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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精神病人实施侵害行为的反击可以成立正当防卫】[范尚秀故意伤害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353号)]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实施的侵害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但是因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侵害明显不能等同于有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故意侵害,所以在防卫时,应当尽一切努力避免对精神病人造成不应有的身体或精神损害:(1)若明知侵害者无责任能力,并有条件用逃跑或其他方式避免侵害,不得实施正当防卫;(2)若不知其无责任能力或无条件用逃跑或其他方式避免侵害,可以实施正当防卫。本案中,被告人在被患精神病的弟弟追打无力继续奔跑躲避的情况下,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但在已将被害人按倒在地,被害人人身危险性大大减弱的情况下,使用木棒两次击打持砖欲起身的被害人的要害部位致其死亡,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考虑到被告人与被害人属同胞兄弟、见被害人未回家后又到现场寻找,认定被告人故意杀人的理由不充足,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较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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