百人,上百人背后更是上百个家庭。不止一个当事人问,我们还有机会吗?有的吧。什么时候呢?不知道。但即使现状如此,我们依然不能放弃,我们也鼓励当事人要坚持、要相信,天助自助者,如果连自己都放弃自己了,那才是彻底没有机会了。四川李某全案二审开庭在即,太原田某兄弟涉黑案二审上诉继续中,现在也已经明确要开庭审理,机会还在,被告人没有放弃、家属没有放弃、我们更不会放弃。
有时面临这样的困境,再加上看到新闻频频报出的冤屈,也不禁思考,倘若包公还在,能否化解这世间冤屈?是否能够主持公道?听闻此事发生后,祠堂内连续发生集体痛哭。面对痛苦的蒙冤之人,包公像恐怕也要为之动容。哦,对了,包公祠关门了,包公像被连夜搬走了。
(作者吴昙,系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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