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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吸食毒品后影响其控制、辨别能力而实施犯罪行为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彭崧故意杀人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431号)]被告人在以前已因吸毒产生过幻觉的情况下,再次吸毒而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其吸毒、持刀杀人在主观上均属故意,应对自己吸毒后的危害行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因吸食毒品而致精神障碍的,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人,吸食毒品后犯罪的,不需要作司法精神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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