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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案例刑法》(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先前宣告的数个缓刑均符合撤销条件的,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可以同时撤销缓刑】[徐通等盗窃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515号)]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在交通肇事罪的缓刑考验期内实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即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其又在前次盗窃罪判决宣告前隐瞒已犯交通肇事罪的前科,导致法院对其错误判处缓刑。因此,上述事实说明被告人不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之前存在的两次缓刑宣告均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条件,均应予撤销,撤销后应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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