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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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某县人民政府为配合高铁项目建设,向某高速公路公司出具取土事宜承诺函,授权某县公路管理局负责签订取土场合同并处理相关事宜。后某高速公路公司与某县公路管理局签订取土场协议,约定取土亩数及取土平均深度、补偿标准等事项。宋某等承包的基本农田在取土场范围内。2019年6月,在宋某等未同意相应补偿标准且未同意取土、土地承包权限未到期的情形下,其承包的基本农田遭到强制取土并被破坏,无法继续耕种。2019年12月,某高速公路公司与某县公路管理局完成对相应土地补偿费的结算。宋某等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某县人民政府、某县公路管理局强行取土破坏耕地的行为违法。
法院审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某县人民政府向某高速公路公司出具的取土事宜承诺函以及授权某县公路管理局签订的取土场协议书,可以认定强制取土行为系某县人民政府委托某高速公路公司实施。强制取土行为未经宋某等同意,亦未履行法定程序,破坏耕地的责任应由某县人民政府负担。强制取土行为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损害了宋某等的合法权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确认某县人民政府强制取土行为违法。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因高速公路建设,强制取土破坏基本农田的典型案例。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发展经济、建设公路要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严格遵守“先山、后土、少(或不)占”的原则,最大限度节约土地、保护耕地。本案高速公路公司的取土行为应视为县政府的委托行为,取土未争得当事人同意、未遵循法定程序,强制取土破坏耕地的责任应由县政府承担。法院最终确认涉案取土行为违法,后续行政赔偿案件亦判决政府采取补救措施,对于保护耕地、督促行政机关依法作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指导与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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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曹林灿、刘莹莹
来源:省法院行政庭
编辑:马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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