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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案例刑法》(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
【盲人犯罪的处理】[苏同强、王男敲诈勒索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469号)](1)刑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盲人”,可以参照《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与《人体重伤标准》的规定,以最好眼的矫正视力低于0.05为标准。(2)司法实践中是否适用刑法第十九条对盲人被告人从宽处罚,应当在全面分析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的基础上,重点分析“盲人”对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影响:对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与其“盲人”身份有直接关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罚;若犯罪人的视力状态对其实施犯罪没有明显、具体影响的,不能作为从宽处罚的理由。(3)对于不属于“盲人”的低视力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而非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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