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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假释考验期间直至期满后连续实施犯罪应撤销假释并实行数罪并罚,但不能构成累犯】[丁立军强奸、抢劫、盗窃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202号)]本案被告人在假释考验期间持续大肆强奸妇女,又犯有抢劫、盗窃罪,假释期满两年后才被抓获,其间,被告人一直不断地实施新的犯罪。对此有人认为,此种情形应当视为刑罚已执行完毕,对假释考验期间又犯新罪这一情况,作为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情节。我们认为这种做法不符合假释制度的立法本意,也有违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85年在《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以下简称《答复三》)的基本精神。刑法及《答复三》的本意是不论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连续与否,也不论其犯罪行为是在何时被发现,只要有一项罪行是在假释考验期内实施且依法未超过追诉时效,就应当依法撤销其假释,实行并罚。本案中,应当基于被告人是在假释考验期内就已开始犯新罪这一事实,根据刑法第八十六条对假释考验期间又犯新罪的处理原则,以及《答复三》第三十六条的基本精神,对被告人撤销假释,按照刑法第七十一条实行并罚。本案不能作为累犯处理,本案中,被告人连续犯罪中的一部分罪行是在假释考验期满后所犯,似乎可以构成累犯。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被告人的连续犯罪中又有一部分罪行是在假释考验期内所犯,对此又应首先依法撤销假释。犯罪分子因犯新罪被撤销假释后,其前罪的余刑仍须执行,而不是前罪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因此,其整个的连续犯罪缺乏构成累犯的前提条件。同时,按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其新犯之罪要按“先减后并”的方式进行并罚,这业已体现了从重处罚的精神,无须再按累犯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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