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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案例刑法》,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
【当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后便准备防卫工具不影响防卫性质的认定】[胡咏平故意伤害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224号)]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后但尚未受到危害前便准备防卫工具本身,不能说明是为了防卫还是斗殴,需要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确定,不能恣意推测。本案中,被告人虽然事先准备防卫工具,但是在下班路上被被害人一伙拦住殴打后才反击,且反击一下就逃离,并未主动出击,说明被告人准备工具目的是防卫而非斗殴。在所受威胁并非确定且重大,时间、地点又不确定的情况下,即使事先向公司领导或公安机关报告,也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因而有权做必要的防卫准备。面对人多势众、气势汹汹一方的恶意挑衅,事先准备防卫工具,以防不测,是自然反应,即使对事先准备防卫工具是为了防卫还是斗殴难以界定的情况下,也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此外,只要存在不法侵害,无论其强度如何,公民均有权对其进行防卫。本案中,被告人所遭受的不法侵害,仅是一般的拳掌殴打,并不属于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其持尖锐钢筋条捅刺被害人前胸致其重伤,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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