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当事人一件事”集成改革,努力让中外当事人“不走、少走、快走诉讼流程”,日前省高院、省贸促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涉外商事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动涉外商事诉调衔接更加流畅便捷、纠纷化解更加多元高效、司法服务更加普惠精准,积极打造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服务保障我省实施三个“一号工程”。
如何从制度层面进一步完善涉外商事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意见》通过构建“1+3+4+7”工作模式给出答案。
一个总体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涉外商事纠纷诉源治理走深走实,进一步完善我省涉外商事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贸促会商法中心/调解中心在涉外商事纠纷解决中的优势作用,扎实推进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助力我省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最优营商环境建设。
三项工作范围
属于全省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涉外商事纠纷;其他可以由贸促会调解组织受理的涉外商事纠纷。
涉港澳台商事纠纷参照适用。
四条工作原则
调解优先原则。按照“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基础上,引导和鼓励中外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涉外商事纠纷。
合法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依据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惯例及行业惯例开展调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
平等保护原则。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营造公平透明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助力打造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
便捷高效原则。充分运用数字化改革成果,不断提升涉外商事纠纷调解智能化水平,让中外当事人享受到均等普惠、高效便捷的互联网解纷服务。
七项工作机制
健全加大纠纷引调力度、完善诉调对接模式、规范诉调对接程序、推动调解组织建设、创新调解工作机制、优化数字赋能机制、推进共商共建共享等七项工作机制。
强调要依托现有平台、集聚现有资源、总结成熟经验,切实发挥好杭州、宁波国际商事法庭作用,运用好“浙江解纷码”“知识产权·国际商事调解云平台”等在线调解应用,做好涉外商事与“共享法庭”“调解工作室”的结合文章。
提出引入外籍调解员参与涉外商事纠纷化解、根据当事人需要形成中外双语调解协议、探索建立中立评估机制、推进市场化解纷等创新工作举措。
体现原则性与灵活性、普适性与创新性的统一,凸显“浙江味”“实干味”。
《意见》首次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引领全省法院与贸促会规范、高效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填补省级层面这一工作机制的空白。接下来,全省法院与贸促会将依托新机制、落实新举措,推动形成涉外商事多元解纷的更大合力,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努力让中外当事人享受到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中国司法服务,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和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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