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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犯罪人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扎西达娃等抢劫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84号)]一般而言,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被告人,除另有法定或酌情从重情节外,不判处无期徒刑当然是可以的,也是较为适宜的。不过,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犯罪人也并不是一律不能判处无期徒刑。(1)从立法上看,刑法仅规定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即对未成年人所处的刑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2)从司法实践来看,在同时具有法定应当从重和法定应当从轻相反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就有从轻情节与从重情节在量刑上的平衡问题。决定如何适用刑罚,一方面应当从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出发,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具体犯罪事实,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需要指出的是,“重复适用”的说法是不尽科学的。刑法在规定对未成年犯罪人不适用死刑的同时又规定对未成年犯罪人应当从轻处罚,前者为死刑排除规则,实质上是宣布对未成年犯罪人取消死刑(包括死缓),并将其法定最高刑限制在无期徒刑以内。后者则为具体量刑时应当把握的法定情节,旨在突出对未成年犯罪人与成年犯罪人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体现对未成年犯罪人从宽量刑的立法精神。这是两个层次上的问题,并非所谓的“重复适用”,否则刑法就完全可以规定为可以从轻而非应当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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