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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案例刑法》,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
【互殴停止后又为制止他方突然袭击而防卫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张建国故意伤害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38号)]互殴是指双方均具有侵害故意实施的相互侵害行为,均属不法侵害。但是,互殴停止后又加害对方的,性质可能发生变化:(1)双方停止斗殴后,一方受他人鼓动或出于报复侵害目的又突然袭击对方的;(2)一方自动放弃斗殴或主动退出斗殴现场,另一方继续殴打对方的。上述两种情况中,互殴转变为一方殴打另一方,此时另一方具有正当防卫的权利。需要指出的是,一方自动放弃斗殴或主动退出斗殴现场,应该具有彻底性,并表现出明显的阶段性,不包括互殴双方打斗中此消彼长、强弱转换等情形。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的互殴已经停止,被害人又持碎酒瓶突然袭击被告人,被告人为制止不法侵害,采取抱住被害人后腰将其摔倒的方式,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被告人也意料不到被害人会被自己手持的碎酒瓶扎伤致死,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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